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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坛医院打错吊瓶致病人死亡 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杨杰律师      阅读:8128

杨杰 律师

联系电话:1331287099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摘要 近日,天坛医院打错吊瓶导致病人死亡的事件再一次将医院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医患之间的不信任进一步加剧。而如何处理医疗事故一直是法院审判的难点,面对层出不穷的医疗事故患者及家属应该怎么办?如果提起诉讼又该如何收集证据?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的杨杰律师就该法律问题中网友们关心的内容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关注社会热点,解析法律现象。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董晓芳。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的杨杰律师,杨杰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杨杰律师: 主持人好,网友好!很荣幸来到《法律名人谈》这个平台跟大家分享和讨论法律问题。

法邦网: “比庸医更可怕的是没有责任心的医生”!8月31日,天坛医院发生一起一名护士因打错吊瓶致病人死亡的乌龙事件。在天坛医院接受输液治疗的河南籍患者王化礼,在输第三瓶药物时突然发病,家属被告知医院已无力抢救。家属称,办理转院手续后,租车将王化礼送回家乡,但在途中,家属发现,依然挂在王身上的输液药瓶上,标注的是另一个患者的名字,遂将遗体拉回医院讨说法,很典型的医疗事故。那么,什么是医疗事故?构成医疗事故的例外情形有哪些?首先请杨杰律师为大家做一个简单说明。


杨杰律师: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2002年公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六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邦网: 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之一是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请问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杨杰律师: 侵权法上,对过失采取的是“合理人注意义务”标准,即按照合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去确定有无过失。所以对于专科医生的注意程度,应以社会当时专科医生所应具备的一般医学知识为判断有无医疗过失的标准。当然,还应该考虑医疗水平的地区差异、医护人员的沟通、医疗设施欠缺、新的治疗方法与医学尝试等问题。

法邦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同样是过失行为,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杨杰律师: 首先,医疗事故罪的过失不是一般过失,而是严重的过失;一般医疗事故是民事侵权问题,只要存在一般过失就可以构成。此外,患者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为一般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罪要求客观上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结果,一般医疗事故没有这个要求,只要损害了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就可以要求赔偿。

法邦网: 根据当事护士长回应,死者身上所携带的输液器材、药溶液以及针管,确实是该科护士错误用药导致。通过查验当日用药记录后确认,注射的前两瓶药并未用错,只有第三瓶药用错了。就该案目前情况而言,院方疏忽大意且造成了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杨杰律师,根据您以往办案经验,天坛医院涉案当事人是否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杨杰律师: 我认为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从主体上看,实施该行为的护士属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从主观方面看,该护士存在用药错误存在过失,这不是一般的过失。该护士是在输液瓶上标注了其他患者名称的情况下注射错误的,且最终导致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这应该属于重大过失;从客观方面看,患者死亡是由护士严重不负责任直接造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行为即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国家的正常医疗秩序。护士的行为完全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所以本人认为该次事故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

法邦网: 无论如何,患者王化礼的死因是确定医院及医生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如果死因确定后患方对死因有异议怎么办?


杨杰律师: 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邦网: 死因确定后如果是院方的责任,赔偿是必不可少的,在确定具体赔偿项目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杨杰律师: 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患者所在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邦网: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都有哪些?应该怎么计算?


杨杰律师: (1)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预期医疗费用来计算,记得把支付凭证保管好,对于预期费用一般需要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意见;

  (2)误工费,按误工时间乘以收入标准确定,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患者和需要陪护的亲属的转院过程中发生的大众交通工具所花费的交通费,特殊病人不能乘坐大众交通工具,租用专业交通工具的交通费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承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处理事故的患者两个亲属合理的交通费由医院承担;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12)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近亲属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以不超过2人为限,按前述标准计算确定;

  (13)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葬礼活动的近亲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以不超过2人为限,按前述标准计算确定;

  (14)死亡赔偿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只有精神抚慰金规定,医疗事故是否支付死亡赔偿金,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一直存在争议,医疗事故条例颁布于2002年,之后最高院于2004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于2009年12月26日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将医疗事故列为侵权损害的一种。按照《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以居民生活费为标准进行计算,而死亡赔偿金是以居民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两者截然不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人身损害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地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中也是将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列,因此,本律师认为精神抚慰金不能等同死亡赔偿金,应该支付死亡赔偿金,目前,也有不少判决支付死亡赔偿金的案例。死亡赔偿金的一般标准是,按照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

法邦网: 如果每一起医疗纠纷都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那不论是对患者还是医院而言都是方便快捷的,但一般情况很难达成一致,杨杰律师,如果医患双方协商未果,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解决纠纷?


杨杰律师: 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可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可以找第三方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可以提起诉讼;还可以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法邦网: 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举证责任谁承担?是患方举证还是医方举证?


杨杰律师: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规定,医疗事故的损害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患者来举证,但由于患者缺乏医疗知识,让其承担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义务有难度,因此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中,列举了三种情况可以推定医方存在过错,降低了患者的举证难度。医方应对《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的三种免责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法邦网: 发生医疗事故应该如何收集证据?患方是否有权复印病历资料?


杨杰律师: 患者需要收集跟医疗事故损害发生事实、致损赔偿事实以及医方存在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义务。如果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证据材料里面可以出具医疗过错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报告,否则应该注意收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用药资料,缴费凭证等材料。患方有权利、医方有义务提供病历资料。若医方拒绝提供,法律将推定其在患者主张的侵权事件中存在过错。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杨杰律师: 首先应该选择信誉良好的医院进行就医,在就医过程中要与医方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把病历、缴费凭证保存好。这样既可以更好地了解病情和用药情况,也可以在出现纠纷的时候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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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律师
杨杰律师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主修经济法、副修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先后在华西集团上海华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中诚济法律师事务所、广州银银坤税务顾问有限公司、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会计、法律事务、税务顾问(税务师)、实习律师及律师、主任律师等职务,2009年筹办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专业知识涉及面较为广泛,系统接受过法律、房地产、财税专业的教育或培训,广泛涉猎了金融、投资等专业知识,有律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证、执业证和助理会计师资格,有多年的法律、财会、税务工作经验。 擅长业务领域:物权及房地产、建筑工程、金融财税、投资、合同及担保、公司及债权债务等法律事务。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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