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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债务如何处理

郭延虎律师      阅读:5749

郭延虎 律师

联系电话:1880143781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合同审查 私人律师 交通事故

摘要 公司合并是企业兼并的形式之一,但是近年来,许多公司因为行业不景气,所以选择合并或者被合并,随之而来的是衍生出了许多债务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那么在实际生活中公司合并后债务该怎么操作呢?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的郭延虎律师就公司合并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石建军。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的郭延虎律师,郭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郭延虎律师: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的郭延虎律师,很高兴来到法律名人谈这个栏目,与大家一起探讨法律方面的问题。

法邦网: 近年来,许多公司因为行业不景气,所以选择合并或者被合并,这样以来就衍生出了许多债务的问题,咱们暂时先不管公司合并有多复杂,带来的债务问题有多困难,请郭延虎律师首先说一下什么是公司合并?


郭延虎律师: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法邦网: 通过对公司合并概念的介绍,想必我们有了一定的认识,不过还请郭延虎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公司合并的形式有几种?


郭延虎律师: 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

法邦网: 如果公司要合并,应该需要准备材料, 请问郭律师,哪些材料是必须要提前准备的?


郭延虎律师: 合并协议、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等,这些材料是必须提前准备的。

法邦网: 假如材料已经准备齐全,那么需要去哪个机构申请?请郭延虎律师为我们讲解一下。


郭延虎律师: 应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法邦网: 在具体的操作中,公司合并要走一个什么样的程序呢?这个在法律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郭延虎律师: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对于公司合并的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法邦网: 郭律师,许多网友在之前提到过一个问题,说公司合并是不是就是公司注销?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吗?


郭延虎律师: 公司合并和公司注销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公司注销是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而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二者具有本质区别。

法邦网: 假如公司已经合并了,那合并时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如何解决?如果新公司和原公司就债权债务偿还已经内部达成协议,这对第三人有法律效力吗?


郭延虎律师: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新公司和原公司就债权债务偿还达成的内部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邦网: 如果公司在合并的过程中没有公告通知债权人,这要承受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郭延虎律师: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合并过程中没有公告通知债权人,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时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法邦网: 郭律师根据你的办案经验,如果公司合并出现瑕疵,那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合并是无效的,有哪些具体问题值得我们注意呢?


郭延虎律师: 公司合只要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都可以作为合并无效的原因。在实务中,违反下列强制性规范是常见的导致公司合并无效的原因:

  1、违反公司法第38条和10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经股东(大)会决议。

  2、违反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但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邦网: 公司的合并有时候会遇到内部的一些问题,比如公司在合并过程中有股东反对,那么有异议的股东怎么样行使回购请求权?请您具体阐述一下。


郭延虎律师: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有异议的股东可行驶回购请求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郭延虎律师: 有关公司的合并对于公司的命运和股东的利益都会产生很大影响,其中涉及很多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建议有合并意向的公司在合并前选择专业的律师进行法律咨询,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郭延虎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郭延虎律师: 法律名人谈栏目很好的起到了法律桥梁的作用,希望以后节目越做越好,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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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延虎律师
郭延虎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曾担任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特约法制评论员,香港上市公司富力地产法律顾问,公安部督办的张某重大涉黑案件首席辩护律师,先后在国家及省市级刊物上发表《和谐社会与法》、《投融资十字路口的抉择》、《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之我见》等学术著作。独家设计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防火墙”,包括企业组织结构、劳动人事、经济合同、投融资等。细心、诚恳、热情、专业是他的法律服务态度。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合同审查 私人律师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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