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高额离婚诉讼费微博写遗书 离婚诉讼费怎么算
蔡绍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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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工商查询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摘要
因无法预交8万元的离婚诉讼费用,谷某在其微博上留下遗书。而受理其离婚案件的法院对此事的回应是8万元离婚诉讼费合法,理由是被告钟某在答辩时提出双方拥有1600万元共同财产(债务)并要求分割。离婚诉讼费到怎么计算?如果当事人无法缴纳离婚诉讼费会怎样?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华玉桃。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蔡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蔡绍辉律师:
各位朋友大家好,很高兴又跟大家见面!
法邦网:
谷某因为无法预交8万元的离婚诉讼费用在微博上写遗书,引来了人们的关注。而法院的解释是这8万元的离婚诉讼费用是合法的。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不管是什么类型的诉讼都要交纳一定的费用。离婚诉讼当然也不例外。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都会产生哪些费用呢?
蔡绍辉律师:
离婚诉讼中可能会产生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评估费等等。上述费用中,诉讼费通常是原告在起诉立案的时候缴纳,或者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时由被告缴纳;公告费是在无法向对方送达时,需进行公告送达,由原告预交;评估费是双方对于财产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时,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所产生的费用等等。
法邦网:
既然离婚诉讼的费用包括了法院向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要求原告谷某预交的8万元离婚诉讼费用就属于案件受理费。那么离婚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是怎么计算的?
蔡绍辉律师:
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根据上述规定,标的额为1600万元的离婚案件,诉讼费确实需要预交8万元左右。
法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之所以会收取8万元的离婚诉讼费,是因为被告钟某在答辩时提出双方拥有1600万元共同财产(债务)并要求分割。而一场离婚官司所涉及的费用不仅仅是案件受理费,还会产生律师费、财产评估费等,这些费用又是怎么计算的呢?
蔡绍辉律师:
如果当事人聘请律师的话,律师费由聘请的一方承担,各地的律师收费标准有一定差异,上海律师收费目前是按照上海市物价局、司法局联合发布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7.1)来执行的,通常会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工作量大小、涉案标的金额的多少等因素,具体金额可以跟律师协商确定;财产评估费的收取也有一定的标准,各地物价部门都有相关的规定,通常都会按照被评估物品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法邦网:
如果谷某在起诉离婚后法院受理了,但是中途谷某又后悔撤诉的话还要交纳离婚诉讼费吗?
蔡绍辉律师: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谷某撤诉法院许可的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谷某负担。
法邦网:
谷某因不满8万元的离婚诉讼费而在微博里写下了遗书,如果谷某一直不交离婚诉讼费也不撤诉的话,法院会怎么处理他的离婚起诉?
蔡绍辉律师: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所以,本案中若谷某未能按时缴纳诉讼费,法院将裁定按照撤诉处理。
法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在受理了谷某起诉钟某的离婚案件后,通知谷某预交8万元的诉讼费,那么离婚诉讼费的预交程序是怎样的呢?
蔡绍辉律师: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可以在法院收费处缴纳,也可以通过当地法院指定的银行缴纳。
法邦网: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的诉讼费在诉讼开始时由原告预交,由败诉方承担。如果离婚案件最终原告胜诉,是否可以要求由被告承担离婚诉讼费用?
蔡绍辉律师: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时,通常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最终的处理结果来综合考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通常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判决离婚的案件,通常会考虑双方所获得财产的情况来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比例,并非一概而论由某一方承担。
法邦网: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败诉方不愿意承担离婚诉讼费,法院会如何处理?
蔡绍辉律师:
如果法院判决由败诉方承担离婚诉讼费,败诉方不履行的话,胜诉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邦网:
谷某无力交纳8万元的诉讼费,他曾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缓减免交诉讼费,但被法院以不符合条件为由而不予同意。那么在哪些条件下当事人可以缓减免交离婚诉讼费呢?
蔡绍辉律师: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分别对于可以申请免交、减交、缓交的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离婚诉讼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所以,他的请求不可能得到法院的同意。
法邦网:
结婚是人生中的大事,离婚也是如此,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要慎重考虑,蔡律师对于离婚诉讼这样的问题,您有什么建议?
蔡绍辉律师:
根据我多年的执业经验,建议打算离婚的夫妻,在婚姻出现问题的时候,应当冷静、理性,一定要认真考虑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当初促使自己决定跟对方结婚的原因是否还在?二是目前产生问题的根源是什么?三是双方之间的问题是否有解决的可能?要想清楚了这些问题再决定是否一定要离婚。如果决定要分开,也最好能协商处理。如果确实因为双方差距太大无法协商的,才最终考虑到法院诉讼解决。
离婚诉讼中,双方关注的焦点往往在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两个方面,特别在孩子的抚养方面,双方一定要站在孩子的立场上,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一定不要把孩子作为筹码,这样难免会伤害到孩子。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处理的关键在于查找对方名下的财产线索,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合法有效的证据,而不是猜测,所以证据的收集很重要!
当然,诉讼的过程是双方在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博弈的过程,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专业律师提供帮助可能会更好。当然,这也要看每个人自己的选择。
蔡绍辉律师:
结婚靠感情,离婚需理性。
我根据自己多年的经验,送给离婚当事人几句话:缘分已尽、依法分手、减少伤害、彼此尊重、积极面对、迎接新生。
希望每一个家庭都能和睦幸福!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蔡绍辉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蔡绍辉律师:
本栏目办的很好,能始终抓住新闻热点,解读大家关心的问题。以后也可以考虑从网友那里征集一些话题,来进行解读,可能更受网友的欢迎!
再次谢谢大家!
祝大家新春愉快,马年吉祥!
法律名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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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律师
蔡绍辉律师,71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心理咨询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2010上海世博会法律服务团成员、上海市委政法委“综治网”推荐律师。上海市湖北商会常务理事、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蔡律师从业以来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于婚姻关系有特别的见解,能充分理解离婚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委托人在经过与蔡律师交流之后,都能够在解决婚姻问题的同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积极开创新的生活。蔡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尽可能的想办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很多委托人后来都成为蔡律师的朋友。
蔡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还注重经验的积累,多年来撰写了大量实务案例和专业论文,有的被收入上海法院系统编写的案例选编,有的在各类专业网站或者上海法治报等专业杂志发表。接受过第一财经、理财周刊等媒体采访,被多家网站推荐为首席律师。
蔡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形成了独特的办案风格,特别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以全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认真细致的分析,往往使委托人获得意外的收获,深受客户的信赖。
蔡律师送给离婚当事人的箴言:缘分已尽、依法分手、减少伤害、彼此尊重、积极面对、迎接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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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蔡绍辉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