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房产中介公司泛滥,不少人选择通过中介买房。但买套房子还真是不容易,不是被中介公司以“违背居间合同”为名告上法庭,就是中介以各种名义乱收费,房子没买成冤枉钱却花了不少。那么,买房人在签居间协议时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防止被欺诈呢?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的杨杰律师就该法律问题中网友们关心的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关注社会热点,解析法律现象。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董晓芳。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的杨杰律师,杨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近日,发生在浙江义乌的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杨先生因结婚找中介买房,三家中介公司向他推销同一套房子,杨先生最终通过第三家公司与房东达成购房协议,这时,第一家中介公司却以一份“看房确认书”将杨先生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杨先生已与他们签订了居间合同,并且他们也提供了房源做了咨询服务。生活中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但很多人对居间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则是陌生的,那么,在我国合同法上居间合同有哪些特点呢?首先请杨杰律师为我们做一个简单解释。
杨杰律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首先是与赠与合同、保证合同这类无偿合同相对的有偿合同,即委托人需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是诺成合同,合同当事人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现实交付不是居间合同的生效要件,这是由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这一特点决定的;居间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即居间合同的成立无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可口头可书面或者是某个行业延续下来的习惯等等都可以成为居间合同订立的形式;居间合同的报酬给付具有不确定性,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合同虽然是有偿合同,但是居间人只有在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居间报酬,否则只能向委托人要求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
以上是居间合同的定义和相关特点,希望网友看完后能够对居间合同有初步的了解。
杨杰律师:
居间合同的定义上文我们已经提过。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按约定支付报酬的合同。两者虽然都是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但是差别还是很明显的。
两者合同的标的不同。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是基于与委托人的约定和指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居间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或者中介服务,买卖能否做成,在委托人和第三方决定。日常生活中超市里面卖的很多商品,就是超市与供货商之间签订了行纪合同,而常见的房屋中介、按揭抵押中介则是委托人与中介方签订了居间合同。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居间人只是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只要居间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委托人与第三方在居间人的参与下签订下来的合同,居间人不享有也不承担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但是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是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杨杰律师:
“看房确认书”具有合同性质,其订立应遵循合同订立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尤其是由中介单方制订、重复使用的“看房确认书”,应属于格式合同。
对于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对格式合同作了详细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本案签订“看房确认书”时的细节,明显违反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从中介的行为来看,也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性质。无论属于哪一种性质,杨先生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合同在变更或者撤销(又或者过了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合同依然有效,并非当然无效。但对于签订合同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并非随时可以取得,如发生纠纷,存在举证困难。
杨杰律师:
未必。支付中介费的前提一是“看房确认书”合法有效,二是促成合同成立。支付中介费用的前提是《看房确认书》成立并生效,签订《看房确认书》最多只能说明具有缔约能力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合意,但想要合同成立并生效还要让《看房确认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看房确认书》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如果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经过变更或者撤销后,原来的约定无效;如果作为格式合同的《看房确认书》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条款无效。所以,即使购房者与中介签订了《看房确认书》,在《确认书》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必支付中介费用的。
根据《合同法》对于居间报酬的规定,居间人只有在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居间报酬,否则只能向委托人要求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
法邦网: 我们知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就本案例而言,第一家中介公司并未促成合同成立,但确实也做了一定的服务,那么,他让杨先生支付费用的请求能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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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律师
杨杰律师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主修经济法、副修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先后在华西集团上海华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中诚济法律师事务所、广州银银坤税务顾问有限公司、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会计、法律事务、税务顾问(税务师)、实习律师及律师、主任律师等职务,2009年筹办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专业知识涉及面较为广泛,系统接受过法律、房地产、财税专业的教育或培训,广泛涉猎了金融、投资等专业知识,有律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证、执业证和助理会计师资格,有多年的法律、财会、税务工作经验。
擅长业务领域:物权及房地产、建筑工程、金融财税、投资、合同及担保、公司及债权债务等法律事务。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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