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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门少妇闹市暴打小三,当婚姻遭遇小三怎么办?

蔡绍辉律师      阅读:7418

蔡绍辉 律师

联系电话:13901913522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工商查询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摘要 近日,一段“豪门少妇闹市暴打小三”的视频在网上爆红,由此可见豪门生活并不是想象中的那样美好,婚姻也没有想象中的那样牢不可摧,当婚姻遭遇小三怎么办?是暴打小三出气,还是选择用理性去对待?是尽力去挽回婚姻,还是果断的选择离婚?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许丹丹。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蔡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蔡绍辉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与大家再一次相聚《法律名人谈》。

法邦网: 在现代社会很多女性都存在着“找个有钱人嫁了吧”的想法,然而豪门生活真的有你想象中的美好吗?近日,就有一则新闻报导一豪门少妇闹市暴打小三,当年为了豪门生活大学没毕业就嫁给了男方,期间还为男方生了两个女儿,本以为美好的豪门生活却因小三而告终,请问蔡律师,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女方还想挽回婚姻该怎么办?


蔡绍辉律师: 这种现象目前很常见。有人说“婚姻就像穿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当婚姻出现问题时,想要挽回婚姻的一方,应当冷静考虑几个问题:首先要分析婚姻出现问题的原因,这个原因自己是否能妥善处理好;其次要确定这个婚姻是否还值得自己去努力挽回。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就去想办法让对方回心转意。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还不如早点分开。因为婚姻是要带给人幸福感的,如果双方确实没有感情了,还是理智的分手比较好,感情的事情无法勉强。

法邦网: 据新闻爆料,豪门少妇闹市暴打小三是因为老公想以找小三,并且逼其看老公和小三的淫秽视频的方式自愿净身出户,对于过惯了豪门生活的少妇来说,再去过那种没钱的生活确实是一种煎熬,而其在老公找小三的情况下仍坚持不离的最大顾虑就是怕离婚会分文拿不到,所有即使日子过的很不如意,仍旧一直拖着不离婚,以致在忍受不了的情况下闹市上暴打小三,蔡律师,对此您怎么看?(从消除顾虑这方面)


蔡绍辉律师: 这位女士的顾虑可以理解。从我们办理案件的经验来看,确实有离婚时分文拿不到,甚至还有莫名奇妙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形。

  但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共同债务共担。但往往掌握财产的一方如果恶意转移财产的话,另外一方会比较被动。这种情形多发生在与这位女士类似的家庭,因为男方掌握家庭经济大权,女方无法获知夫妻共同财产的线索,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调查时候,通常会被法官要求提供财产相关线索,如果女方无法提供,就面临着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只要有相关线索,通常法院都会按照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来处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与其冒着一定风险去暴打小三,还不如花点精力收集对方的财产线索更有效。

法邦网: 当顾虑少了之后,婚姻也无法挽回之时,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请问蔡律师,像这种遭遇了小三的婚姻该如何离呢?


蔡绍辉律师: 对这种遭遇小三而导致离婚的案件,主要需获得两方面的证据。一是财产方面的证据,比如对方银行账号、房产证、股票账户、保险单等等;二是过错方面的证据,比如对方存在出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方面的证据。相对来讲,前一种证据取得的成本更低,更有助于权益保障;后一种证据取得的难度较大,且能够达到法院认定标准的可能性较小,这也是我们不提倡花很大精力或者金钱去收集这类证据的原因。因为即便被法院认定对方属法律上的过错方,对于无过错方的补偿也微乎其微,这个也是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局限所在。

法邦网: 因一方外遇离婚,需要有证据证明,而在这个案例中少妇说她暴打小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丈夫逼着看其与小三的淫乱视频,请问蔡律师,这些视频能否作为证据证明一方有外遇呢?还有哪些证据可以证实?


蔡绍辉律师: 视频能否证据证明一方有外遇,需要经过法院的综合审查。要证明对方有外遇,可以提供以下证据:对方的悔过书、保证书;相关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需证人出庭)等等。但即便能证明对方有外遇,也不一定就会被认定为法律上的过错方。

法邦网: 如果能够证实一方有外遇而离婚,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蔡绍辉律师: 刚才说了,即便有外遇,也不一定就会被法院认定为法律上的过错方。因为法律规定的过错方需要达到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的程度,不仅仅是一、两次出轨就会被认定为法律上的过错方,也就没有依据要求损害赔偿。

法邦网: 其实说到底,很多时候老公找小三最终导致离婚,作为妻子最恨的不是老公,而是小三,那么可不可以在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同时也要求小三进行赔偿呢?对于明知道别人已经有家庭了还做第三者的小三,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蔡绍辉律师: 很多人会把导致离婚的原因归咎于小三的出现,并期望对小三予以惩罚。但目前的法律对于小三需要承担的责任没有相关规定。当然,如果构成重婚罪,是有可能要追究小三刑事责任的。

法邦网: 因一方有外遇而导致的离婚,在离婚分财产的时候,另一方能否要求多分财产呢?


蔡绍辉律师: 离婚时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适当照顾女方,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法邦网: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最终不能要到赔偿,也不能多分财产,那么可不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离婚补偿呢?毕竟女方为了男方没有毕业就嫁进了男方家里,而且多年来没有出去工作,也没有工作来源。


蔡绍辉律师: 《婚姻法》第四十条中明确,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由此,如果没有上述情形,要求离婚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邦网: 财产分割完毕,不可避免的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如果女方想要争取孩子抚养权该怎么办?如果男方以放弃金钱才能得到孩子抚养权相威胁女方该怎么办?


蔡绍辉律师: 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时,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

  对于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对于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抚养问题,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德、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子女随该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随父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如子女作出愿随一方生活的表示,应尊重其意见,作为优先考虑的情节。

  如果女方想要争取孩子抚养权,还得从上述规定中找到相应的依据。放弃金钱与获得孩子抚养权是两回事,但是也有夫妻在离婚时候把这两种因素作为交换条件的,如果双方能协商处理,法院通常不会干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通常会根据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分别进行判决。

法邦网: 如果女方可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对于豪门家庭来说,孩子的抚养费应该怎么确定?


蔡绍辉律师: 社会上流传一种错误说法,称孩子的抚养费标准就是对方收入的20-30%。事实上,这只是一个参考数值,还要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来最终确定。无论豪门或寒门,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标准都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蔡律师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蔡绍辉律师: 感情的事情主观因素太多,无法评价。但对于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问题,都有一些比较客观的标准,完全可以通过律师的帮助获得利益最大化。因为每个案子都有不同的情况,所以建议大家如果遇到类似的问题,还是请专业律师提供帮助,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邦网: 打造有质量的高端访谈,这里是《法律名人谈》,谢谢大家的支持,谢谢蔡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蔡绍辉律师: 本节目的形式很好,建议内容方面可以更多的参考各位网友的意见,可能的话,由网友提出问题,律师进行互动解答,可能效果会更好。当然,我们更希望各位都能家庭幸福!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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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律师
   蔡绍辉律师,71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心理咨询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2010上海世博会法律服务团成员、上海市委政法委“综治网”推荐律师。上海市湖北商会常务理事、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蔡律师从业以来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于婚姻关系有特别的见解,能充分理解离婚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委托人在经过与蔡律师交流之后,都能够在解决婚姻问题的同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积极开创新的生活。蔡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尽可能的想办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很多委托人后来都成为蔡律师的朋友。 蔡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还注重经验的积累,多年来撰写了大量实务案例和专业论文,有的被收入上海法院系统编写的案例选编,有的在各类专业网站或者上海法治报等专业杂志发表。接受过第一财经、理财周刊等媒体采访,被多家网站推荐为首席律师。 蔡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形成了独特的办案风格,特别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以全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认真细致的分析,往往使委托人获得意外的收获,深受客户的信赖。 蔡律师送给离婚当事人的箴言:缘分已尽、依法分手、减少伤害、彼此尊重、积极面对、迎接新生。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工商查询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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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蔡绍辉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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