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起诉离婚被反诉有婚外情,妻子要求赔偿能否获支持?
王传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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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82043958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摘要
近日,一位丈夫以遭受妻子家暴为名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而妻子在接到传票后却举证丈夫有婚外情,反诉向丈夫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实际生活中,因婚外情离婚的情况并不鲜见,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可否索要赔偿,又该如何索要赔偿呢?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就婚外情离婚如何索赔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石建军。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王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传虎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很高兴再次和法邦网的朋友见面!
法邦网:
近年来,婚外情现象屡有发生,有些人甚至视之为时髦。今天我们聊的话题也与婚外情有关,不知王律师近期有没有关注过这么一条新闻,一男子以遭受家暴为名去法院离婚,不成想妻子却拿出他婚外情的证据索要赔偿。这名妻子能否获得赔偿我们暂且放置一边,在讨论具体问题前,我想先请王律师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法律上是如何去界定婚外情的?
王传虎律师:
婚外情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在实践中,婚外情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行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对违反此项义务没有明确法律责任,此规定仅仅是法律倡导性的一个原则;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此种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此种情形既要赔偿无过错方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又要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法邦网:
在了解了什么是婚外情后,可能许多网友还存在着一定的疑惑,因为之前就有人问,婚外情和同居有什么区别?请王律师给大家讲一下。
王传虎律师:
在这主要讲一下婚外情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很容易将这两者混淆。婚外情是指男女双方在已有婚姻家庭之外而产生的感情,俗称偷情,例如一夜情、通奸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要件之一。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据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可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邦网:
假如妻子或者丈夫发现对方有婚外情了,在这种情况下想要离婚,都有哪些途径呢?
王传虎律师:
一是协议离婚,二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离婚,在此提醒一下大家,最好在决定离婚之前咨询一下律师,如何搜集证据、固定证据,以保护自己最大的合法权益。
法邦网:
一般情况下,人们以婚外情作为离婚的理由,法院会判决离吗?
王传虎律师:
婚外情前面已提及过,它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如果无过错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只能说它只是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而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如仅因婚外情提起离婚,且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很难支持,但现实生活中,婚外情确实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邦网:
大家都知道如果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就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请问王律师,我们需要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来获得法院的支持?
王传虎律师: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因此,搜集证据时,只要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均可。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收集,尤其离婚原因方面,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方面来收集证据。
法邦网:
婚外情证据,一方面是取证异常困难,另一方面,取证途径的不合法,很可能侵犯他人隐私,对于这种证据,法院是不会予以采纳的。那么婚外情证据的收集需要注意什么,怎么才算是“合法”手段?
王传虎律师:
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因婚外情具有隐秘性,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具有一定的难度,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在这举个例子,关于夫妻一方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像,此类证据收集难度比较大,且容易引起冲突,有可能引起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官司,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我们可以采取其他一些方式,比如有婚外情一方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或关于此问题双方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把证据通过录音形式固定下来。因每个离婚案子都有其个别性,建议在收集婚外情相关证据时,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法邦网:
有了婚外情证据,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吗?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
王传虎律师:
这个不是绝对的。如果有婚外情一方已悔改,经调解,双方又和好的,无需判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此种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法邦网:
开头我们谈到的那条新闻,妻子接到传票后反诉丈夫有外遇要求赔偿,这样的请求,法院会支持吗?根据您的办案经验,可能性大吗?
王传虎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本条可看出,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而在这条新闻中,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第17条规定,妻子的诉请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邦网:
假如法院支持婚外情的赔偿请求,那在数额方面,法律有具体规定吗?
王传虎律师: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没有具体的规定,法官一般依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法邦网:
因婚外情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一般来说,当事人要在什么时候向法院提这个要求?如果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没有提起,那么是不是就会丧失这个机会?
王传虎律师:
这个因情况不同而有区别: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王传虎律师:
在此补充一下,在离婚诉讼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王传虎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传虎律师:
非常感谢法邦网提供了这么好的交流平台,希望以后多举办一些这方面的活动,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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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虎律师
王传虎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4年执业至今。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及各类非诉案件。凭着多年的执业经验及丰富的理论功底,树立了自己在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及合同纠纷等方面独特的办案风格。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20439588
电子邮箱:wangchuanhulvsh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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