摘要 债务大多附有担保,如果借钱的人不能偿还债务,担保人就需承担担保责任。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为他人借款充当保证人或是做抵押担保,其实这其中有很大的风险,因此,替别人担保要最大可能降低风险。那么,如何降低担保风险呢?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的杨杰律师就债务担保问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2012年,方某向出借人黄某借款19.9万,担保人为方某的丈夫,同时方某还以其名下的丰田牌小轿车向黄某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方某偿还5万元,还欠黄某14.9万。黄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首先请问杨律师,方某借款,其丈夫为其充当保证人,在法律上,配偶可以充当保证人吗?保证人有哪些限制条件呢?
杨杰律师:
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保证人将以其名下不特定的所有财产为限,对无法偿还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一种无限责任。抵押人将以抵押物变卖的价值为限,对无法偿还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一种有限责任。保证和抵押的清偿顺序有约定按照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清偿顺序根据抵押物是否债权人提供,分成两种情况:如果抵押物是债务人提供的,那么债权人应该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如果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那么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同一债权在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是在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且没有代位物的情况下,保证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构成了保证和抵押之间比较完整的关系。
杨杰律师: 财产保全的直接后果是限制当事人处分被保全财物,方式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根据人民法院执行规定,债务人(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但如果债务人是企业法人,且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杨杰律师:
担保人即是承诺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以自己所有财产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人。担保人的风险很大,所以在签订担保合同前应慎重,了解清楚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例如有无房产或者汽车、偿债能力、借款用途、还有人品等等情况。
此外,担保分成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人具有先诉抗辩权,风险相对于连带责任担保人来说比较小。值得一提的是,一般担保必须在合同中作明确约定,否则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将被推定为连带责任担保。
在存在多个担保人的情况下,如果本身承担的份额小于等额承担的份额,可以要求内部约定清偿份额,以保护自身的权益。该份额虽然不能对抗债权人,但是在清偿债务后,可以就超出份额的清偿部分向其他担保人或者债务人追偿。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式,那就是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杨杰律师:
还有定金、质押、留置。质押是指债权人占有动产、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以该动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留置并不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形成的,是一种法定权利。留置权行使的前提有三,一为债权人占有动产,二为债权已届清偿期期限,三为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综合各方面来说,抵押对债权的保障是比较有效率的。但各种担保方式有各自的优劣,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保障债权最有效的担保方式。定金,预先给付,在双务合同中同时担保双方的权利,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但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必须预先给付,单纯的约定并不能成立定金担保方式。质押,动产掌握在债权人手上,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处分动产,但是这种方式需要债权人保管动产,债权人需要承担因保管不当动产灭失的风险。保证,一方面保证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另一方面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保证对于债权人来说只是一般债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权利,不存在债权人选择的问题。抵押可以在不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对担保物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且适用于动产、不动产。所以综合来说,抵押对债权人来说方便,而且能比较好地保障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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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律师
杨杰律师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主修经济法、副修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先后在华西集团上海华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中诚济法律师事务所、广州银银坤税务顾问有限公司、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会计、法律事务、税务顾问(税务师)、实习律师及律师、主任律师等职务,2009年筹办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专业知识涉及面较为广泛,系统接受过法律、房地产、财税专业的教育或培训,广泛涉猎了金融、投资等专业知识,有律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证、执业证和助理会计师资格,有多年的法律、财会、税务工作经验。
擅长业务领域:物权及房地产、建筑工程、金融财税、投资、合同及担保、公司及债权债务等法律事务。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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