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一旦逃逸,车主申请保险理赔的资格可能就此丧失,而且肇事者还要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所以肇事后,司机切勿心存侥幸,妄想逃脱赔偿责任以及法律的制裁。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处罚?逃逸后能否申请保险理赔?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的李前军律师就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张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凯美瑞黑色轿车,把车借给徐某。徐某驾车撞上一辆电动自行车,随后逃逸。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被送往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最终,徐某迫于强大压力投案自首。首先,请李律师给我们讲解一下,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李前军律师: 对于交通肇事后的责任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92条第一款这样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也就是说,肇事司机一旦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逃逸,交通警察原则上直接可以认定肇事一方是全部责任。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逃逸方的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肇事司机逃逸,事故现场无人保护,往往使得可能对肇事方有利的证据也会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而丢失或外来因素的作用而损坏,有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其实从责任的分析上并不一定对其不利,但却由于过度紧张,在不明就里的糊涂状态下也匆匆逃跑,这样反而将自己推向了一个极为不利的行为状态。所以,肇事后逃逸,是非常错误的举动。
李前军律师: 首先有一点需要明确一下,逃逸并不都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具体规定来理解,只有达到该法所规定的追诉程度,才可能因为逃逸而构成犯罪。具体的,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内容,而且结合前面关于逃逸对于事故责任的影响而言。如果某肇事者因为逃逸而被认定全部责任或者在有证据能证明受害方也有过错而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且同时致一人以上重伤的情况下,就达到了交通肇事罪追诉的起始线。相对于同样是主要或全部责任但没有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中,至少要有一人以上死亡的情况下才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标准而言,在有逃逸行为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的致害程度标准被降低了(只要重伤即可),这体现出了刑事法律对于肇事逃逸行为打击的严厉性。
法邦网: 专案组民警赶赴徐某家中对徐某进行抓捕,但他并未在家。徐某父母跟其联系上后劝其主动投案。最终,徐某迫于强大压力到事故中队投案。请问李律师,徐某是出于强大的压力、自知难逃法网而无奈自首的,那么,他的自首是否成立?对他的量刑有何影响?
李前军律师: 以案例中表述的徐某的情况来看,我认为,他的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重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显然,成立自首的两个要件就是: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所以说,本案中的徐某主动投案,是具备了自首成立的条件之一,如果其主动投案后,同时向警方如实供述本人的案件情况,才可能被认定为自首的。至于案例中说的自首系因为难逃法网迫于无奈而投案,这一点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实践中,大多案犯是因为法网恢恢的强大压力而投案的,这本身也反映出法律威严对犯罪的震慑,只有让犯罪分子对于法律的强制力在内心里有强烈的恐惧,才会起到对违法犯罪打击的作用和效果。
李前军律师: 目前在交通事故涉及人员死亡的案件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依据仍然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条所说的受诉法院地,就是受害方提起诉讼的法院所在地。关于赔偿的具体标准,大家要注意一下,本条中提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概念,由于各个省份统计部门的数据不同,所以,受害人在不同省份的法院之间选择诉讼,将会对赔偿数额产生很大的影响。
李前军律师: 即使在有肇事逃逸的情况下,机动车交强险仍然要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方面,目前国内的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是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三个内容。这三项又因为被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分为两种不同的限额标准。被保险人有责任的情况下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目前基本上各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条款中都约定了逃逸的情况下不予赔偿的内容,所以,实践上,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方面要以实际的保险合同约定来具体对待。
李前军律师:
是的,以机动车交强险包括财产损失的限额在内总共才122000元的总额,对应事故中因死亡及重大伤残而产生的巨大的赔偿数来说,确实是不够的。那么,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如果是机动车各方的交通事故,则以事故责任为基础、结合过错情况在当事各方之间进行分担;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方的事故,则原则上由机动车方承担,如果有证据证明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则应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这一处理方式的依据具体是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中。
至于本案所说的张某是否有责任,以张某在本案中的身份,他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而是车辆暂时的使用权人,准确地说,是车辆的管理人。作为管理人,借出车辆时,有义务对借予对像的驾驶资质、有无饮酒、精神障碍、有无药品麻醉等进行审查,及车辆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予以注意。如果因为这些义务未尽而产生的交通事故,作为管理人,也要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本案中,肇事司机事后逃逸的行为非张某的过错,因而,在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在借予车辆前有前述过错的,则不需要对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李前军律师:
每有代理肇事后逃逸的案件,我是很为逃逸者觉得不划算的。逃逸的弊端是:
1、有些交通事故案件构成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就是逃逸,也就是说,本来可能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事故,就因为有了逃逸的事实,刑事性质就构成了,且会被吊销驾驶证,因为逃逸而搭上刑事追责吊销驾驶证的后果,我认为是极为愚蠢的。
2、对于构成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情形下逃逸的,行为人将会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即使事故后果不涉及死亡及重大伤害的情况下逃逸,也可对逃逸者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根据现行的机动车驾驶员计分规则,一次性扣12分,驾驶证将被暂扣,进行重新考试,考试通过后,才能取回驾驶证。
4、良知的谴责,逃逸者,无视他人性命财产,本质属偷,良心不得清静……
恶果种种,不一而论。故我以为,凡逃逸者,于法,应严责;于德,当深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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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前军律师
李前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上海浦东新区法律援助骨干律师,上海世博会公共服务类优质服务示范员。
执业近十年间,专注于民、商事律师实务领域,接待咨询及代理了数百起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类民事案件,特别是对涉及事故认定前介入、事故评估、保险公司理赔、伤残鉴定等事故处理环节和人身损害赔偿各环节熟悉掌握,长期的工作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实务与非诉讼索赔经验,能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代理事务,所代理事务也得到了较多当事人的理解与肯定。
擅长领域:追索债务 合同纠纷 抵押担保 资产拍卖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招标投标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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