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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与小三争夺私生子,法律如何保护非婚生子女?

王传虎律师      阅读:13464

王传虎 律师

联系电话:1382043958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摘要 富豪与小自己16岁的女子展开婚外恋,并生下一子一女。不料两人最终劳燕分飞,并为一双非婚生子女走上法庭,互争抚养权。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应该归谁?现实中非婚生子女即俗称的私生子常受到歧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法律如何保护非婚生子女?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华玉桃。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王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传虎律师: 法邦网的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再一次与大家相聚在这里,一同讨论分享本期的话题。

法邦网: 49岁的富豪出轨,与小自己的16岁的女子展开忘年恋并生下一对私生子女,私生子女即法律上所说的非婚生子女。分手后,女子状告富豪要求其支付这对子女抚养费。而富豪则反诉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那么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该归谁?


王传虎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比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4条规定“双方条件基本相同,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5条规定“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意见”。

  从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归纳为三个要点:

  1.年龄因素:孩子在两周岁以内,女方优先;孩子在10周岁以上,听取孩子意见;

  2.身体因素:如一方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带孩子或对方做了绝育手术这一方却还有其他子女,则另一方优先;

  3.家庭因素:一方父母带孩子多年且有能力继续协助照顾,有优先权。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子女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邦网: 富豪被女子状告要求支付其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王传虎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标准,要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非抚养方的收入水平。

法邦网: 一般来说,未婚生子的情侣在补办结婚手续后,他们的非婚生子女即准正了。可是对于婚外情而出生的子女,其亲生父母结婚往往不太可能,那在这样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又该如何准正?


王传虎律师: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即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与生母在其出生后结婚,而被婚生化,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被赋予与婚生子女相同的地位。

  在把握准正的含义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有两种形式,一是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二是因法院宣告而准正。法官宣告准正是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院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

  2、准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血缘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

  3、关于准正的效力问题,有的国家规定从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为婚生之日起算,有的则规定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效力。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但在实践中,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现实生活中的区别还是存在的,两者在亲子关系的确定方法上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为了使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承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仍然有其社会实益。而且,婚姻法已经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因此,对于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补办结婚登记的,可以按照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原理而被视为婚生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综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无论任何人都不能以其系非婚生为由,拒绝其享有其他婚生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由于这类情况比较特殊,处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要么亲生父母结婚,子女自然由于其父母结婚而准正,要么通过起诉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而判定。

法邦网: 孩子出生后需要有父母的结婚证、准生证等证件才能上户口,可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往往不具备这些条件,难道非婚生子女就不能上户口了吗?该如何给非婚生子女上户口?


王传虎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父母一方报户口,孩子的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母亲要持司法部门做的亲子鉴定,然后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即报户口。

法邦网: 该富豪婚内出轨并连生两个孩子,这必然违反了计划生育的国策,理应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标准是怎样的?


王传虎律师: 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邦网: 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上往往会受到他人的歧视,在某些方面还会受到与婚生子女不同等的待遇。难道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等的吗?


王传虎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社会上出现孤立、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现象还是很多的。通过社会力量,宣传人人平等,爱人爱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现实中,由于社会对非婚生子女父母的道德谴责,导致该子女或多或少的受到了影响。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及普法工作的进一步加强,我相信这种“歧视”会越来越少,社会也会越来越和谐。另外,提醒法邦网的各位朋友,当你认识的非婚生子女面对不公平待遇时,一定要提醒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邦网: 非婚生子女既然与婚生子女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是不是意味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对其生父母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王传虎律师: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

  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任何人也不得非法剥夺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在实践中,非婚生子女遭遇人为剥夺抚养权的情况屡有发生,而享有继承权的非婚生子女往往缺乏法律知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提醒各位朋友,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邦网: 子女对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享有知情权,对亲生父母的财产也同样享有继承权,非婚生子那么除了上述问题提到的权利之外,法律还赋予了非婚生子女哪些权利?


王传虎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同婚生子女是完全一样的。享有被抚养、教育的权利。其亲生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一、身份行为之代理权;

  二、身份行为之同意权;

  三、身上事项之决定权与同意权;

  四、财产行为代理权及同意权;

  五、监护权受教育权、亲权、居住所指定权等等。

法邦网: 一个非婚生子女有权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而其生父母又有保守不为社会所接受的婚外性生活秘密的权利。此时非婚生子女个人信息知情权与生父母的隐私保护冲突,此种情况下,是应尊重父母的隐私权,还是保护孩子的知情权?


王传虎律师: 此类问题是社会矛盾,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冲突的影响大小,本着有利于社会和谐,子女成长健康的原则,兼顾各方矛盾和利益。

  一个人出生后对于父母情况的知悉无非知道与不知道两种,该子女属于需要人抚养的阶段,那么该子女的父母不得以自己享有隐私权为由,拒绝认领和抚养自己的孩子,当然还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确定亲子关系成立。不知悉父母为何人时怎么办?当孩子不知道父母为何人时,其就不存在知情权与父母隐私权的冲突。

  本人在这里也希望我国能够尽快建立DNA库,以更为高效的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

法邦网: 法律虽然有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有网友提出,就算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社会上还是经常会出现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现象,比如学校里有时会孤立非婚生子女,一些孩子的家长也会禁止自己的孩子和非婚生子女一起玩耍。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王传虎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这个问题很难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调解,法律不是调整所有社会问题的规范,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希冀法律什么都管。社会需要公平,但那是个愿望,是个理想。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法律的完善和引导是一方面,另一方也需要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努力。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相信这个问题慢慢会得到解决,因此,在这里提倡大家从我做起,对一些特殊人士,不歧视不异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解决社会问题。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王传虎律师: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高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道德层面的真空。大家更加开放的对待感情,并且摒弃了旧思想对人性的束缚,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其中非婚生子女便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希望大家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自己的行为,不要游走在法律边缘,尊重社会公道,社会道德,更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否则,是要付出代价的。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要懂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这里,我也将这句话奉献给大家,与君共勉。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王传虎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传虎律师: 谢谢,希望咱们这个栏目越办越好,为创建和谐的法治社会多做贡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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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虎律师
王传虎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4年执业至今。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及各类非诉案件。凭着多年的执业经验及丰富的理论功底,树立了自己在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及合同纠纷等方面独特的办案风格。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20439588
电子邮箱:wangchuanhulvshi@126.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王传虎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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