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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四次碾压儿童——碾残不如碾死?

岳屾山律师      阅读:4253

岳屾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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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名誉诽谤 消费权益 知识产权 公司并购 国际贸易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摘要 2010年9月7号上午,在江苏省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一名3岁半男童在小区玩耍,突然被一辆宝马X6倒车撞到,车左后轮从男童上半身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接着又反复碾轧三次,导致其惨死。此后司机观察了下血泊中的男童,未采取任何措施,随即离开了现场。目前警方已经启动刑事程序,对肇事司机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此事件令人发指,近日在各大媒体上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

法邦网: 岳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岳屾山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很高兴来到《律师访谈》和大家一起探讨法律问题。

法邦网: 时下,在司机队伍中盛行一种“潜规则”,那就是肇事后“撞伤不如轧死”。在他们看来,如果将人撞伤,不仅要赔偿住院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一旦造成被撞者瘫痪、残疾,将没完没了。因此不如碾压致死,一次了断。这种“潜规则”,把人的生命当草芥却一直被司机推崇。这种现象说明了什么问题?


岳屾山律师:   “撞伤不如轧死”的观点反映了某些司机对人的生命的漠视,从而也折射出了一些人将人的生命“金钱化”的错误观念。“撞伤不如轧死”仅是某些司机从金钱赔偿的角度所得出的片面看法。从法律上来说,在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机动车司机承担的主要是民事责任,但如果在事故发生后机动车司机又实施了一些加重受害者伤情的行为(如本案中的肇事司机连续翻番碾压三次),则有可能触犯刑法,并由此承担刑事责任。

法邦网: 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人均占有率不断提高,而事故也在不断提升。可是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价值观并没有成为汽车文化的核心,因为车祸赔偿中撞死与撞上存在着不合理的“剪刀差”。很多网友都觉得应该尽快完善此制度,对此您是这么看待的?


岳屾山律师:   这种“剪刀差”在某些案件中确实存在,该问题的解决也有待于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从成本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计算交通肇事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此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如受害人死亡,肇事者主要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在受害人残疾的情况下,肇事者主要承担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康复费用等,如果需要后续治疗的,还可以要求赔偿。因此,由于持续的治疗导致把人撞残的金钱成本可能远远高于把人撞死。这也是造成“剪刀差”的一个重要立法原因。

法邦网: 肇事司机故意碾压致人死亡而判重刑是有先例的,但是为何这种犯罪还屡见不鲜?


岳屾山律师:   第一、应当说这种现象和人们的错误观念有关。在一般的民众看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所承担的责任仅是诸如赔钱之类的民事责任而已,并不知道如果在事故发生后机动车司机又实施了一些加重受害者伤情的行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由于法律在规定交通事故赔偿额问题上存在着“剪刀差”,造成一些司机抱着侥幸心理为了逃避责任少赔钱,不惜铤而走险,以牺牲他人生命为代价来逃避赔偿。

法邦网: 目前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肇事司机刑拘,可很多网友都质疑警方的行为,两个人不认识,杀了人就不是故意杀人了?表示肇事司机应承担故意杀人罪,您能否给我们解答一下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


岳屾山律师: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号规定:故意杀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有四个方面构成,主观要件,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的人,但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客观方面,要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其这种行为必须是违法国家法律的非法行为;客体: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法益为他人的生命。

法邦网: 发生交通事故后,作为肇事司机,其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请您为广大的司机朋友支支招。


岳屾山律师: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抢救生命,及时通知交通警察,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警察能够正确的划分事故责任。

法邦网: 对于本期的话题,您还有什么想要补充的吗?


岳屾山律师:   人们常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各位机动车司机们本着生命至上、珍惜生命的态度,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谨慎稳妥的处理善后事宜,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逃避责任,至受害人的生命于不顾。在机动车日益增加的今天,生命至上应是每个人应当恪守的价值标准,只有通过行人、司机的共同努力,才能创造一个和谐的人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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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屾山律师
岳屾山,黑龙江人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主要工作经历:2003年—2006年3月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2006年4月—2006年11月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负责人;2008年4月—2009年2月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三亚分所负责人;2009年3月至今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国际业务部部长。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名誉诽谤 消费权益 知识产权 公司并购 国际贸易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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