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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试行离婚财产申报 离婚时转移隐瞒财产怎么办?

周好律师      阅读:4270

周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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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私人律师 文书起草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摘要 今年4月起,广州黄埔区试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即判决离婚时,双方要向法院申报财产,逾期不报或不实申报将面临少分、不分的风险,目的是防止离婚夫妻转移隐瞒财产。那么,离婚财产申报制能有效地防止转移或隐瞒财产吗?现行法律怎么处分转移隐瞒财产行为?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周好律师就离婚转移隐瞒财产相关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高敏。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周好律师,周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周好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来到《法律名人谈》,我是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周好律师。很高兴再次来到《法律名人谈》栏目和大家一起探讨法律问题。

法邦网: 广州黄埔试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要求打离婚官司的每一对夫妻,到法院必须先申报自己掌握的家庭财产明细。请问现行婚姻法是否规定了离婚财产申报制?离婚财产申报制具体指什么?


周好律师: 我国现行婚姻法尚没有离婚财产申报制这一说。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根据其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离婚诉讼的双方,在诉讼的某一阶段,将其财产情况和收入情况,如实的向法院申报的制度。

法邦网: 离婚财产申报制是用公权力介入的方式来明晰夫妻财产的情况,与之相似的还有财产公证制度。那么,财产公证跟离婚财产申报制有什么异同呢?进行财产公证主要有什么意义?


周好律师: 财产公证有婚前财产公证、婚内财产公证。夫妻进行财产公证可以避免导致家庭内部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有利于法院分清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更好地处理讼案,以保护夫妇双方的合法权益。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婚前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公证机关要对将要结婚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的公证形式。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对财产关系的自主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婚内财产的约定进行公证效力最高,并可对抗第三人,打个比方说,如果夫妻约定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并进行了公证,那么一方所欠债务,另外一方可无需偿还,公证的约定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可直接作为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除非双方同意协议变更,否则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财产申报制是用公权力介入的方式来明晰夫妻财产的情况,但并未对夫妻财产的分配进行约定,财产怎么分割由诉讼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来裁决。

法邦网: 每对离婚夫妻要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这份申报表还有风险告知,即如果其中夫妻一方被认定为蓄意作出不真实陈述(包括但不限于隐瞒、虚构财产),在判决离婚分割财产时,法院可依法对其少分或不分,且他(她)可能会因此而受到相应处罚。此制度针对的是转移隐瞒财产行为,日常生活中,转移隐瞒财产的行为有哪些?


周好律师: 离婚时转移财产,就是离婚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隐藏、转移到他人名下,不正当的赠与,制造虚假债务证明等手段,减少供双方平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达到少分钱给配偶的非法行为。一旦发现将承担一定的制裁。

  我给大家讲几种常见的转移隐瞒财产的表现方式:

  1、一方以他人名义买房,实则自己是房产的拥有者,离婚后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2、将平时的工资转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银行卡内或存于其他自己另开的银行卡内或放在别人那里,擅自将自己的存款以现金方式取出。

  3、转移隐匿炒股信息,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转移隐匿等。

法邦网: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发现一方恶意隐瞒或转移财产,另一方要怎么办?


周好律师: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诉讼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在诉讼中请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对其少分或不分。

法邦网: 证明对方转移隐瞒财产,一方需要收集什么证据?


周好律师: 首先需要证明该财产是属于夫妻婚内财产。如果是不动产,看转移时间,如果是基金股票债券现金存款等,则看存续时间及去向,证明该财产的存在及被转移的时间。

法邦网: 您刚才提到了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要怎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周好律师: 如果是在离婚诉讼前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在诉讼中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可随时申请财产保全,另外,当事人要申请财产保全的,须要查清转移财产的详细信息,同时提供担保,法院才会接受财产保全的申请。

法邦网: 还有这么一种情况,就是离婚时没有发现隐瞒或转移财产,离婚后才发现的。离婚后发现一方转移财产,对方只能干着急、生闷气吗?有无补救措施?


周好律师: 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注意下时间,应当是发现之次日起2年内诉讼。

法邦网: 法院判决是纸上的法律,只有执行才能变纸上的法律为现实的法律。但是如果公民守法意识不强,被查出转移财产后,拒不交出转移财产,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周好律师: 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拒不交出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其进行1万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邦网: 如果因为夫妻一方转移隐瞒财产引发二次诉讼,势必会加重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法院的司法资源。所以,防患于未然是最佳措施,夫妻一方怎样防止对方转移隐瞒财产呢?


周好律师: 分清财产性质。性质不同,归属不同。

  1、掌握财产状况。财权最好不交给一人,房产证书上注明自己为房产共有人,拥有企业股份的,关注财务报告、资产审计报告。有资金投入股市的,关注资金对账单,掌握资金流量。这样可及时发现套取现金而后转移、隐匿。还要防止对方以亲友名义购买房产,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来转移财产。

  2、及早约定归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财产分配也必须依约进行。

  3、注重宣传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时,法院还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传法律规定会让对方知道转移隐匿财产后果,产生震慑作用。

  4、特别注意外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做假账,证明经营失败而负债是最普遍的转移财产方式。要关注借款去向,注意银行记录、刷卡记录,最好有相关证人,以防伪造债务。

  5、保存相关凭据。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个人存款账户情况。因此,可对大宗存款设联名账户。单独设立的,更要多留心账号、储种、存入地。同时,要注意收集产权证复印件,家具、电器、贵重首饰购买发票,股东出资、财务报表、开户行、账号等书面证明,以便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在申请法院调查时提供证据及线索。

  6、 迅速及时取证。将家电等财产拍照并请朋友在财产清单上签字。发现擅自处理冰箱、电视等大件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对方以孝敬父母、赠与等名义将财产转移时,要及时制止。一旦发现转移要立即报警或请居委会介入。报警记录、笔录、居委会证言都会成为法庭上有力的证据。

  7、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为防止私卖房产、汽车,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还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邦网: 采访黄埔区法院庭长时了解到,如果离婚财产申报制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得到立法机关和上级法院的支持,将在全省各级法院铺开实施。您觉得,离婚财产申报制有大范围实施的可能性吗?它在现实中会遇到什么阻碍?


周好律师: 个人认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更好地理清夫妻财政,更好地发挥夫妻分割制度的长处。通过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法庭可以清晰的了解夫妻双方财产的基本情况,将无争议的财产部分加以确认,将有争议的财产范围划分为争议焦点,引导纠纷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提出证据、发表意见、陈述理由。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减少因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的上诉和二次诉讼的可能性,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为节约了法院的司法资源。最重要的是实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后,通过夫妻的财产申报,基本上能一次性地处理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个人财产范围的确定,在分割问题上避免形成新的矛盾,这也是和谐社会追求的方向。因此我个人觉得离婚财产申报制还是有大范围实施的可能性。

  但是,由于涉及个人及家庭隐私,目前我国法律在个人及家庭财产隐私方面的法律措施尚不完备,因此,因财产申报产生的后遗症也必将不少,势必会给离婚财产申报带来很大的阻力。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周好律师: 理清夫妻财产、合理分割是离婚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个人手中握有的可支配财产日益增多,财产种类多元,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掌握困难。这对离婚案件合理分割当事人的财产造成不利。虽然也有在离婚后发现财产起诉的,但也因不能及时受补偿方而后到诟病。在信用制度尚不透明的时代,构建强制性的婚姻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周好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地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周好律师: 非常感谢法邦网邀请我参与本期《法律名人谈》栏目,愿栏目越办越好,朋友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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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好律师
周好律师,《武汉晨报》特邀嘉宾律师、《法律名人谈》特邀嘉宾律师、《法邦时评》特邀评论员,资深婚姻家庭专家。 周好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法学学士,毕业后一直就职司法、执法系统。执业以来,周好律师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与其团队共同钻研和办理过近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周好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婚姻纠纷,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能够迅速、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在细枝末节中找到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并根据委托案件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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