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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强奸15岁女生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怎么认定

吕方征律师      阅读:15826

吕方征 律师

联系电话:13702115944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摘要 8月14日,泗阳市安监局官员强奸15岁女生被捕。官员李晓斌骗女生上车实施暴力强奸,女生下体被撕破致大出血,身体受到多处伤害。我们知道,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有一定难度,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怎么回事呢?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的吕方征律师就官员强奸15岁少女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高敏。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的吕方征律师,吕方征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吕方征律师: 大家好,我是来自美丽的滨海城市天津,现在是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的执业律师,主要业务领域是刑事方面,如果大家遇到什么疑难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法邦网: 泗阳市安监局官员李晓斌跟被害人曾是QQ好友,他凭借聊天记录掌握女生行踪,将其骗上车强奸,并致使该女生身体受到多处伤害,被逮捕后李晓斌对罪行供认不讳。强奸罪是违背人类的正常伦理道德观念的犯罪,在现实中多见频发,《刑法》细化了强奸罪的处罚措施和加重情节,先请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好吗?


吕方征律师: 刑法中对强奸罪的处罚规定很细,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来,强奸罪的处罚力度还是挺大的。

法邦网: 说到这里,很多网友肯定迫不及待的要问了,“致使受害人重伤、死亡”到底指的是什么情况?


吕方征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曾明确解释:“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强奸、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之一”。

法邦网: 法条中提到“致使”,我们一般理解“致使”都是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具体到这里的“致使受害人重伤、死亡”也单指过失吗?


吕方征律师: 这里的致使不单单是过失,也包括故意,但必须强奸行为直接导致的重伤或死亡,必须是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例如有妇女因为被强奸,心理承受不了而自杀,就不属于加重情节,所以必须有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邦网: 跟上个问题紧密相连,也是刑法学界对争论较多的就是强奸致人重伤、死亡到底存不存在未完成形态,比如有没有强奸致人重伤、死亡却未遂的?律师有什么高见?


吕方征律师: 是的,强奸罪也存在未遂,也就是未完成形态,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在强奸行为完成前,因过失导致被害人受重伤或死亡,对于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只是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行为的一个结果,但是强奸行为未完成,因此,属于未遂。

法邦网: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中,“其他严重后果”都有哪些情形,请律师帮我们解答一下。


吕方征律师: 这种情况有很多,比如在强奸行为实施过程中,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的性侵犯,导致精神失常、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怀孕分娩或堕胎等其他严重危害被害妇女或幼女身心健康的严重后果 ,但是在刑法条文中又不能一一列举,所以就用其他严重后果来统一概括。

法邦网: 在不少新闻中,我们会看到犯罪人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等目的将妇女伤害、杀害的,要怎么定罪?


吕方征律师: 这种行为就更加的严重了,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强奸行为后,已经构成强奸罪,但是出于报复、灭口等目的,而降妇女杀害的,就说明他产生了另外的一个犯意,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这样就需要将强奸罪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法邦网: 我们注意到强奸罪加重情形的前四款描述的都是强奸罪的犯罪情节,但是第五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发生了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结果,为什么还是仅仅认定为强奸罪呢?


吕方征律师: 因为犯罪嫌疑人这时只有一个犯意,也就是只有一个犯罪意图,就是实施强奸行为,至于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只是强奸罪的一个结果加重情节,不能因为一个犯意,造成数个结果,就数罪并罚,这也符合刑法规定的罪刑责相一致原则。

法邦网: 像在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就直接转化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时,就规定成了强奸罪的包容犯,为什么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立法例呢?


吕方征律师: 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与强奸同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非法拘禁罪量刑最重为三年有期徒刑,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强奸罪量刑最高均为死刑。构成重伤、死亡后果,仅定非法拘禁罪难以有效的惩罚犯罪,故用较重的罪吸收它。强奸罪最重为死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从重处罚足以惩罚犯罪。

法邦网: 很多人认为强奸都导致人重伤死亡了,才认定为强奸罪,有处罚过轻、对受害人不公的嫌疑。请问律师,是这么回事吗?还是这仅仅是大家的一个认识误区?


吕方征律师: 不是这样的,强奸罪也有数种不同的处罚,如果强奸行为,致人重伤、死亡,也是定强奸罪,但是处罚力度加大,按照刑法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个处罚就相当重了,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都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所以说,这仅仅是大家的一个理解上的误区,根据刑法罪刑责相一致原则,有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就受多大的刑罚处罚,这样,一个罪名,可能有数种不同的处罚结果。

法邦网: 如果在强奸过程中由于受害人的激烈反抗,犯罪人强奸没有得手,却失手致使受害人重伤、死亡,应该怎么定罪?


吕方征律师: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但在强奸过程中受害人的激烈反抗,却失手致使受害人重伤、死亡,属于强奸罪规定的加重情节,应当定强奸罪。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吕方征律师: 万恶淫为首,前段时间报道了很多校长、老师、官员把魔掌伸向幼童的事件。强奸罪是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不管是谁胆敢以身试法,必然受到严苛的刑罚。希望每个社会成员战胜淫欲,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良好的成长环境。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吕方征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吕方征律师: 节目办得很好,以后多给律师一些出镜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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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方征律师
吕方征律师,山东武城人,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天津执业十余年,2011年设立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十余年,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702115944
电子邮箱:lv_lv_2007@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吕方征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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