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张某(女)与李某(男)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有家庭暴力现象。男方曾写下保证书表示再打妻子,女儿和房产就归妻子所有,但之后仍旧本性不改,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如何起诉离婚?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的问题该如何处理?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之间有点小打小闹难以避免。不过有很多女方在夫妻感情不和要起诉离婚时,都是以对方有家庭暴力的理由来起诉。但是,并不是夫妻之间存在打闹行为就会构成家庭暴力。对于家庭暴力应该如何认定?
王传虎律师:
关于家庭暴力,大致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认定:
第一,是双方的关系,必须是有血缘、婚姻、收养等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第二,是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发生在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中,通常是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
第三,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故意性。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过失的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第四,在客观上呢,暴力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例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回家、不给治病等等。如果家庭暴力是经常性的,而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甚至可以构成《刑法》中的虐待罪。但是家庭成员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未造成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的上伤害后果的行为,可以视为平常的家庭纠纷,而不是家庭暴力。
王传虎律师:
不论是以家庭暴力为由还是其他理由起诉离婚,只要是起诉离婚的情形,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当然,也有特殊的情形: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邦网: 要打赢一个官司,最重要的便是证据的提供,因法院不会只听某位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案件便是如此,如果证据不充足,则很有可能会败诉。请问王律师,遭遇家庭暴力而想起诉离婚的,应该准备好哪些证据?
王传虎律师:
的确。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在诉讼中有证明力。而家庭暴力的证据收集也是很难的,所以我们怎样才能合法地收集相关证据呢?
在家庭暴力实施过程中,我们可以大声呼救以引起邻居或其他人的注意或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既可以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同时在以后的庭审过程中提供证据;此外,也可以报警,留下报警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
如果在暴力实施过程中没有及时收集证据,在家庭暴力实施后,可以及时拍下伤痕和家庭暴力现场的照片、保留家庭暴力过程中毁坏的衣服家具等物品,还有,无论伤势如何都应去医院做检查,并告知医生是由于家庭暴力致伤并要求在病历中做下记录。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中心”,受害者可以直接去做专门的伤害鉴定;要告诉亲戚、朋友受到家庭暴力的情况,既可以缓解自己的情绪又能够在以后的庭审过程中提供证据;如果施暴方事后道歉,最好要求其书写悔过书或保证书;同时也可向社区或妇联等基层组织投诉,相关组织接待或处理的情况亦可证实。
以上这些都可以合法地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当遭受施暴的时候,不要忍气吞声,要及时收集证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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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虎律师
王传虎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4年执业至今。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及各类非诉案件。凭着多年的执业经验及丰富的理论功底,树立了自己在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及合同纠纷等方面独特的办案风格。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20439588
电子邮箱:wangchuanhulvsh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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