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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找人顶包不可取 或按交通肇事逃逸论处

徐海琴律师      阅读:11295

徐海琴 律师

联系电话:15072385366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

摘要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些肇事者会找来亲友或下属“顶包”。无论是找人“顶包”,还是帮忙“顶包”,最终还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顶包不成反以包庇罪判处刑罚的更是比比皆是。那么,交通肇事找人顶包要负哪些法律责任呢?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的徐海琴律师就交通肇事顶包问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崔颖。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的徐海琴律师,徐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徐海琴律师: 大家好,我是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徐海琴律师团队的创始人徐海琴律师,非常高兴能有这样的一个机会做客《法律名人谈》,欢迎大家跟我一起就有关交通事故方面的话题在此进行交流。

法邦网: 2011年11月的一天,王华驾驶摩托车载着妻女外出,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华女儿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方当事人之一陈大伟以肇事司机的身份前往交警大队投案。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车当时实为陈父驾驶,陈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华承担次要责任。同日,陈大伟及父亲前往公安机关自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父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以交通肇事罪判决陈父有期徒刑3年。首先请问徐律师,交通肇事怎样才构成刑事犯罪呢,交通肇事罪如何构成?


徐海琴律师: 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要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是故意,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其他罪名,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结合本案的情况,陈父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当然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邦网: 了解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接下来我们再来了解一下逃逸的认定。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了陈父的逃逸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呢?请徐律师为大家解答一下。


徐海琴律师: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在实践中,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结合本案的情况,陈父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找陈大伟顶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

法邦网: 在交警大队作出陈父实为肇事司机的事故认定书后,冒充肇事司机的陈大伟以及真正的肇事司机陈父一起自首了。请问徐律师,在司法实践中,自首如何认定呢?


徐海琴律师: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将下列行为认定未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在本案中,陈大伟和陈父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邦网: 相较于普通交通肇事逃逸,陈父还多了一项找人顶包的行为,为什么法院对此只认定了陈父的逃逸,而没有以其他罪行再另行定罪,如妨碍作证罪?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徐海琴律师: 我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这是妨碍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渊源法条。在本案中,虽然陈父有找人顶包的行为,但是该行为被警察及时识破,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就其行为本身而言,行为危害性有限,不构成刑法上的妨碍作证罪。

法邦网: 对于陈大伟为父亲顶罪的行为,法院判决其构成包庇罪,判决陈大伟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下边就请徐律师为大家讲解一下包庇罪,包庇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徐海琴律师: 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陈大伟的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法院依据其犯罪情节和后果,判决陈大伟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邦网: 陈大伟在事发后积极赔偿,是因为要说服王华夫妇出具一份谅解书,建议司法机关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那么,请问徐律师,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案件的量刑上有作用吗?


徐海琴律师: 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在司法实践中作用非常大,一般而言,如果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能够出具谅解书谅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法院在判决时,会酌情考虑,可以按照10%-30%的的比例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邦网: 王华夫妇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要女儿的死亡赔偿。索要交通事故死亡的民事赔偿的途径还有哪些,当事人双方可以私下和解吗?


徐海琴律师: 民事途径很多,当事人双方可以私下和解,也可以找当地民间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还可以到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法邦网: 清楚了怎样索赔,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项目。徐律师,根据您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一般情况下受害者的家属可以得到哪些赔偿呢?


徐海琴律师: 一般而言,包含有:丧葬费、被扶养(赡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处理丧葬事宜亲戚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如果受害人不是当场死亡,还应当赔偿相关医疗费用。

法邦网: 通过徐律师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项目有了清楚的了解。在这些赔偿项目中,死亡赔偿金标准是什么,如何计算呢?


徐海琴律师: 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定的年限。,一般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人在60-74周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特别提示,如果在同一个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也就是所谓的“同命同价”。

法邦网: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是在所难免的,但是交通事故带来的不仅是身体上的损害,更有对受害人精神上的伤害。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也是必不可少的。本案中,陈大伟一次性补偿王华夫妇精神抚慰金32万元,但最后顶包事发,陈大伟又提起诉讼索要该笔赔偿,经法院调解以32万元冲抵陈父的民事赔偿款。请问徐律师,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没有什么标准,到底该赔偿多少才算合理呢?


徐海琴律师: 生命是无价的,基于生命的精神抚慰金只能是一种抚慰作用,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一般是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情节、损害后果等,确定一定的金额。以湖北为例,在司法实践中,每个地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就不一致,孝感地区因死亡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为5万元,而咸宁地区只有2-3万元。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徐海琴律师: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提高,国内轿车的普及率也是随之水涨船高,希望广大司机朋友在出行时,牢记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如果发生事故,应及时报警处理,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导致一错再错。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徐海琴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徐海琴律师: 谢谢法邦网、谢谢主持人,谢谢网友的关注,再次祝愿法邦网的《法律名人谈》栏目越来越好,更好的拉近律师与公众的交流,为公众不断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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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琴律师
徐海琴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资深律师,交通事故问题专家。《百姓热线》特邀嘉宾律师、武汉市妇联特邀律师、青山区政府特邀律师团成员、《法律名人谈》特邀嘉宾律师、《法邦时评》特邀评论员。 执业十多年来,徐海琴律师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徐海琴律师认为,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一个专业的团队是成功的关键,因此,为了能够为更多的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徐海琴律师组建了一只业务能力强,执业素质高的,专业交通事故领域纠纷律师团队。该团队成员均由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和相关大型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的人员组成,共同办理过近千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以及与之相关联的诸多案件。 徐海琴律师团队根据客户的需求,不仅仅处理交通事故领域的案件,还为客户解决包括与之相关联的保险理赔、伤残鉴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纠纷等相关一系列关联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徐海琴律师团队能够及时、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从客户的角度出发,为其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解决客户难题,并做到双赢、甚至多赢。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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