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些肇事者会找来亲友或下属“顶包”。无论是找人“顶包”,还是帮忙“顶包”,最终还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顶包不成反以包庇罪判处刑罚的更是比比皆是。那么,交通肇事找人顶包要负哪些法律责任呢?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的徐海琴律师就交通肇事顶包问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2011年11月的一天,王华驾驶摩托车载着妻女外出,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华女儿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方当事人之一陈大伟以肇事司机的身份前往交警大队投案。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车当时实为陈父驾驶,陈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华承担次要责任。同日,陈大伟及父亲前往公安机关自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父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以交通肇事罪判决陈父有期徒刑3年。首先请问徐律师,交通肇事怎样才构成刑事犯罪呢,交通肇事罪如何构成?
徐海琴律师: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在实践中,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结合本案的情况,陈父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找陈大伟顶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
徐海琴律师: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将下列行为认定未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在本案中,陈大伟和陈父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徐海琴律师:
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定的年限。,一般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人在60-74周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特别提示,如果在同一个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也就是所谓的“同命同价”。
法邦网: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是在所难免的,但是交通事故带来的不仅是身体上的损害,更有对受害人精神上的伤害。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也是必不可少的。本案中,陈大伟一次性补偿王华夫妇精神抚慰金32万元,但最后顶包事发,陈大伟又提起诉讼索要该笔赔偿,经法院调解以32万元冲抵陈父的民事赔偿款。请问徐律师,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没有什么标准,到底该赔偿多少才算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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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琴律师
徐海琴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资深律师,交通事故问题专家。《百姓热线》特邀嘉宾律师、武汉市妇联特邀律师、青山区政府特邀律师团成员、《法律名人谈》特邀嘉宾律师、《法邦时评》特邀评论员。
执业十多年来,徐海琴律师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徐海琴律师认为,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一个专业的团队是成功的关键,因此,为了能够为更多的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徐海琴律师组建了一只业务能力强,执业素质高的,专业交通事故领域纠纷律师团队。该团队成员均由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和相关大型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的人员组成,共同办理过近千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以及与之相关联的诸多案件。
徐海琴律师团队根据客户的需求,不仅仅处理交通事故领域的案件,还为客户解决包括与之相关联的保险理赔、伤残鉴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纠纷等相关一系列关联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徐海琴律师团队能够及时、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从客户的角度出发,为其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解决客户难题,并做到双赢、甚至多赢。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5072385366
电子邮箱:yegenglaw@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徐海琴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