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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旅游法看旅游合同违约如何担责

尹鸿智律师      阅读:6028

尹鸿智 律师

联系电话:13820605561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摘要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合同纠纷越发常见。10月1日起实施的新《旅游法》,使得旅游纠纷解决有了更有力依据。此外,2010年旅游纠纷司法解释在分配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方面也起了重要作用。两部法律中关于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需要详细解读。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的尹鸿智律师就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相关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高敏。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的尹鸿智律师,尹律师您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尹鸿智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一起聊一聊《旅游法》的相关内容。

法邦网: 很多人对国庆期间旅游景区人山人海的情景记忆犹新,十一旅游业呈现出了井喷状态。旅游这只堂前燕,如今飞入了寻常百姓家。出门旅行往往会签订旅游合同,先请教一下律师,旅游服务合同一般涉及哪些主体?


尹鸿智律师: 旅游服务合同一般涉及三类主体:

  一、 旅游者;

  二、 旅游经营者即老百姓平常说的旅行社;

  三、 旅游辅助服务者。例如景区、酒店等。

法邦网: 虽然旅游是为了散心,但是风险伴随始终。比如旅游者报团旅游,但是发现旅游团未达到约定人数。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旅游者因此受到的损失,谁来负责?


尹鸿智律师: 旅行社可以采取两种措施:

  一、提前告知旅游者并和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

  二、旅行社在经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

  本问题所适用的法律为《旅游法》第五十五条:(不能成团的告知)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在下列时限内通知旅游者:境内旅游至少提前七天,出境旅游至少提前三十天。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旅行社在委托范围内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组团社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法邦网: 旅游辅助服务者和地接社分别提供了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交通等服务,当旅游辅助服务者或地接社违约时,旅游者可以直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吗?


尹鸿智律师: 不可以,合同具有相对性,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的,因此旅游者应当要求由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待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之后由其向旅游辅助服务者和地接社追偿。

  本问题所适用的法律为《旅游法》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组团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的,地接社应当按照合同相关内容提供服务。地接社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组团社或者地接社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由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组团社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法邦网: 景区风光虽美,但是由于自然原因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此时,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和旅游者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呢?如果此时发生人身财产损失,谁来负责?


尹鸿智律师: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及其辅助服务者和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义务:此时对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来说要承担告知、警示的义务,让旅游者了解在旅游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通晓应当注意的事项。当旅游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失的时候,他们应当履行救助义务,尽最大可能减少人身财产损失的扩大化。如果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上述义务,对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人身财产损害应当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旅游者自身原因、履行辅助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除外;

  2、旅游者的义务:旅游者应该按照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如实的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和警示,不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 如果旅游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责任。

  本问题所适用的法律为《旅游法》:《旅游法》对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人身损害,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旅游者自身原因、履行辅助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的,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邦网: 依据现有法律,因为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或者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的损失,旅游者应该怎么主张违约责任?


尹鸿智律师: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依据旅游合同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应当要求由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待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之后由其向旅游辅助服务者和地接社追偿。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问题所适用的法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七条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法邦网: 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遗漏景点、降低旅游服务标准或其他欺诈行为被广为诟病,成了新《旅游法》的治理重点。那么依据新《旅游法》,旅游者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呢?


尹鸿智律师: 旅游者可以依据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内容之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三)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邦网: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费用变化,该怎么处理?


尹鸿智律师: 解除合同后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经向旅行辅助人或地接社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剩余款退还旅游者。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旅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和地接社合理分担。如果造成旅游者滞留,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

  《旅游法》规定,因第五十九条事由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旅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条规定,由于第五十九条事由影响合同履行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可以在合理范围变更合同,但应当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合理分担。

    (三)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

法邦网: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据新《旅游法》,旅游者可以怎么保护自己的利益?


尹鸿智律师: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或者地接社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地接社或者旅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由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旅行社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旅游法》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组团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的,地接社应当按照合同相关内容提供服务。地接社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组团社或者地接社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由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组团社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法邦网: 根据旅游纠纷司法解释,除了不可抗力,旅游者过错是旅游经营者免责的一大原因。能请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旅游者过错有哪几种典型情况吗?


尹鸿智律师: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邦网: 新《旅游法》实施将近两个月,您觉得最大的成效是什么?


尹鸿智律师: 新的旅游法颁布后,解决了以前存在的下列问题:

  1、以自由活动代替购物。旅游法完全取消了进店购物项目,行程表里仅有每日旅行线路、经典、交通、住宿等。为游客提供了自由活动时间,方便游客购物。

  2、小费包含在团费中。以往游客在境外旅游过程中,领队或导游经常会要求付给地陪或者司机师傅小费。现在将小费写到旅游合同中,既让游客明确知道在当地花了多少小费,也可以有效控制当地导游乱收小费的情况。

  3、自费项目全部取消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十一过后,这些“必去”的景点全部含在团费中,游客不用再掏一分钱,当然团费价格也会相应地上涨

  4、 不可抗力损失双方买单

  《旅游法》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十一过后,如果出现因飞机延误取消、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出现问题,费用需要游客和旅行社共同承担。

  比如,若旅游当地出现动乱,需要紧急撤离到其他地方,这部分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摊;若飞机取消,导致游客滞留当地,多出来的食宿费用由游客承担,返程机票若需重新单独购买,则由旅行社和游客均摊。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尹鸿智律师: 我认为新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这部法律当中相对重点的规范了旅行社的低团费,零负团费的问题,保护了游客的利益,在行程中不能强制购物,不能随意增加自费项目,解决了旅游中的诸多矛盾,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了旅游业的正常有序的发展,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尹鸿智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尹鸿智律师: 《法律名人谈》节目是一档很好的法律节目,贴近民生,为百姓提供了一个了解法律,学习法律知识的平台。节目组可以在访谈的过程中提供一些真实案例让律师进行法律分析,或者给律师和网友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进行现场法律咨询,真正的为百姓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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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鸿智律师
尹鸿智律师,南开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擅长公司股权转让,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房屋权属等专项业务。尹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经常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人民法院报和天津地方多家报刊上发表专业文章和经典案例。担任多家国内企业及外资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办理各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纠纷、析产继承等各类案件数以千件之多。被邀请为天津电视台和天津广播电台的嘉宾,参与《法制纵横》、《法律服务热线》等法制栏目的讲座和咨询活动。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20605561
电子邮箱:hongzhi5561@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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