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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购买交强险注意什么?

李铁燕律师      阅读:8386

李铁燕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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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房产纠纷 常年顾问

摘要 交强险自推出到发展一路走来可谓是命运多舛,但它使得整个社会空前和高度地关注了保险,关注了保险行业,这对于推动我国的保险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无疑是值得肯定的。目前,有车的朋友们购买交强险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那么,投保人购买交强险注意什么呢?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的李铁燕律师和网友们一起分析、探讨上述法律问题。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苏丹。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的李铁燕律师,李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李铁燕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做客《法律名人谈》节目,我是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李铁燕律师,很高兴能够在这里和各位网友见面,为大家提供法律帮助!

法邦网: 我们都知道交强险是为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就是说车主只要购车,就需要每年投保交强险,那么,交强险具体指的是什么?它有哪些特征?


李铁燕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其主要特征是:交强险具有强制性,保障范围宽,费率统一等特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为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也就是说车主只要购车,就需要每年对其进行投保。

  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另外,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如普通私家车一年的基础保费为950元,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提供优惠。

法邦网: 您说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何界定这里的“机动车”?


李铁燕律师: 现在有一些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是容易产生歧义的。我国道交法明确规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虽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但其中对于机动车的界定仍具有意义,按其规定,机动车具体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在这里我也给大家介绍一下非机动车的范围,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具体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轮子的车辆)、人力车(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包括人力轮椅车和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这样也便于大家理解和区分车辆的类型。

法邦网: 交强险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哪些人需要投保交强险?


李铁燕律师: 作为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这一条的规定,那么,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就是投保义务人,应该承担该机动车的投保义务。

法邦网: 购买交强险后还能不能去购买其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


李铁燕律师: 很多车主认为上路车辆上了交强险就可以了,没必要购买商业保险。这样的理解是不全面的。首先交强险的保障额度有可能不能够满足防范机动车风险的需要,比如一个交通死亡事故可能涉及赔偿金额达到40-50万左右,那么交强险所能解决的部分也就是12万左右,因此还需要车主事先选择合适的商业保险作为补充,确保车辆发生事故后可以得到足额的赔偿。

  商业险种类也很多,它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故车主也可以只投保交强险,但是这样做会因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较大。另外,商业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投保时要特别注意。

法邦网: 对于交强险,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方式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吗?交强险的保费是怎么交付的?


李铁燕律师: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交强险的保费是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后支付的保险费用,一般自行交付即可。对于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的情况,我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采取实际损失赔付的原则。作为车辆的直接损失,赔偿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那么根据保险的实际赔偿原则,多投保不一定能够得到多的赔偿,而如果投保比例过低,保险公司也只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因此车主在投保时一定要根据实际的车值进行投保,从而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法邦网: 实践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保险业务员推荐各式各样的保险,他们总是希望顾客购买的保险越多越好,而交强险是所有机动车主强制性要购买的,那么,交强险可以购买多份吗?


李铁燕律师: 刚才我们讲到了交强险是实行国家统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一种强制责任保险。那么也就是说,投保人购买保险时并没有自选和可选项问题,购买的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确定的,不存在购买多份的问题。这就要与商业保险有所区分,从而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法邦网: 购买交强险后,作为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享有何种权利?


李铁燕律师: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除了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法邦网: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购买交强险的投保人非常关注并且在意的问题,请问立李铁燕律师,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李铁燕律师: 好的,我给大家介绍一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和赔偿的范围:

  交强险项下有三项费用,但是根据所负事故的责任不同而有区别的:

  1、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 100元(无赔偿责任的情况下)

  2、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 1000元(无赔偿责任的情况下)

  3、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 11000元(无赔偿责任的情况下)

  赔偿范围:

  1、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2、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裣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邦网: 您在具体分析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中提到“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到底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多少?哪些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呢?


李铁燕律师: 关于责任限额问题,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邦网: 从各国的实践情况看,交强险的运行模式,可以采用官办模式、民办模式和官民结合模式。但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了市场化的民办模式,可能是采用民办的模式相对效率高,我国采用的也是民办的模式,你觉得我国的交强险可以采用官办或是官民结合模式吗?


李铁燕律师: 《交强险条例》确立了我国交强险制度,但利益的碰撞导致多种相互矛盾的理解。对此,我们应当按照《道交法》提出的交强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从兼顾多方利益的角度来思考和应对实践中出现各种纠纷。同时,我国交强险制度的“官办民营”运行模式是导致矛盾大量产生的动因。因此,改革现有的交强险制度势在必行。

  我国交强险的经营应继续遵循总体上“不盈不亏”的原则,要么“民营”,费率市场化,政府仅做宏观指导工作;要么“官营”,对交强险进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交保险公司代办或单独设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政府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交强险制度的公益性,避免各方利益不平衡而产生的纠纷。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李铁燕律师: 好的!再次感谢节目的邀请!感谢各位网友的聆听。如果关于保险方面还有其他问题也欢迎大家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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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燕律师
李铁燕律师,1995年4月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成为取得天津市经委系统首批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先后供职于大型生产性及销售型国有企业、以及金融保险行业。有扎实的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基础及丰富的办案经验。 本人及律师团队成员比较关注金融保险等企业法务,尤其是对寿险理赔有丰富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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