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新闻报道董洁和潘粤明正在闹离婚,如果他们最终决定离婚,选择哪种离婚方式比较好呢?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比较好呢?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如何进行抉择呢? 对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就这一问题与网友们展开交流、互动。
法邦网: 聚焦民生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耿雪飞。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做客我们节目。王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精彩点评,节目伊始,先跟大家问声好吧。
法邦网: 最近,新闻报道董洁和潘粤明正在闹离婚。两人结婚时一定没有想过婚姻会走到这个地步。但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时候,离婚这个谁都不想接触的事实就摆在了他们俩面前。请问王律师,夫妻离婚的方式有哪几种呢?
法邦网: 听了王律师的回答,我们知道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两种。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首先选择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离婚问题,也就是选择协议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写离婚协议书。那么,离婚协议书应该怎么写呢?离婚协议书应包含哪些内容呢?
王传虎律师: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除此之外,办理离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港澳台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关于多长时间可以领到离婚证这个问题,《条例》中也有明文规定,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王传虎律师: 只要没有领到《离婚证》或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确认了离婚事实,既使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也是不发生效力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书》包括三个部分,分别为是否自愿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前两个部分具有身份性质,不能以合同的方式约定生效,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登记”来完成。而第三部分则属于财产问题,当然可以用《协议》的方式来约定,但此属于附条件生效的部分,生效条件即离婚的事实。因此实践中我们常常碰到拿着《离婚协议书》来咨询诉讼离婚的当事人,问我们是否可以依照协议的内容诉讼分割财产。而这一问题的答案现在也很显而易见了,对于尚未生效的协议,法院不能以其作为判决的依据,自然也不能依据此来分割财产或决定子女抚养了。
法邦网: 面对不得不离婚的事实,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也可选择起诉离婚。离婚协议书可能存在无强制执行的效力、被法院撤销或判决无效的情况,为避免出现这样的结果,有的当事人选择了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呢?当事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王传虎律师: 离婚纠纷与其他类型的纠纷的起诉方式没有本质的区别,需要当事人准备身份证件,如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还要提交两份诉状,一份留存法院,一份送达至被告。除此之外,如果有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还要列明财产清单,待法庭查明。而离婚案件的程序,相比其他程序特殊的有,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婚姻家庭纠纷应当先行调解。也就是说,在简易程序中,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再行审判。这个程序旨在调解夫妻双方的矛盾,查明案件事实,尽量将矛盾化解,维护家庭的和谐完整。同时对双方确实感情已经破裂的调解离婚。
王传虎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具体列举了如下14种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十分明确,但我有一点需要向朋友们说明,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定的可以判决离婚事由的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千万不要想当然的认为只要自己的情况符合法条的规定,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时候,案件的客观事实与证据能够反应的事实往往不同。本人建议,如大家身陷离婚纠纷之中,一定要咨询、聘请专业的婚姻法律师,以免受到更大的损失。
王传虎律师: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财产分割有相关规定,不在一一赘述。
在离婚诉讼中,针对财产问题,法庭一般也是比较重视双方的合意,即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双方不能够协商解决,那么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专门提供了解决夫妻财产分割的方案,但这可能会导致执行困难。
本人还是要善意的提醒各位朋友,很多财产经常游走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边缘,找一个专业的婚姻法律师,能够帮助你准确的判断财产性质,更能帮助你争取你应得的财产。切勿盲目自信,也不要按照自己的方式解读法律规定,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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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虎律师
王传虎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4年执业至今。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及各类非诉案件。凭着多年的执业经验及丰富的理论功底,树立了自己在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及合同纠纷等方面独特的办案风格。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20439588
电子邮箱:wangchuanhulvshi@126.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王传虎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