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男方起诉女方离婚,女方同意,但因男方实施过家暴,女方在离婚时提出精神赔偿。法院经过审理,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存在家暴,准许二人离婚,男方需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家庭暴力,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就网友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关注社会热点,解析法律现象。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王智红。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蔡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男方起诉女方离婚,女方同意,但因丈夫实施过家暴,女方提出精神索赔6万元。经过审理,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存在家暴,准许二人离婚,男方需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本案涉及到了家庭暴力的问题,在这里,首先请蔡律师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家庭暴力吧。
蔡绍辉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叙述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比较上述两个文件,我们得出结论:家庭暴力通常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一方有侵害另一方的行为,并且导致一定的损害后果的发生,这样的行为就属于家庭暴力。
法邦网: 我们也都知道,很多情形下家庭暴力是破坏婚姻的“第一杀手”,它不仅对受暴者造成严重的身心摧残,而且还可能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家庭成员一定要知道家庭暴力如何认定,这样才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蔡律师,关于家庭暴力,应该如何认定呢?
法邦网: 不过随着家庭暴力在社会上愈演愈烈,很多人对拳脚上的暴力有了很大的维权意识,渐渐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如果拳脚相加,使对方身上留下伤痕,弄不好就要吃官司。于是,一些人就采用另一种更“高级”的冷暴力方式。那么,对于这样的“冷暴力”,又该怎么认定?
蔡绍辉律师: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 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故意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对方。表现为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家务等等。
对于冷暴力,确实在举证方面比较困难,所以法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证据及双方的陈述来慎重做出判断。
法邦网: 然而,家庭暴力离婚官司不同于一般的离婚案件,在实践中,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否则,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离的。在平常的生活中,我们该如何收集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
法邦网: 关于家庭暴力离婚的案件,往往还会涉及到赔偿问题,因为离婚赔偿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有重大意义,它能够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受害方的权益。但不少网友反映他们根本不知道该要多少赔偿,或者该给多少赔偿才合理。蔡律师,有关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数额,该如何确定?
蔡绍辉律师:
受害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主张在财产分割方面予以照顾。通常,法院在处理经依法认定的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时,如果判决双方离婚的,在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方面都会照顾受害方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相关精神,在加害人自认或法院认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受害人向加害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资金支持,或支持加害人开拓事业而牺牲自己利益的,无论当初自愿与否,如果这种牺牲可能导致受害人离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收入减少、生活条件降低的;在家务劳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方面付出较多的当事人,在财产分割时可以适当予以照顾或补偿。
符合上述情况的受害人分割共有财产的份额一般不低于70%;针对加害人隐藏或转移财产的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受害方的份额一般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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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律师
蔡绍辉律师,71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心理咨询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2010上海世博会法律服务团成员、上海市委政法委“综治网”推荐律师。上海市湖北商会常务理事、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蔡律师从业以来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于婚姻关系有特别的见解,能充分理解离婚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委托人在经过与蔡律师交流之后,都能够在解决婚姻问题的同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积极开创新的生活。蔡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尽可能的想办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很多委托人后来都成为蔡律师的朋友。
蔡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还注重经验的积累,多年来撰写了大量实务案例和专业论文,有的被收入上海法院系统编写的案例选编,有的在各类专业网站或者上海法治报等专业杂志发表。接受过第一财经、理财周刊等媒体采访,被多家网站推荐为首席律师。
蔡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形成了独特的办案风格,特别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以全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认真细致的分析,往往使委托人获得意外的收获,深受客户的信赖。
蔡律师送给离婚当事人的箴言:缘分已尽、依法分手、减少伤害、彼此尊重、积极面对、迎接新生。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工商查询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901913522
电子邮箱:lawyer_csh@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蔡绍辉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