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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看强奸罪的犯罪对象

巩志芳律师      阅读:9116

巩志芳 律师

联系电话:13810988623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摘要 备受关注的李某某涉嫌强奸案,昨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审,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庭审没有公开。借此案件,我们不妨来一起看看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犯罪对象有哪些。 本期《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巩志芳律师就李某某涉嫌强奸案中网友们关心的法律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分析。

法邦网: 关注民生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马琳。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巩志芳律师来到我们节目,与网友们展开交流。巩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精彩点评,节目开始,先跟大家问声好吧。


巩志芳律师: 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再次来到咱们《法律名人谈》做客,和大家一起交流。

法邦网: 关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问题,在过去十几年中数度引发比较大的讨论,令人印象深刻的比如2007年前后的那次,围绕着强奸幼女的“严格责任”问题,最高法所做出的司法解释被学者戏称为“一个半公正”的司法解释,等等。为了更好地继续下面的讨论,先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以便网友从全局上把握强奸罪。


巩志芳律师: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年满14周岁的男子。妇女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强奸罪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

法邦网: 习惯上,我们一般把犯罪对象纳入犯罪客体,也就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畴加以讨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目前,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如何规定?


巩志芳律师: 刚才讲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这里就体现了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或者幼女,不包括男性。

  所谓妇女,是指能够正常表达自己意志、年满18周岁的成年妇女和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少女。另外,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在奸淫幼女类的强奸犯罪中,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也可以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法邦网: 总结一下您刚才的讲解,我想重点是不言而喻的,那就是一个“女”字。但是,实践中也存在男性同性相奸的情况,少部分男性的权益暂时还得不到保障。为什么我们国家并没有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对象范围,这是出于一种什么样的考虑?比如像美国这样的以英美法系传统为主的国家,已经承认男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对象。


巩志芳律师: 我国同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对强奸罪的规定还只是保护妇女的权利。这里面的原因,我想有这么几点:1、男性被强奸的情况,不是普遍发生的,相较而言,女性被强奸更普遍;2、女性性行为后会发生重大的生理改变,后果严重,而男性则基本没有;3、我国有男权社会的传统,女性是弱势群体,需要更多的保护。当然,现在社会呼吁强奸罪保护男性的呼声越来越高,这还有待立法的改变。

  虽然强奸罪没有将男性作为犯罪对象,但是我们还可以通过其他罪名保护受到性侵害的男性。如果对男性的性侵害造成男性受伤、死亡的,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法邦网: 如您所说,目前在我国强奸罪的对象包含精神正常的成年女性、患有精神病的妇女以及不满14周岁的幼女,对于这三种不同的女性的性权利,我国刑法是如何加以保护的?


巩志芳律师: 针对这三种不同女性的性权利,我国刑法规定涉及到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强奸罪,其保护对象涵盖了这三种不同女性;另一个是嫖宿幼女罪,其涵盖的对象只有不满14周岁的幼女。

  法律规定看似简单,但是在实践认定犯罪过程中却非常复杂。这个复杂的认定过程也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女性,尤其是患有精神病的妇女以及幼女的特殊保护。

  如果行为人明知受害者是患有精神病的妇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被害人是否同意,有无反抗,均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明知女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利用幼女心智不成熟,达到奸淫的目的,不管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

  还有就是嫖宿幼女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嫖宿幼女的行为,无论嫖客是否明知嫖宿对象为幼女,均可定罪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也体现了对幼女的一种特殊保护。

法邦网: 我们知道,在幼女和精神病妇女“同意”的情况下,如果要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必须要求该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这里的“明知”曾经引发不少争议,那么,究竟应当怎样理解强奸罪的“明知”呢?


巩志芳律师: 这里的“明知”,包括明知女方必然是幼女或精神病妇女,也包括明知女方可能是幼女或精神病妇女,我想这一点不是大家争议的焦点。

  刑法对于如何处理强奸精神病人的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是规定了“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大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果行为人不明知女方是幼女而与之发生了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里涉及到的理论知识比较复杂,法学学者有不同的主张。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的这条规定是严格责任的规定,不论行为人是否明知女方是幼女,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构成抢劫罪。我个人观点还是应该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法邦网: 对于强奸罪的“明知”,在证明上往往存在困难,请律师为我们讲讲实践中可能从哪几个方面入手来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


巩志芳律师: 这个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其实,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奸淫幼女一类的强奸罪犯大多是青少年。有的未婚男青少年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幼女,在谈恋爱或者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像这一类的案件,我认为就不应该认定为强奸罪。

法邦网: 对于强奸罪中的“明知”,您是否也像某些学者认为的那样,这一规定有可能放纵部分犯罪人?


巩志芳律师: 我认为强奸罪里的“明知”规定本身不会放纵犯罪,因为法律规定了只有“明知”才是犯罪,不明知就不是犯罪。可能会放纵部分犯罪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明知”时,认定错误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法邦网: 与强奸罪相似的一个罪名嫖宿幼女罪,这里的“幼女”与强奸罪所指称的幼女是同一个概念吗?


巩志芳律师: 从犯罪对象上看,都是指不满14周岁的幼女。但是,强奸罪中的幼女是纯粹的受害者,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则具有卖淫的目的。

法邦网: 最后请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强奸罪的量刑。


巩志芳律师: 强奸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要从重处罚。对于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巩志芳律师: 没有了。谢谢!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巩律师参与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的讨论。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巩志芳律师: 希望这个栏目办的越来越好,为我们大家传播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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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志芳律师
理论功底扎实,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办理刑事案件,形成了自己鲜明的办案风格:“情法交融,注重沟通;阅卷会见,把握点滴;庭审辩论,直击要害”。经其辩护的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重获自由。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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