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现象频发使得工伤保险制度应运而生,我国现阶段处理工伤事故仍以工伤保险赔偿为主。一个完整的工伤赔偿制度及与之相配套的工伤保险体系将会使工伤认定及赔偿得到很好的保障。虽然我国有相应法律规定,但在实际中劳动者发生工伤该怎么办,又该如何向单位索赔?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的薛为华律师就发生工伤后可能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薛为华律师:
好的。根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了以上情形之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还规定了视为工伤的情形,分别是: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薛为华律师:
职工致残,根据评定伤残等级的不同,享受不同的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薛为华律师:
这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一种典型案件,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在实务中还有一种问题,就是单位虽未缴纳工伤保险,但却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保险公司予以理赔,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商业保险是一种补充保险,而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两者并不能混同,不能因为单位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而免除其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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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为华律师
薛为华律师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后一直服务于涉外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劳动法及外商投资法律研究,并为多家跨国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曾经在日本东京、大阪等地的国外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并曾接受多家专业报纸杂志的采访或约稿,就劳动立法、罢工应对与解决、清算案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预防及外商投资等领域多次发表文章。
擅长领域:私人律师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清算 破产解散 公司并购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合资合作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18986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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