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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强抢一岁儿子,离婚怎么确定子女抚养权?

蔡绍辉律师      阅读:7210

蔡绍辉 律师

联系电话:13901913522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工商查询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摘要 7月4日晚,鄞州市发生一起当街强抢婴儿事件,母亲几近崩溃。民警调查得知,原来是丈夫让陌生人当街强抢一岁儿子。有网友说,离婚后抢夺子女抚养权像是一场战争。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法律对支付抚养费又有什么规定?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就离婚怎么确定子女抚养权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高敏。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蔡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蔡绍辉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很高兴与大家见面。

法邦网: 丈夫小许曾上门向妻子小俞讨要孩子,遭到后者的拒绝,才出此下策,强抢婴儿。小俞实在舍不得孩子,毕竟儿子还不到一周岁。我们知道,两周岁是抚养孩子的分水岭,两周岁以内为孩子的哺乳期,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抚养为原则,有原则就有例外,您能给我们说下有什么例外情形吗?


蔡绍辉律师: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处于哺乳期内,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除非有下列情形,孩子才可以跟父亲共同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亲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亲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的,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根据我们的经验,上述这些情形都是比较明确的,只要有相关的证据,法院通常都会进行相应的判决。

法邦网: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这时,需要具体考虑什么条件呢?


蔡绍辉律师: 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来讲,上述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具体情形如何去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如何取得并提供在法律上有效的对争取孩子抚养权有帮助的证据,还是因人而异,因案而异。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方案。

法邦网: 虽然法律规定孩子随利于其成长的一方生活,但是孩子可能跟父母一方感情更深,这时变更抚养权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吗?


蔡绍辉律师: 变更抚养权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也可以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

法邦网: 夫妻一方取得哪些证据有利于取得子女的抚养权?


蔡绍辉律师: 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来讲,一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搜集更有力于自己的证据:

  1、基本条件方面的证据,比如:工资收入、受教育程度、思想品质等,有优势的乙方就更有可能取得抚养权。

  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方面的证据,比如:是否能长期帮助带孩子、老人身体情况等。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证据。比如:孩子一直居住的地方、孩子上学的距离远近、生活环境情况等等。

  4、对于10周岁以上孩子,基本上都要取得孩子愿意跟随的意思表示才可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法邦网: 既然婚姻法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最高原则,那么当父母生活情况有变时,一定会涉及孩子抚养问题。抚养权具体在什么时候可以变更?


蔡绍辉律师: 抚养权一旦确实后,想再变更孩子抚养权是有一定困难的,除非出现下列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上述情形出现后,另一方提出变更抚养权的,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到法院诉讼处理,如果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情形的,法院才会判决进行变更。

法邦网: 离婚后,有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就一定有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另一方需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蔡绍辉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可由父母双方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提供了一个参考标准: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邦网: 抚养费有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变更情况。您能给我们谈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增加抚养费?


蔡绍辉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基于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即使一方已经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当以上情况出现时,孩子依然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邦网: 通常理解的抚养是针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那么,抚养费一律支付到子女成年为止吗?


蔡绍辉律师: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满十八周岁成年为止,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子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并且,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

  3、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上述情况下, 父母还是应当支付孩子必要的生活费用。

法邦网: 跟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密切相关的还有探视权,什么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探望权可以中止吗?


蔡绍辉律师: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在《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予以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是为了父母和子女在思想上沟通交流的需要,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

  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如果有上述情况出现,子女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提出终止探视。

法邦网: 监护权和抚养权都是亲属法中的身份权。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还有监护权吗?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还要承担监护责任吗?


蔡绍辉律师: 夫妻离婚后,无论子女随谁生活,父母都享有未成人的监护权。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蔡绍辉律师: 抚养权争夺是一场没有胜负的战争。心理学认为,父母一方在孩子的成长中缺席,必然会对孩子的成长带来一定程度的伤害,这种伤害有时会伴随孩子的一生,甚至还会影响到孩子今后的婚姻幸福。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将孩子当成物品一般进行争抢,只会增加对孩子心灵伤害的程度。任何关于孩子的问题,都应当坚持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蔡绍辉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蔡绍辉律师: 《法邦名人谈》一直紧跟社会热点,希望栏目越办越好。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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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律师
   蔡绍辉律师,71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心理咨询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2010上海世博会法律服务团成员、上海市委政法委“综治网”推荐律师。上海市湖北商会常务理事、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蔡律师从业以来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于婚姻关系有特别的见解,能充分理解离婚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委托人在经过与蔡律师交流之后,都能够在解决婚姻问题的同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积极开创新的生活。蔡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尽可能的想办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很多委托人后来都成为蔡律师的朋友。 蔡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还注重经验的积累,多年来撰写了大量实务案例和专业论文,有的被收入上海法院系统编写的案例选编,有的在各类专业网站或者上海法治报等专业杂志发表。接受过第一财经、理财周刊等媒体采访,被多家网站推荐为首席律师。 蔡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形成了独特的办案风格,特别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以全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认真细致的分析,往往使委托人获得意外的收获,深受客户的信赖。 蔡律师送给离婚当事人的箴言:缘分已尽、依法分手、减少伤害、彼此尊重、积极面对、迎接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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