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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女童被恶狗咬死,动物侵权如何赔偿?

杨杰律师      阅读:5575

杨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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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摘要 现如今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了,饲养宠物的人也越来越多,尤其是猫狗这些“通人性”的宠物。宠物给人们带来的欢乐是毋庸置疑的,但动物侵权如何赔偿这个问题可能多数人没有考虑到,如果饲养的是藏獒、杜高一类的大型犬科宠物,那很有可能伤人,它们毕竟是兽类,野性难驯。 本期《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的杨杰律师就上述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法邦网: 关注社会热点,解析法律现象。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雷雨竹。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的杨杰律师,杨杰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精彩讲解,节目刚开始,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杨杰律师: 主持人好,网友好!很高兴又来到《法律名人谈》这个平台跟大家分享和讨论法律问题。

法邦网: 首先请杨杰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动物侵权?


杨杰律师: 动物侵权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损害包括人身和财产以及精神方面的损害。饲养的动物的范围,包括农村的家畜家禽,城市的家庭宠物,马戏团、动物园、野生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但不包括国家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动物(由《野生动物保护法》调整,并由国家补偿)。

法邦网: 事件中的这个六岁的女孩,正在玩耍的时候被突然窜出的恶犬咬死,一般来说,狗主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呢?


杨杰律师: 狗的主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

法邦网: 被咬死的女孩是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咬死的,狗主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小女孩主动去招惹狗因此才被咬的,是不是就意味着狗主人不用承担责任了?


杨杰律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所以,如果是小女孩主动去招惹狗才被咬的,只要能证明小女孩是故意的,狗的主人可能就不用承担责任。但也要视具体不同情况来判定,如饲养动物的种类和伤害地点,如狗主人在禁止遛养动物地方遛养动物或者是不适合地方遛养大型的烈性动物、或者未尽到让他人注意的义务,即便是被伤者有过错,动物的饲养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邦网: 现在城市里边有许多的流浪狗和流浪猫,许多好心人经常喂养它们,被流浪猫狗咬伤的新闻也时常见诸报端,那像这种情况应该谁来承担责任?


杨杰律师: 如果流浪狗和流浪猫有被人收留了,流浪狗和流浪猫的收留者就是动物的管理人了,被人收留的流浪狗和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管理人也就是收留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只是好心人路过的时候或者偶尔去喂养它们一下,流浪狗和流浪猫没有事实上的主人或者管理人,这就无法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这种无人管理的流浪狗、流浪猫伤人的案例目前在中国存在法律空白。

法邦网: 动物园是小朋友们喜欢去的地方,有些小朋友还会喂养里边的小动物,如果被动物园的动物咬伤或者抓伤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杨杰律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所以小朋友被动物园的动物咬伤或者抓伤的,一般是动物园来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的,动物园就不需承担责任。

法邦网: 有些人饲养了大型的烈性犬,如果狗主人故意让狗去咬人,那是不是也应该按照动物侵权的情况处理?


杨杰律师: 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该按照动物侵权的情况处理,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是绝对无过错责任。如果狗主人故意让大型的烈性犬去咬人,这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根据伤害程度,如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狗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时候的烈性犬事实上成为狗主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一种工具。当然在现实生活中,要认定狗主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可能会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要认定狗主人具有主观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比较难的,一般只能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判定。

法邦网: 有网友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一个路人被从楼上跳下来的猫砸伤了,猫主人应该怎么赔偿呢?


杨杰律师: 路人被从楼上跳下来的猫砸伤,按照高空坠物认定。猫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被砸伤路人医疗费、救治过程中合理的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以及误工费。至于其他的,为了适当解决纠纷,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杨杰律师: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构成要件包括:一是须为饲养的动物,二是须因饲养的动物独立加害造成他人损害,换言之,“动物危险实现”。三是须给他人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四是动物危险实现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责任主体为动物的饲养人(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虽非所有人,但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或者控制动物,如承租人、借用人、国有动物园均属于动物管理人)。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特别免责事由。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杨杰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谢谢大家!


杨杰律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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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律师
杨杰律师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主修经济法、副修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先后在华西集团上海华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中诚济法律师事务所、广州银银坤税务顾问有限公司、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会计、法律事务、税务顾问(税务师)、实习律师及律师、主任律师等职务,2009年筹办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专业知识涉及面较为广泛,系统接受过法律、房地产、财税专业的教育或培训,广泛涉猎了金融、投资等专业知识,有律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证、执业证和助理会计师资格,有多年的法律、财会、税务工作经验。 擅长业务领域:物权及房地产、建筑工程、金融财税、投资、合同及担保、公司及债权债务等法律事务。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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