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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为何变成了代金券

刘永斌律师      阅读:3942

刘永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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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遗产继承 追索债务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产品质量 房地产

摘要 近日央视《焦点访谈》披露,在武汉的一些建筑工地上,按月领工资却成了工人们的奢望。在这些工地里,工人们领到的是工地特制的代金券,且只相当于工资的一部分,而代金券只能用于本工地的用餐等消费。类似这种自行印制的“代金券”在武汉工地并不罕见,奇怪的是,有的工地负责人并不愿意承认用券购买商品这种现象的存在。武汉市建管站和劳动检查大队却都表示从未接到过这样的举报。

法邦网: 刘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刘永斌律师:   大家好,我是刘永斌律师,现在盈科律师事务所做合伙人,很高兴来法邦网与大家共同探讨法律问题。

法邦网: 代金券抵工资这种现象,有何不良的后果和社会风险?


刘永斌律师:   这种现象一方面侵害了劳动者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劳动报酬是以工资即货币的形式表现的。以代金券抵工资违反了《劳动法》及相关工资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了劳动者对选择消费的权利;如果助长这种现象蔓延,同时也会对金融市场造成一定影响。

法邦网: 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了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不允许用实物或代金券的方式来代替工资。可是克扣、拖欠工资,“饭票抵工资”这样的新闻仍然不时上演,为什么农民工的权益还是无法得到保障?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刘永斌律师:   出现这种情况,不是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我个人认为最重要的负主要责任的应当是监管部门。大家都知道,农民工权益保护不利一直是个社会问题,所以才会出现堵路讨薪、自婪讨薪等种种极端方式。作为主管城建的建设部门及主管劳动监察的劳动局社会保障部门,无论哪个部门如果严格执法,我想都不会出现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情况,然后遗憾的是,没有一个主管部门能到做严格执法,其中原由,我想大家都清楚,开发商都是有钱的主。

法邦网: 据媒体报道,在“代金券”大行其道的武汉市,就不止一次发生过工人工资年底无法兑现的事情。这种现象的存在应当怎么规范?怎么能消除这种现象?


刘永斌律师:   其实相关法律法律很多,都是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如果想消除这种现象,我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防范:一是需提高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要相关监管部门加大对违法的处罚力度,做到严格执法,比如,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彻底清出建设市场,让违法成本远远高于所得利益。三是可以尝试设立农民工保护组织,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由组织出面维权。

法邦网: 代金券抵工资,是否属于变相发行货币?


刘永斌律师:   单独从代金券的消费职能来看,可以认为起到了货币的作用。

法邦网: 农民工只能用代金券在本工地用餐消费,这算不算是强制消费?


刘永斌律师:   代金券一方面限定了使用区域,一方限制了消费物的品种及相关价格,应当属于强制消费。

法邦网: 丑闻曝光后,相关职能部门表态此行为违法但对违法不知情。这种不知情能不能算作为一种失职?对这种失职有无惩处?


刘永斌律师:   我想肯定是一种失职行为,如果有人举报过但相关部门没去查处,职能部门就是行政不作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邦网: 对完善拖欠农民工薪资制度,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刘永斌律师:   一方面加大对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其违法成本,另一方面也要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让其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法邦网: 当农民工面对自己的权益被侵害,而执法部门又“视而不见”时,您站在律师的角度,能否给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支支招?


刘永斌律师:   一是要理性维权,尽量搜集相关证据,以作谈判或仲裁或诉讼的证据;二是要集体维权,不要单打独斗 ;三是能不走法律程序就不走法律程序,法律维权成本太高,仲裁或诉讼应当作为最后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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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斌律师
刘永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拥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于2005年前先后在司法局、公安局从事相关法律工作(2002年通过首次司法考试);2005年至2008年在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2008年至2009年在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2010年至今在北京市盈科律师做合伙人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 追索债务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产品质量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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