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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工伤索赔才能保障劳动者的最大利益

薛为华律师      阅读:8779

薛为华 律师

联系电话:13818986521

擅长领域:私人律师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清算 破产解散 公司并购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合资合作

摘要 工伤现象频发使得工伤保险制度应运而生,我国现阶段处理工伤事故仍以工伤保险赔偿为主。一个完整的工伤赔偿制度及与之相配套的工伤保险体系将会使工伤认定及赔偿得到很好的保障。虽然我国有相应法律规定,但在实际中劳动者发生工伤该怎么办,又该如何向单位索赔?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的薛为华律师就发生工伤后可能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贾晶晶。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的薛为华律师,薛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薛为华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的薛为华律师。

法邦网: 工伤在实际生活中时有发生,随之而来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很多单位甚至以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来逃避赔偿,而劳动者对工伤也并不是很清楚,那么律师能否告诉大家到底什么是工伤,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薛为华律师: 好的。根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了以上情形之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还规定了视为工伤的情形,分别是: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法邦网: 其实无论属于哪种工伤情形,只要发生了工伤就必须予以治疗,那么根据不同的伤情也需要不同的医疗期,那这所谓的“工伤医疗期”到底有多长?


薛为华律师: 我们通常所说的工伤中的医疗期其实就是法律中所说的“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法邦网: 也就是说网友所谓的医疗期其实就是停工留薪期,那么在这么长的停工留薪期内,职工有什么待遇?


薛为华律师: 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同时,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邦网: 我们知道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是无法为公司提供劳动的,那这种情况公司能不支付工资吗,这工伤期间的工资又该如何发放,单位能否降低工资呢?


薛为华律师: 刚才我也提到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此期间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说,对于工伤职工,虽然在其治疗期间无法提供劳动,但是公司不能因此拒绝支付工资或者降低工资待遇.

法邦网: 其实有工资发放也应该有所庆幸,因为有的职工可能由于工伤而再也无法回到自己的原有岗位。有的致残,有的甚至是死亡,那如果是因为工伤致残该怎么赔偿,如果死亡又该怎么赔偿呢?


薛为华律师: 职工致残,根据评定伤残等级的不同,享受不同的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邦网: 我们谈到了属于工伤的情形,也说到了工伤的赔偿标准,那对于发生工伤的劳动者而言,其应如何申请工伤认定,谁又有权提出工伤认定呢?


薛为华律师: 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邦网: 您告诉了我们谁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对于工伤的认定应该并不是任何部门都可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那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应该去哪里认定工伤呢,有没有时间限制?


薛为华律师: 劳动者应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邦网: 之前有谈到申请工伤的程序以及主体,也涉及了工伤认定的部门,那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呢?


薛为华律师: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主要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些材料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在实务中,除了上述材料之外,工伤认定受理部门还可能会要求提交一些额外的材料,比如受伤员工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等,所以具体的材料要以具体经办部门的要求为准。

法邦网: 在实务中工伤赔偿其实是由工伤保险来支付的,但如果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该怎么办,由谁来赔偿呢?


薛为华律师: 这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一种典型案件,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在实务中还有一种问题,就是单位虽未缴纳工伤保险,但却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保险公司予以理赔,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商业保险是一种补充保险,而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两者并不能混同,不能因为单位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而免除其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

法邦网: 这次讨论让更多的职工明白了工伤赔偿标准以及工伤认定的相关知识,但是职工怎样才能获得最大数额的工伤赔偿呢,其进行工伤索赔时又该注意什么?


薛为华律师: 职工在进行工伤索赔时主要应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注意对劳动关系证据的收集与保留,存在劳动关系式提起工伤索赔的前提条件;

  二、要注意工伤索赔相关时间规定,比如工伤保险规定的30日、60日,以及提起仲裁的时间1年等等;

  三、注意不同伤残等级所享受的不同待遇,特别是其中对于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的不同规定,以及各种待遇支付的标准。

法邦网: 其实无论是公司还是职工都不愿意发生工伤,对职工来说其受到了伤害,而对公司来说需要赔偿。但公司一般并不乐意赔偿,如果因为工伤赔偿发生纠纷又该如何处理呢?


薛为华律师: 工伤赔偿发生纠纷的,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结果,职工仍然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薛为华律师: 针对职工工伤这部分的内容,除了今天上面所讨论到的关于认定、认定后的待遇等问题之外,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还有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的待遇问题以及劳动者与职工之间劳动合同如何处理的问题,希望下次有机会可以就相关问题再次与主持人及各位网友分享、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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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为华律师
薛为华律师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后一直服务于涉外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劳动法及外商投资法律研究,并为多家跨国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曾经在日本东京、大阪等地的国外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并曾接受多家专业报纸杂志的采访或约稿,就劳动立法、罢工应对与解决、清算案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预防及外商投资等领域多次发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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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薛为华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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