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8月,昆明的熊先生在昆明北汽车客运站购买了车票和1元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乘意险)。然而,熊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居然是传说中的“替身保单”。保单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两项打印的是“李龙”的名字。这种“替身保单”到底有没有效力?作为受害方的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到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的李铁燕律师就上述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主持人马琳。今天很荣幸邀请到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的李铁燕律师参与讨论“替身保单”相关问题。李律师,您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独到见解,节目一开始,先跟大家问声好吧。
法邦网: 熊先生在昆明北汽车客运站购买了车票和1元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乘意险)。但是,熊先生无意中发现,保单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两项打印的是“李龙”的名字,而熊先生并不认识所谓的“李龙”。并且保单上“证件类型”、“身份证号码”两项都是空白。请问律师,保险领域的替身保单具体指什么?有没有对它进行过明确界定?
李铁燕律师:
目前有部分车站、网站在代购代办火车票时强制搭售交通意外保险,消费者不买保险就不能完成购票。这种消费者不知情或不同意购买的情况下,经营者在卖(含代售或者代购)火车票时强制搭售交通意外保险,损害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拒绝。
“无论以何种面目出现,在销售火车票时强制搭售交通意外保险的行为,都涉嫌不正当竞争”,消费者应自愿购买,而不能强行搭售。如果已经购买并支付了对价,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则合同不能成立。
按照规定,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铁路客票代办单位不得在客票预订、销售环节加收任何费用,“任何超出国家规定范围直接或变相强制多收取费用的行为都应在依法查处之列”。
李铁燕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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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燕律师
李铁燕律师,1995年4月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成为取得天津市经委系统首批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先后供职于大型生产性及销售型国有企业、以及金融保险行业。有扎实的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基础及丰富的办案经验。
本人及律师团队成员比较关注金融保险等企业法务,尤其是对寿险理赔有丰富实践活动。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房产纠纷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5002207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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