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注册影视公司需要,著名导演英达欠款500万到期不还,被债权人告上法院。英达回应,这是公司和公司间的业务,跟他本人没关系。这就涉及公司设立中债务承担的问题,究竟用什么标准确定债务人,债务由谁承担,都需要明确解答。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赵红燕律师就公司设立中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债权人北京龙潭湖体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1月14日,公司与英达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英达因设立天英影视公司需要一笔费用,向其借款人民币500万元。那么,公司设立的必要费用有哪些,您能给我们列举一下吗?
赵红燕律师:
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主要发生的必要费用有:
一、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包活:(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集体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二、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
三、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四、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指导技术和培训的劳务费等相关费用。
五、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六、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费用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赵红燕律师:
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所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是由公司承担还是发起人承担责任,应当分情况而定。
赵红燕律师: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所以,发起人内部分两种情况分担合同债务,一种是债务人有过错时,法院根据其过错情况,确定其责任范围;一种是债务人无过错时,由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承担合同责任;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则均分责任。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赵红燕律师
教育背景: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共党员,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专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期货从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从业资格。 工作语言 中文 英文 业务介绍:擅长于建筑工程合同、房地产、金融保险、合同纠纷、外商投资,投资项目法律研究,为公司运作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尽职调查、广告媒体法律事务,国际贸易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涉外婚姻纠纷)、医疗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和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公司法律事务,特别是在非诉讼领域,能够参与处理内外经济纠纷和重大业务谈判等。
1997年考取律师资格,同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经过16年的工作实践,拥有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实现了法律知识与律师业务的完美融合。
担任过山东龙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金光集团、北京东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恒宇同创智能系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上地四方上海大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鸿鹄高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沧海华建商贸中心等单位的法律顾问。
曾被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和北京电视台生活广角栏目邀请为特约嘉宾律师,出庭辩护实况多次被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栏目等多家媒体转播、报道,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
以自己的智慧、辩才和法律知识弘扬正义,是我的信条和诺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11204363
电子邮箱:zhaolvshi@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赵红燕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