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员工以罚代管屡见不鲜,企业是否享有罚款权?
李先奇律师
阅读:48336
联系电话:1337165835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招商引资 外商投资 行政诉讼 工程建筑 破产解散
摘要
对于企业罚款权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各类企业中,企业对员工实施罚款屡见不鲜,迟到早退罚款,不服从工作分配罚款,企业乱罚款、以罚代管,给企业内部的管理带来了严重的混乱,淡化了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同时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那么,企业是否享有罚款权?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的李先奇律师和网友们一起探讨上述问题。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苏丹。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的李先奇律师,李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李先奇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又和大家一起探讨法律问题,希望这次的探讨能为我们大家增长法律知识、开拓视野,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对访谈内容积极互动并积极留言,所有留言我都会在第一时间回复的;
法邦网:
企业罚款权是许多企业管理者经常思考但又不甚明了的一个法律问题,什么是企业罚款权?企业罚款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李先奇律师:
根据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规定,企业罚款权是企业对自己雇用的员工进行罚款,是特定的经济实体,对特定的人实施的经济处罚行为。
企业罚款有三个基本特征:
(一)企业员工违反了本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并按该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受到经济处罚。
(二)对员工的罚款并不以员工是否给企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为必要条件。
(三)罚款只具有惩罚性而不具有对经济损失的赔偿性。
重要说明: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法邦网:
您多年从事法律工作,从您的实务经验来看,企业一般会在什么情况下对员工进行罚款?
李先奇律师:
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第11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法邦网:
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发放工资的优势,不管职工愿不愿意,擅自克扣职工工资来行使罚款之权。这种显失公平的罚款合法吗,企业罚款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李先奇律师:
企业凭借自身的管理优势地位,滥用罚款权是不合法的。即使是在《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生效期间,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时,也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企业罚款的形式主要有:
(一)是企业责令员工向企业交纳现金和财物的形式;
(二)是通过企业扣除员工的工资、奖金或者扣缴员工已交纳的保证金等形式。
法邦网:
企业罚款的时候有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比方说书面通知本人或者是记入本人档案?
李先奇律师:
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的规定,企业对员工实施经济处罚是有一定程序规定的。
(一)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二)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三)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法邦网:
对于职工的罚款是一次性的还是连续性的,在罚款数额的幅度上大部分企业有没有一些具体的规定?
李先奇律师:
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的规定,企业对于员工的罚款应当是一次性的。
企业对员工实施罚款的幅度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法邦网:
人们的意识观念里,严罚才会出注意的效果,部分企业更是通过高额的罚款来警示员工:在工作中不要发生重大的错误,否则后果很严重,员工对于这样的处罚肯定是叫苦不迭,在企业遇到员工对处罚不服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李先奇律师:
这件事情还要从两个时间段来考量;如果是在《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生效期间企业对员工行使罚款权,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如果是在《企业职工奖励条例》被废止之后的期间企业对员工行使罚款权,则企业已经失去了对员工行驶罚款权的法律依据,企业对员工的罚款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法邦网:
一般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或是司法机关才有罚款的权利,企业有罚款权吗,企业罚款权有法律依据吗??
李先奇律师:
在《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生效期间,自1982年4月10日起至2008年2月18日止,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权是有法律依据的;自2008年2月18日以后,企业对员工罚款权失去了法律依据。
法邦网:
您说,企业罚款权在我国曾经存在过一段的时间,那时企业会通过罚款的货币方式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现如今企业已经没有罚款权了,假设企业拥有罚款的权利,会带来哪些弊端与问题?
李先奇律师:
在我国目前的劳动用工环境下,企业的优势地位不言而喻;如果任何企业都拥有合法的罚款权,则会存在企业滥用罚款权利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
李先奇律师: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企业应适应新的法律环境要求,完善自身内部的劳动规章制度,重新梳理劳动纪律及奖惩办法,将旧有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具有行政处罚性质的一次性罚款等惩戒措施,代之以新的通报批评、调岗、调薪、扣薪、解除劳动合同等惩戒手段来替代。
企业还应当合理调整劳动用工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来行使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从压力管理转向激励管理,从强制性管理转向民主性管理,从粗放型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李先奇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李先奇律师:
感谢广大网友的热情参与,通过这么多期访谈节目,从每一次访谈的信息反馈,以及网友的线下咨询,都给了我更多的支持和鼓励,我一定会在法治这条道路上一直走下去,也会一如既往的支持《法律名人谈》栏目。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李先奇律师
人力资源律师网,是致力于公司事务的专业律师网站,不仅解决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尤其关注公司人力资源及劳动保障管理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本网站律师不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更会从公司管理的角度出发,给当事人提供个性化、可操作性极强的法律解决方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招商引资 外商投资 行政诉讼 工程建筑 破产解散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371658358
电子邮箱:xianqilee@yahoo.cn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李先奇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