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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应不应该废除?

高文龙律师      阅读:8902

高文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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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摘要 近日,最高院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消息一出,立刻引发热议。嫖宿幼女罪究竟该不该废止,什么时间废止,成为当下焦点。很多人都将其视为恶法,建议立即废除,但也有人为其“辩护”,认为它的存在具有特殊意义。嫖宿幼女罪是存是废,我们不妨听听法律专家怎么说。 本期《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高文龙律师就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与大家共同交流、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主持人马琳。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高文龙律师参与讨论,高律师您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精彩点评,节目一开始,先跟大家问声好吧!


高文龙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做客法律名人谈栏目。

法邦网: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嫖宿幼女罪”的前世今生:1986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嫖宿幼女”被首次提及。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将这一罪名独立出来,以单行刑法的形式被法律规制。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罪名,增设罪名的目的是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体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为了便于网友更好地理解本期访谈的内容,先请律师介绍一下什么是嫖宿幼女罪?它有哪些基本构成特征?


高文龙律师: 刑法第360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方面,最高检察院曾经有过一个司法解释,即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邦网: 说到嫖宿幼女罪,不得不提及与之相关联的强奸罪,请问律师,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区别有哪些?


高文龙律师: 从犯罪对象上看,嫖宿幼女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14岁的幼女,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则没有年龄限制;从行为方式上看,嫖宿幼女实际是肉体买卖关系,强奸罪则是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现犯罪目的;从被害人的主观意愿看,嫖宿幼女罪中被害人的自愿的,而在强奸罪中,被害人是不自愿的。

法邦网: 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与强奸罪中的“幼女”内涵是不是相同?


高文龙律师: 内涵应当是一致的,都是指不满14周岁的幼女。

法邦网: 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关系是怎样的?运用刑法理论加以审视,他们究竟是属于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或者两者都不是?请您谈谈自己的看法。


高文龙律师: 我个人认为,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既不属于想象竞合,也不属于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是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法邦网: 刑法规定对于嫖宿幼女罪处以最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嫖宿成年女性的行为却根本没有进入刑法的评价视野。个中缘由,除了我们之前提到的“对幼女的特殊保护”,还有别的原因吗?


高文龙律师: 嫖宿幼女罪的立法本意,主要是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因为那个年龄段的孩子,认知能力比较低下,不能辨明是非善恶,虽然嫖宿行为是自愿发生的,但那是基于被害人认知能力弱或者认识错误发生的,而这种行为的后果却十分严重,对幼女的身心健康损害极大,因此,从立法上确定了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条款。

法邦网: 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嫖宿行为,能否适用强奸罪“从重处罚”的规定?


高文龙律师: 情节严重的嫖宿行为,仍然是嫖宿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依然不能适用强奸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邦网: 有人将嫖宿幼女罪解读成“为权贵强奸下一代专设的免死通道”,请问您怎么评价这种观点?


高文龙律师: 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正确。首先,这样的说法不符合立法本意,上面已经说过,本罪有其特殊的立法本意,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根据当时的特殊的社会环境;但是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把强奸变成嫖宿,不仅破坏了公正司法,而且逃脱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这种情况,已经引起了社会的不满,也引起了相关司法机关的注意。但却并不能说嫖宿幼女罪就是为权贵强奸下一代专设的免死通道。

法邦网: 不少网友担心,如果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的行为将以强奸罪论处,得到的是比嫖宿幼女罪更轻的处罚,原因在于强奸罪的起刑点低于嫖宿幼女罪。您认为这种担忧有没有道理?


高文龙律师: 如果是强奸幼女,根据法律规定要从重处罚,即使没有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加重情节,强奸幼女的量刑区间也应当向10年靠拢,而在嫖宿幼女罪中,如果仅仅实施了嫖宿行为,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法定的加重情节,其量刑区间应当不会很高,从这个角度上看,即使强奸罪的起点刑低,也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受到的惩罚更轻。

法邦网: 最后一个问题,您个人赞同废除嫖宿幼女罪吗?请您谈一下理由。


高文龙律师: 我赞同废除嫖宿幼女罪。因为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之间存在诸多冲突。首先,从立法理念上看,嫖宿幼女罪把一部分幼女看成了卖淫女,从而在法律规定给与了差别待遇,实际是降低了保护标准;其次,从立法技术上看,强奸罪把幼女推定为没有性的自主决定权的,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了奸淫幼女的行为,但是在嫖宿幼女这个罪名中,又把这部分幼女看成了有性的自主决定权的人,这是相互矛盾的。再次,从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在刑罚设置上看,存在一定矛盾。嫖宿幼女罪的起点刑比较高,这实际上体现了法律对嫖宿幼女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最高刑上,嫖宿幼女罪又远远低于强奸罪的规定,这实际上传递了一种从轻的理念。基于上述矛盾以及实践中出现的一些违背立法本意的现象,我是赞成废除这个罪名的。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补充?


高文龙律师: 如果不能废除嫖宿幼女罪,也应当对这个罪名做一下修改,使之与强奸罪之间更好地衔接。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高文龙律师参与嫖宿幼女罪存废的讨论。


高文龙律师: 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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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龙律师
高文龙律师,法学学士,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曾先后工作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010年,曾作为中国新闻法立法专家参加德中媒体对话。 擅长并热衷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类案件。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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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wlgao_2002@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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