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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民间借贷暗流涌动,如何避免民间借贷风险?

胡长明律师      阅读:5974

胡长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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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招商引资 取保候审

摘要 近日,有报道指称陕西榆林民间借贷风险渐露,投资者或将血本无归。这不禁让人联想起不久前轰动一时的曾成杰案,相信没有人甘愿以身试法,重蹈曾成杰的覆辙。然而,在巨额回报面前,却很少有人做到理性投资。民间借贷真像传说中的那样“深似海”吗,究竟如何才能避免民间借贷风险?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到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胡长明大律师就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主持人马琳。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的胡长明大律师参与讨论,胡律师您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独到见解,节目一开始,先跟大家问声好吧!


胡长明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长明。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共度这一段美好时光。

法邦网: 民间借贷是我国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对于它的评介和争论,一直没有停止。曾几何时,不少手里有些闲钱的百姓,都跃跃欲试,盼望着投资能够带来较高的回报。然而,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投资赔本的事也时有发生。近两三年来,伴随着几起轰动全国的大案,民间借贷仿佛已然成为“斯芬克斯的恶谜”,很多人想进入,但又搞不清水有多深。说到这里,就要问问胡律师,我国现行法律有没有对民间借贷的概念作出界定?如果从理论上来讲,究竟什么是民间借贷呢?


胡长明律师: 所谓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换言之,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强调一下,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不属民间借贷的范畴,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法邦网: 目前看来,民间借贷有哪些种类,请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下。


胡长明律师: 民间借贷按借贷对象分类,可以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法邦网: 我们先来看看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国家出台哪些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您认为这些规定的核心指向什么?


胡长明律师: 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这些法律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反之,则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邦网: 普通人经常存有这样的疑问: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多少利息是当事人双方的事,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在没有逼迫借款方的情况下,这不过是个“周瑜打黄盖”的问题,为什么国家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线呢?如果不这样规定,会有哪些潜在风险?


胡长明律师: 利率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它的杠杆调节作用能确保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民间借贷来说,违反国家规定突破借贷利率上限借贷,不仅仅会破坏国家金融秩序,还会给债权的实现带来不可忽视的风险:一方面,过高的利率必然会加重债务人的财务负担,削弱其偿债能力;另一方面,受高利率的吸引,债权人往往会过于关注利率收益而忽略债权安全,容易陷入债权陷阱,正所谓,你要别人的利息,别人要你的老本。所以说,依法办事非常重要。

法邦网: 再来说说自然人与企业(非金融类)之间的借贷,这也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值得我们重点关注。一方面,中小企业面临银行贷款难、融资难的窘境,严重制约其发展;另一方面,民间有大量闲散资金,不知该投向何方,让钱生钱。这种“需求”与“供给”无法对接的尴尬局面是怎么造成的?根源在哪?


胡长明律师: 这是一个社会现实问题,一方面,由于信贷政策原因,导致资金供求失衡,优势企业银行求着发放贷款,而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另一方面,充裕的民间资本因缺少投资渠道,形不成规模效应,管理不力,出现了很多问题。其关键在于国家还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民间资本投资规范管理制度。相信通过国家金融体制改革,会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法邦网: 对于上述困境,有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等加以解决?


胡长明律师: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相关行业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有助于民间金融实现规范化,进而合法化,是政策方向调整的标志性事件。

法邦网: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官方网站宣布,自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这会对民间借贷领域产生影响吗?


胡长明律师: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市场化会对金融市场产生积极影响,但只要民间资金投融资渠道不畅通,问题就不会自动消失,甚至有可能因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市场化而更加被推高,从而增加风险。因此民间借贷还是要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确保资金安全。

法邦网: 如果给民间资金周转的合法渠道建设提些意见,您认为必须注意什么?


胡长明律师: 1、国家大的金融环境有待改善,给民间资金周转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

  2、国家应该出台民间资金周转的管理办法和政策,规范市场管理。现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应该就是为这项工作摸索经验。

  3、民间资金应该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一切向钱看齐,同时要加强安全意识。

法邦网: 最后一个问题,无论是“吴英案”还是“曾成杰案”,都留给人们很多思考。对于企业主而言,很多人关心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非法集资罪的区别,这几种行为究竟怎么划分?您可以谈谈自己的想法。


胡长明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由民法调整;具体点说,民间借贷纠纷是在当事人借贷意思自治的条件下产生的,只需要根据民法调整双方的民事权利就行了,不存在犯罪的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刑法调整。具体考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吸收公众存款,则构成“非法集资罪”,刑法规定为集资诈骗罪。我国刑法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前者的最高刑为10年,后者的最高刑是死刑。二者区别在于,后者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是以非法占有(包括卷款潜逃、个人挥霍)集资款为目的。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胡长明律师: 祝愿大家都能富起来,富起来以后,希望大家把钱用于创业,推动社会生产了发展,而不要小富即安,做食利阶层,做社会寄生虫。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胡长明大律师的参与。


胡长明律师: 愿意和大家一起努力,为大众服务。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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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明律师
胡长明律师,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主任。第四届至第八届深圳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曾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律师在线》栏目和深圳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魅力地产》栏目特邀嘉宾,亦经常在深圳主流媒体电视荧屏,如深圳卫视、财经频道、公共频道等现身说法,是深圳的明星律师,也是首位香港电台特邀的内地律师嘉宾。十余年来,胡律师亲手操刀案件数以百千计。法庭之上,三寸之舌,可掀滔天之浪;紧要关头,一言九鼎,能挽既倒狂澜。进攻则言辞犀利,如投枪匕首,直刺对方要害;防守则侃侃而谈,善棉里藏针,伺机反攻制敌。头脑之灵活,反应之机警,经验之丰富,技巧之高超。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招商引资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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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胡长明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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