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发生在荔湾区的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25岁的张某生下女儿后,男方拒绝结婚并且拒付抚养费。那么,在此情况下张某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身及女儿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就上述案件中网友们关心的法律问题加以探讨。
法邦网: 关注社会热点,解析法律现象。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董晓芳。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蔡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精彩讲解,节目开始,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近年来,同居、婚外情、未婚产子的情况日渐普遍,由此带来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是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本期节目我们就围绕“非婚生子女”这个话题与蔡律师共同探讨,首先,请蔡律师为大家讲解一下非婚生子女享有哪些法定的权利?
法邦网: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需要履行同等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受歧视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本案中,女儿出生后,父亲却不履行抚养义务,遇到这种情况女方可采取什么措施?
法邦网: 另一种歧视非婚生子女的情形是:上户口难。曾经有一位母亲非婚生子,在给儿子上户口的时候被公安机关要求缴纳6000的罚款,否则不给上户口。请问蔡律师,非婚生子女上户口跟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系吗?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征收社会抚养费?
蔡绍辉律师:
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所以各地的具体标准有一定差异。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按户籍性质、年龄状况等情况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五条: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半征收。
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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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律师
蔡绍辉律师,71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心理咨询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2010上海世博会法律服务团成员、上海市委政法委“综治网”推荐律师。上海市湖北商会常务理事、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蔡律师从业以来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于婚姻关系有特别的见解,能充分理解离婚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委托人在经过与蔡律师交流之后,都能够在解决婚姻问题的同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积极开创新的生活。蔡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尽可能的想办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很多委托人后来都成为蔡律师的朋友。
蔡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还注重经验的积累,多年来撰写了大量实务案例和专业论文,有的被收入上海法院系统编写的案例选编,有的在各类专业网站或者上海法治报等专业杂志发表。接受过第一财经、理财周刊等媒体采访,被多家网站推荐为首席律师。
蔡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形成了独特的办案风格,特别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以全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认真细致的分析,往往使委托人获得意外的收获,深受客户的信赖。
蔡律师送给离婚当事人的箴言:缘分已尽、依法分手、减少伤害、彼此尊重、积极面对、迎接新生。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工商查询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90191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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