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快报社状告中联重科侵权,被告管辖权异议被驳回。2013年7月,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多次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上,连续发布对陈永洲、新快报社人身攻击为内容的微博,对其身心及社会名誉造成极大伤害,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以名誉侵权纠纷受理了该案,法院该如何确定名誉侵权?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的尹鸿智律师和网友们一起分析、探讨上述法律问题。
法邦网: 2013年7月,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多次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上,连续发布对陈永洲、新快报社人身攻击为内容的微博,对其身心及社会名誉造成极大伤害,广东新快报社立刻以原告的身份将高辉、中联重科告上了法庭,法院则以名誉权纠纷对该案进行了受理,基于此,我们先请尹律师跟我们说说什么是名誉权?
尹鸿智律师:
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特殊民事权利,其内容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人格利益,并且包括由此所产生和规定的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普遍性: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所有主体一律享有,且公民和公民之间、法人和法人之间一律平等。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这种一般人格利益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从具体内容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但这些人格利益不是具体的人格利益,而是高度概括的人格利益。这种概括性,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一般人格利益本身的概括性,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都不能化成具体的人格利益,也不能成为具体人格权的客体。
二是一般人格利益是对所有一般人格权客体的概括,任何一种具体人格权的客体,都可以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
3、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还包括人格利益。
4、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一方面,它决定着和派生出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
尹鸿智律师:
名誉权和荣誉权之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二者概念不同。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是每个人从生来就具有的。而荣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是通过其自身的努力而取得的荣誉权利。
(2)二者的范围不同。荣誉并非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取得,只有某些做出了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人才会获得荣誉称号,因而具有专属性;而名誉是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3)取得的方式不同。荣誉的取得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给予表彰的方式授予;名誉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与法人的,其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手续。
(4)客体内容不同。名誉是社会对每一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而荣誉则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的一种褒扬和嘉奖。
(5)消灭的要求不同。荣誉权的丧失通常是由授予单位基于法定事由给予剥夺,如因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因为触犯刑法等因素而被剥夺荣誉称号;名誉权则无法被剥夺或受到限制。
法邦网: 有人说:无论你的品格多高、智慧多深、能力多强、财富多多、对社会的贡献多大,如果你不能将自己的优势和成就有效地转化为名誉并且维持好这份名誉,你的名字就不会保留在大众的记忆中,这也许就是为什么新快报社发现自己的名誉被侵犯后,立马就选择法律的途径状告中联重科侵权,因为新快报社的名誉被侵权了,名誉侵权可是大事!尹律师,名誉侵权在法律上又是如何定义的?
尹鸿智律师:
名誉侵权一般可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个方面,在民事方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结合侵害名誉权的具体特征,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情节严重,有一定损害后果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以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符合刑法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时,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了侮辱罪、诽谤罪,就可以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同样适用前款规定。个人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而企业名誉权受侵犯的,一般要求精神赔偿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不会被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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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鸿智律师
尹鸿智律师,南开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擅长公司股权转让,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房屋权属等专项业务。尹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经常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人民法院报和天津地方多家报刊上发表专业文章和经典案例。担任多家国内企业及外资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办理各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纠纷、析产继承等各类案件数以千件之多。被邀请为天津电视台和天津广播电台的嘉宾,参与《法制纵横》、《法律服务热线》等法制栏目的讲座和咨询活动。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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