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到法庭起诉离婚 房产分割如何进行
王传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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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摘要
丈夫婚前拥有一处房产,婚后将房产出售并重新购置了另一套房产,后双方因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合等原因离婚。然而对于房子的归属也就是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双方起了争执,最终闹上了法庭。那么这套新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呢?
为此,我们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做客《法律名人谈》,请他跟我们谈谈有关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王智红。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王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传虎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非常高兴再次与法邦网的朋友见面。
法邦网:
丈夫婚前拥有一处房产,婚后将房产出售并重新购置了另一套房产,产权独自登记在丈夫名下。离婚时,双方对房产的归属发生了争执,一方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则认为属于个人财产。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又是夫妻个人财产?首先请王律师为大家做一个简单介绍吧。
王传虎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做了较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且婚姻法解释(一)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邦网:
本案的房产虽然属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却是丈夫将其婚前的房产变卖后才购买的,也就是说购房款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这样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王传虎律师:
根据上述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本案中,如果丈夫能有证据证明该购房款是婚前的房产变卖得来的,那么婚后新买的房产属于丈夫个人财产。
法邦网:
既然这套房子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是不是就只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就无权要求分割了呢?如果不能分割,是否也有一定补偿呢?
王传虎律师:
是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也不会有相关补偿,因为房产是属于丈夫个人财产。
法邦网:
房产分割是夫妻离婚时最容易起争执的问题,那么接下来我们就着重分析一下网友们比较关心的房产分割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按揭房分割的问题,王律师,法律对于离婚按揭房的分割,是如何规定的呢?
王传虎律师: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邦网:
还有一类跟按揭房性质差不多的房子,那就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房子都没有产权,或者说还没有拿到房产证的。对于这种性质的房子,离婚时该怎么分?
王传虎律师: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邦网:
说到离婚房产分割问题,这里还有一个网友比较关心的问题,就是现在很多父母都会出资给子女买房。对于父母出资买的房子,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呢?
王传虎律师: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邦网:
我们都知道,不管是夫妻共同出资买房还是父母资助买房,在离婚房产分割时,总会产生矛盾与争议,纠纷不断。在共同出资买房,对方又不承认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
王传虎律师:
在共同出资买房,对方又不承认的情况下,买房出资证明是分割房产的有力证据。 这时候,应当对己方的出资的负举证责任,提供出资证明。例如现金发票、收款收据、转账账单等。
法邦网:
在离婚房产分割时,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方故意将房产隐藏、转移或者变卖的情况。如果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呢?
王传虎律师:
如遇到一方隐藏、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的情况的,受害方应在发现又相关线索时时积极收集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同时我国婚姻法对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遇到了这种情况,应当及时搜集证据,在诉讼时效内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邦网:
以上谈到了离婚房产分割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实践中,不少夫妻为了防止离婚时对房产分割起争执,根据您的办案经验,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如何避免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呢?
王传虎律师:
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可以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对个人的婚前财产作出明确约定。结婚后,夫妻双方亦可以对婚内财产进行约定。我国婚姻法第19条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邦网:
谢谢王律师的精彩分析和解答,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王传虎律师:
夫妻关系需要双方的维持和保护。如果可以的话,一方面呢,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内办理相关财产协议、公证。另一方面呢,也是很重要的一点,一定要普及法律知识,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产生纠纷。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王传虎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传虎律师:
预祝《法律名人谈》栏目越办越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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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虎律师
王传虎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4年执业至今。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及各类非诉案件。凭着多年的执业经验及丰富的理论功底,树立了自己在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及合同纠纷等方面独特的办案风格。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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