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月4日晚,鄞州市发生一起当街强抢婴儿事件,母亲几近崩溃。民警调查得知,原来是丈夫让陌生人当街强抢一岁儿子。有网友说,离婚后抢夺子女抚养权像是一场战争。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法律对支付抚养费又有什么规定?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就离婚怎么确定子女抚养权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丈夫小许曾上门向妻子小俞讨要孩子,遭到后者的拒绝,才出此下策,强抢婴儿。小俞实在舍不得孩子,毕竟儿子还不到一周岁。我们知道,两周岁是抚养孩子的分水岭,两周岁以内为孩子的哺乳期,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抚养为原则,有原则就有例外,您能给我们说下有什么例外情形吗?
蔡绍辉律师: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处于哺乳期内,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除非有下列情形,孩子才可以跟父亲共同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亲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亲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的,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根据我们的经验,上述这些情形都是比较明确的,只要有相关的证据,法院通常都会进行相应的判决。
蔡绍辉律师:
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来讲,上述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具体情形如何去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如何取得并提供在法律上有效的对争取孩子抚养权有帮助的证据,还是因人而异,因案而异。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方案。
蔡绍辉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可由父母双方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提供了一个参考标准: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蔡绍辉律师: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在《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予以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是为了父母和子女在思想上沟通交流的需要,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
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如果有上述情况出现,子女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提出终止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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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律师
蔡绍辉律师,71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心理咨询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2010上海世博会法律服务团成员、上海市委政法委“综治网”推荐律师。上海市湖北商会常务理事、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蔡律师从业以来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于婚姻关系有特别的见解,能充分理解离婚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委托人在经过与蔡律师交流之后,都能够在解决婚姻问题的同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积极开创新的生活。蔡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尽可能的想办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很多委托人后来都成为蔡律师的朋友。
蔡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还注重经验的积累,多年来撰写了大量实务案例和专业论文,有的被收入上海法院系统编写的案例选编,有的在各类专业网站或者上海法治报等专业杂志发表。接受过第一财经、理财周刊等媒体采访,被多家网站推荐为首席律师。
蔡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形成了独特的办案风格,特别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以全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认真细致的分析,往往使委托人获得意外的收获,深受客户的信赖。
蔡律师送给离婚当事人的箴言:缘分已尽、依法分手、减少伤害、彼此尊重、积极面对、迎接新生。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工商查询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901913522
电子邮箱:lawyer_csh@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蔡绍辉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