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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离婚案再起波澜 前妻离婚索赔能否获支持

王传虎律师      阅读:10526

王传虎 律师

联系电话:1382043958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摘要 近日,备受关注的李阳离婚案再起波澜,因前妻Kim申请强制执行千万元离婚赔偿,李阳提出异议,法院为此召开了听证会进行审查。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有关离婚赔偿的问题。那么,究竟什么是离婚赔偿,关于离婚赔偿的条件和数额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就网友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关注社会热点,解析法律现象。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王智红。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王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传虎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很高兴和法邦网的朋友再次见面。

法邦网: 近日,备受关注的李阳离婚案再起波澜,因前妻Kim申请强制执行千万元离婚赔偿,李阳提出异议,法院为此召开了听证会对此进行审查,听证程序结束后,法院并未当庭作出裁决,该案将择期裁决。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有关离婚赔偿的问题。说到这,很多网友对离婚赔偿这个概念并不熟悉,首先请王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离婚赔偿吧。


王传虎律师: 首先要指出,这里说李阳前妻Kim申请强制执行千万元“离婚赔偿”并不准确,这千万元包括离婚赔偿金、孩子的抚养费及夫妻财产的折价款。

  下面我们来说一下“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在婚姻法中,特指在夫妻双方结束婚姻关系时,有过错一方向无过错一方支付的经济赔偿。

法邦网: 当然了,不是所有的离婚都可以请求离婚赔偿,只有满足了法定的离婚赔偿条件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法律对于离婚赔偿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王传虎律师: 主持人说的非常对,我国婚姻法对离婚赔偿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邦网: 上面说到了家庭暴力的情形,我们都知道因家庭暴力离婚的案件取证非常重要,因为它也是关系到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如果不注意收集很容易在法庭上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在平常的生活中,我们该如何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呢?


王传虎律师: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 对“家庭暴力”的范围作了如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如果,我们不幸在婚内遭遇家庭暴力,首先要保护好自己,其次应报警,由警方保留双方家庭暴力的第一手物证材料及双方的笔录。另外,我们也应保留好现场的影像资料,比如对现场的录像,对伤情的照片。最后,我们在就医的过程中,留存好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就医证明。这样在我们选择结束双方的婚姻关系时,就可以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了。

法邦网: 除上述之外,婚外情也是可以请求离婚赔偿的情形之一,实践诉讼中,大部分受到此类伤害的一方在离婚时都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是不是所有的婚外情离婚,都能要求赔偿呢?


王传虎律师: 婚姻法关于请求离婚赔偿的情形里涉及的“婚外情”有两种情况:一是重婚的;另外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也作出明确定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只有这两种情形下,无过错一方才能主张损害赔偿。

法邦网: 一般来说,判定离婚赔偿对于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有重大意义,它能够有效地保障和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但不少网友反映他们根本不知道该要多少离婚赔偿,或者该给多少离婚赔偿才合理。王律师,有关离婚赔偿的数额,该如何确定?


王传虎律师: 这里的物质赔偿,主要是基于对方过错行为所产生的实际物质损失。数额的多少以无过错方最终提供的证据为准。比如涉及“家庭暴力”的,物质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在“遗弃”的情况下,物质损失主要包括抚养费、家庭生活费等。

法邦网: 离婚赔偿案件往往还会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一方往往会在离婚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并不是所有情形都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究竟哪些情形可以要到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又是多少?


王传虎律师: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可以根据下面情形来确定数额:

  (一)加害人过错程度,这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应相应减少。

  (二)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因此患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最好附有医疗机构作出的诊断证明。

  (三)具体的侵权情节,如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后者情节相对较轻。

  (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所处环境不同,经济条件也不同。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

  (五)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法邦网: 离婚损害赔偿往往是在离婚时就提出的,但也有些人不懂,离婚后才想提出赔偿,或是因为离婚后才发现可以提出的。王律师,关于离婚赔偿,有诉讼时效限制吗?当事人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呢?


王传虎律师: 是有时效限制的。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法邦网: 离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是需要提出方是无过错的,并且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所以如何收集离婚赔偿的证据往往是能否得到离婚赔偿的关键。王律师,根据您的办案经验,这些证据有哪些,该如何收集呢?


王传虎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提出离婚赔偿有上述四种情形。在收集证据上,应视不同情形而不同。

  1、比如涉及“重婚”的,主要收集对方在婚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包括短信息、照片、周围邻居的证言、居委会的证明、录音录像等等。

  2、涉及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收集的证据与重婚的类似,主要是照片、信息、通话记录等。

  3、涉及“家庭暴力”的,上边我们已经具体谈过了,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4、关于“遗弃、虐待”方面的,也是以照片、邻居证言、居委会证明等证据为主。

法邦网: 现实生活当中,还有一个网友非常迷惑的问题,就是如果遇到了家庭暴力,或者另一方有婚外情,想请求赔偿,但不想离婚。对于这种不离婚请求赔偿的要求,法院会支持吗?


王传虎律师: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邦网: 虽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离婚赔偿,但有时候即使法院判决过错方支付离婚赔偿,过错方也不见得会支付,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王传虎律师: 无过错方收到法院支持离婚赔偿的生效判决后,如果对方不在判决规定的时间内支付,那么我们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阳的前妻也是用这种方式解决的。

法邦网: 感谢王律师的精彩点评和分析,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王传虎律师: 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完美的,在婚姻内,如果各位遭受伤害,要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能在收集证据的同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尽量在物质上及精神上得到相应的赔偿。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王传虎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传虎律师: 预祝《法律名人谈》栏目越办越好!在律师与公众搭起一座桥梁,更好的为大家解疑答惑,服务社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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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虎律师
王传虎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4年执业至今。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及各类非诉案件。凭着多年的执业经验及丰富的理论功底,树立了自己在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及合同纠纷等方面独特的办案风格。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20439588
电子邮箱:wangchuanhulvshi@126.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王传虎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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