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逐步上升,离婚如何争夺子女抚养权成了摆在父母亲面前的一道难题,有的甚至为此大打出手。那么,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而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是否对诉讼不利?如果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阻止另一方探视又该怎么办?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易轶律师就该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法邦网: 关注社会热点,解析法律现象。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董晓芳。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易轶律师,易轶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精彩讲解,节目刚开始,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近日,一起案件引起很多人关注,一对夫妻几年前协议离婚,按照约定儿子东东可以根据意愿选择跟谁生活,另一方则需按期支付抚养费,由于父亲实行暴力教育,东东一直随母亲生活,刚开始父亲还按时打来抚养费,可近几个月不仅没按时支付抚养费还要求东东跟他住,实在不愿意就大打出手,虽有离婚协议但关于孩子抚养权双方还是争论不休,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应该怎么确定,首先请易律师为大家做一个介绍。
易轶律师:
对于孩子抚养权应该给谁,婚姻法的原则一般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决,一般来说: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易轶律师:
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或者中止肌肤抚养费: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回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如果东东的父亲确实是因为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是可以中止给付的,但是一旦恢复抚养能力,是应该继续给付的。手头不宽裕,不能表示不具有抚养能力,所以这个理由应该不能成立。
法邦网: 本案中,东东已经13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对十周岁以上的末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而由于父亲一直以来的暴力教育,东东并不想见自己的父亲,儿子不接受探望父亲应该怎么办?难道就因此丧失探望权了吗?
法邦网: 如果夫妻一方有暴力倾向,这对孩子的成长是非常不利的,法院也通常不会把孩子判给他,本案中,东东父亲经常对东东及其母亲大打出手,这能说明东东父亲有暴力倾向吗?这种情况下东东母亲是否可以请求法院终止其父亲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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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现为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研究院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务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易轶律师为CCTV-12频道《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专家律师、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特邀点评嘉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创赢人生》、CCTV-2频道《有法大家帮》、法邦网《法律名人谈》等栏目长期特邀律师嘉宾。并多次接受《中国消费者报》、《墨西哥改革报》等中外媒体采访。易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物权法》及《婚姻法》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代理过大量离婚、继承、分家析产、合同纠纷等婚姻家庭案件。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文书起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861121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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