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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社状告中联重科侵权 名誉侵权如何确定

尹鸿智律师      阅读:6185

尹鸿智 律师

联系电话:13820605561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摘要 新快报社状告中联重科侵权,被告管辖权异议被驳回。2013年7月,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多次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上,连续发布对陈永洲、新快报社人身攻击为内容的微博,对其身心及社会名誉造成极大伤害,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以名誉侵权纠纷受理了该案,法院该如何确定名誉侵权?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的尹鸿智律师和网友们一起分析、探讨上述法律问题。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苏丹。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的尹鸿智律师,尹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尹鸿智律师: 大家好,我是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尹鸿智,今天很高兴参加法邦网的访谈,接下来我将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和大家一起探讨有关名誉侵权的案例。

法邦网: 2013年7月,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多次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上,连续发布对陈永洲、新快报社人身攻击为内容的微博,对其身心及社会名誉造成极大伤害,广东新快报社立刻以原告的身份将高辉、中联重科告上了法庭,法院则以名誉权纠纷对该案进行了受理,基于此,我们先请尹律师跟我们说说什么是名誉权?


尹鸿智律师: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在自己的名誉遭受不正当的贬低时,有权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名誉,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法邦网: 您说名誉权它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有哪些特征,具体又包括哪些内容?


尹鸿智律师: 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特殊民事权利,其内容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人格利益,并且包括由此所产生和规定的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普遍性: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所有主体一律享有,且公民和公民之间、法人和法人之间一律平等。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这种一般人格利益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从具体内容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但这些人格利益不是具体的人格利益,而是高度概括的人格利益。这种概括性,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一般人格利益本身的概括性,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都不能化成具体的人格利益,也不能成为具体人格权的客体。

  二是一般人格利益是对所有一般人格权客体的概括,任何一种具体人格权的客体,都可以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

  3、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还包括人格利益。

  4、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一方面,它决定着和派生出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

法邦网: 名誉权和荣誉权都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它们是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屡屡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涉及文化名人的各类名誉权官司,更频繁见诸报端,那么,名誉权和荣誉权有什么区别呢?


尹鸿智律师: 名誉权和荣誉权之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二者概念不同。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是每个人从生来就具有的。而荣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是通过其自身的努力而取得的荣誉权利。

  (2)二者的范围不同。荣誉并非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取得,只有某些做出了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人才会获得荣誉称号,因而具有专属性;而名誉是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3)取得的方式不同。荣誉的取得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给予表彰的方式授予;名誉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与法人的,其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手续。

  (4)客体内容不同。名誉是社会对每一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而荣誉则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的一种褒扬和嘉奖。

  (5)消灭的要求不同。荣誉权的丧失通常是由授予单位基于法定事由给予剥夺,如因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因为触犯刑法等因素而被剥夺荣誉称号;名誉权则无法被剥夺或受到限制。

法邦网: 有人说:无论你的品格多高、智慧多深、能力多强、财富多多、对社会的贡献多大,如果你不能将自己的优势和成就有效地转化为名誉并且维持好这份名誉,你的名字就不会保留在大众的记忆中,这也许就是为什么新快报社发现自己的名誉被侵犯后,立马就选择法律的途径状告中联重科侵权,因为新快报社的名誉被侵权了,名誉侵权可是大事!尹律师,名誉侵权在法律上又是如何定义的?


尹鸿智律师: 名誉侵权指的是通过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

法邦网: 应该如何确定名誉侵权?“新闻报道失实,撰写、发表批评文章,”什么情况下构成名誉侵权?什么情况下又不构成名誉侵权?


尹鸿智律师: 名誉侵权责任认定,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既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法邦网: 死者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名誉侵权诉讼?


尹鸿智律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者的名誉权遭到不法侵害的,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邦网: 无救济便无权利,当人们的权利受到损害时,通过法律的解决途径,受害人才不会显得孤立无缘,那么,遇到名誉侵权的人们能够要求名誉侵权人承担什么责任?


尹鸿智律师: 名誉侵权一般可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个方面,在民事方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结合侵害名誉权的具体特征,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情节严重,有一定损害后果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以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符合刑法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时,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了侮辱罪、诽谤罪,就可以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同样适用前款规定。个人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而企业名誉权受侵犯的,一般要求精神赔偿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不会被法律支持。

法邦网: 法律意识有深浅,道德素质有高低,不是每个人都能够做到守法并且尊重法律的,当侵权人不履行自己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如何处理?


尹鸿智律师: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邦网: 相对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刑事以及金融案件来说,名誉侵权纠纷就显得没那么复杂了,法院又是如何管辖名誉侵权纠纷案件的呢?


尹鸿智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作更具体的解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原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管辖。

  因此,本案中天河区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被告管辖权异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此应该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法邦网: 针对频发的名誉侵权纠纷,尹律师根据你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您认为应该采取哪些具体的措施去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或是通过哪些方法提高办理该类案件的效率,更好的服务于当事人?


尹鸿智律师: 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在主观上是属于故意的,都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故意以不存在的事实,制造假象,目的就是为了达到损害他人名誉,以达到自己泄私愤之目的。要杜绝这类案件的发生,主要是提高公民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水平,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以达到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尹鸿智律师: 本案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其实我们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名誉侵权问题,因此建议大家在生活中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侵犯他人名誉权,同时当自身名誉权受到侵犯时,冷静、理智地依据法律的规定处理。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尹鸿智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尹鸿智律师: 建议栏目组在以后的节目中多对社会热点及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件予以分析报道,以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及法律水平。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尹鸿智律师
尹鸿智律师,南开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擅长公司股权转让,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房屋权属等专项业务。尹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经常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人民法院报和天津地方多家报刊上发表专业文章和经典案例。担任多家国内企业及外资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办理各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纠纷、析产继承等各类案件数以千件之多。被邀请为天津电视台和天津广播电台的嘉宾,参与《法制纵横》、《法律服务热线》等法制栏目的讲座和咨询活动。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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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hongzhi5561@sina.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尹鸿智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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