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今年的7月15日开始,湖南省邵东县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以每月七万五千元的承包费,在夜里十点至次日早上六点之间,有偿的为县城城区提供治安巡逻服务,保安服务员工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还将获得2000至10000元的奖励。这种政府让保安公司“承包”社会治安,用雇佣保安替代警察巡夜的做法,引发社会的广泛争议。
法邦网: 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一些政府机关的工作确实可以外包出去由商业公司来做,但前提是这些工作都不应该属于该部门的本职范畴。而公安如果连本职中的社会治安都不管,连犯罪嫌疑人都不抓,公安是不是存在渎职行为?授权保安公司维护治安、抓捕嫌疑人的这种做法本身是否属于对公权力的滥用?
苏村野律师: 这里我们应注意该“外包”的工作时间是“夜里十点至次日早上六点之间”,这可能涉及当地的警力问题,也涉及以往这个时间段治安问题的多发等因素。在各地的治安管理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协警员”,这也是补充警力的一种方式,但此种方式限于协警与正式的警察共同去执法,协警在执法过程中起到协助的作用,但现在邵东的做法则完全将“公权力的强制措施”执法权授权或叫外包给保安公司,其如何保证保安公司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保安公司“工作”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失,如何赔偿。程序上作为受害人如何主张权利,是否能行政复议,是走民事程序还是行政程序,这些问题都是要解决的。若不能解决,该公权力是不可以也不应下放的,这种下放规避了公民的救济途径。
法邦网: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除了警察或者国家授权的权力机关外,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其他人的侵害。保安公司必然不能作为国家授权的权力机关,那当保安公司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公民是不是有权利提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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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村野律师
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沈阳化工学院,橡胶塑料工程师。执业前,曾长期在化工行业从事管理及QS9000等各种体系认证工作,有丰富的现代企业管理经验。执业以来,代理多家国内外大型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公司事务、清收欠款及诉讼工作,并担任威海、烟台、青岛等地区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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