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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年跳楼逼和双亲 离婚如何争夺子女抚养权

易轶律师      阅读:5989

易轶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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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文书起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摘要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逐步上升,离婚如何争夺子女抚养权成了摆在父母亲面前的一道难题,有的甚至为此大打出手。那么,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而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是否对诉讼不利?如果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阻止另一方探视又该怎么办?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易轶律师就该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法邦网: 关注社会热点,解析法律现象。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董晓芳。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易轶律师,易轶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精彩讲解,节目刚开始,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易轶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易轶,很高兴做客《法律名人谈》,与大家分享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法邦网: 近日,一起案件引起很多人关注,一对夫妻几年前协议离婚,按照约定儿子东东可以根据意愿选择跟谁生活,另一方则需按期支付抚养费,由于父亲实行暴力教育,东东一直随母亲生活,刚开始父亲还按时打来抚养费,可近几个月不仅没按时支付抚养费还要求东东跟他住,实在不愿意就大打出手,虽有离婚协议但关于孩子抚养权双方还是争论不休,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应该怎么确定,首先请易律师为大家做一个介绍。


易轶律师: 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 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法邦网: 父亲和母亲对孩子来说是同等重要的,离婚本身对孩子的伤害非常大,这也给法院出了一个难题:到底应该把孩子判给男方还是女方?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院在判决的时候通常会考虑哪些因素呢?


易轶律师: 对于孩子抚养权应该给谁,婚姻法的原则一般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决,一般来说: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法邦网: 从以上易律师的介绍中我们知道两周岁以下的小孩法院一般会将其判给女方,有例外吗?


易轶律师: 确实是有例外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法邦网: 我们注意到,东东父亲之所以不支付抚养费是因为近来手头不宽裕,这个理由成立吗?哪些情形可以中止给付抚养费?


易轶律师: 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或者中止肌肤抚养费: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回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如果东东的父亲确实是因为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是可以中止给付的,但是一旦恢复抚养能力,是应该继续给付的。手头不宽裕,不能表示不具有抚养能力,所以这个理由应该不能成立。

法邦网: 本案还有一个细节,东东父亲探望儿子却遭到其母亲的百般阻挠,原因是未按时支付儿子抚养费。东东母亲的理由成立吗?


易轶律师: 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一般来说探视权和支付抚养费是两个法律关系,即便父亲没有支付抚养费,他还是有探视的权利的,母亲是不能单方面剥夺父亲探视子女的权利。

法邦网: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遭到另一方阻止应该怎么办?


易轶律师: 这个可以到法院以探视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保护自己的探视权。

法邦网: 本案中,东东已经13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对十周岁以上的末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而由于父亲一直以来的暴力教育,东东并不想见自己的父亲,儿子不接受探望父亲应该怎么办?难道就因此丧失探望权了吗?


易轶律师: 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仅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东东不想见自己的父亲并不能表示父亲已经丧失了对东东的探视权,而且探视权的丧失必须有法院来取消,当事人以及子女是不能自行取消的。

  对于子女的探视问题,很多时候是缺乏有效的沟通,其实父亲虽然不能够和孩子共同生活,但是也应该多关心孩子的生活、教育问题,与孩子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家庭关系,这样不仅维系了自己的探视权,还对孩子今后的成长非常有利。

法邦网: 如果夫妻一方有暴力倾向,这对孩子的成长是非常不利的,法院也通常不会把孩子判给他,本案中,东东父亲经常对东东及其母亲大打出手,这能说明东东父亲有暴力倾向吗?这种情况下东东母亲是否可以请求法院终止其父亲行使探望权?


易轶律师: 上面我们也说了,如果父亲对孩子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其他情况是不能取消的。东东父亲的情况明显有暴力行为,对孩子的成长显然不利,所以东东母亲是可以要求法院中止父亲的探视权。

法邦网: 如果因家庭暴力离婚,受害一方是否可以请求赔偿?


易轶律师: 家庭暴力属于婚姻过错,在离婚的时候受害一方是完全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精神和物质损害赔偿的。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易轶律师: 孩子抚养问题在离婚案件当中我认为是一个十分揪心的事,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也是夫妻关系的一个纽带和桥梁。如果父母之间处理不好感情问题,很有可能会伤及孩子,所以建议广大的网友朋友们在处理家庭问题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把矛盾降到最低,因为这样可能对孩子的伤害能够更小一些。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易轶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谢谢大家!


易轶律师: 希望《法邦名人谈》栏目越办越好,通过这个栏目多多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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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现为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研究院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务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易轶律师为CCTV-12频道《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专家律师、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特邀点评嘉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创赢人生》、CCTV-2频道《有法大家帮》、法邦网《法律名人谈》等栏目长期特邀律师嘉宾。并多次接受《中国消费者报》、《墨西哥改革报》等中外媒体采访。易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物权法》及《婚姻法》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代理过大量离婚、继承、分家析产、合同纠纷等婚姻家庭案件。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文书起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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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易轶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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