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名人谈

女童下体被塞硬币 校园侵权事件频发谁之过

郭延虎律师      阅读:15524

郭延虎 律师

联系电话:1880143781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合同审查 私人律师 交通事故

摘要 3岁女孩从幼儿园回家就开始哭着喊疼,到医院检查,下体竟然被塞了6枚硬币!据幼儿园老师口述,当天并无事情发生。校园侵权事件频发,手段令人发指。我们不禁要问:校园侵权事件发生后,学校是否担责;面对校园侵权,家长们又该怎么办呢?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的郭延虎律师就校园侵权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薛加兴。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的郭延虎律师,郭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郭延虎律师: 法邦网的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的郭延虎律师,很高兴再次来到《法律名人谈》的节目中与大家一起探讨校园侵权的问题。

法邦网: 前段时间“幼儿园喂药事件”震惊中国,最近又发生一件既残忍又匪夷所思的事,一名3岁女童下体莫名被塞硬币。校园侵权事件接连发生,再次提醒我们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只有深入了解了校园侵权的相关问题,才能更好地应对这一问题。请问郭律师,什么是校园侵权,法律上对校园侵权是怎样界定的呢?


郭延虎律师: 校园侵权是社会公众对于近年来发生在校园里对于学生的侵权行为和相关事件进行界定的一个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有详细规定。如,《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六一儿童节刚过,比如有的学生因在学校排练节目受伤或因学校的体育活动受伤等均属于校园侵权。其他典型的故意侵权事件如未成年人之间造成的人身伤害、学校老师体罚学生、幼儿园老师的虐童事件亦属于校园侵权的范围。

法邦网: 女童下体被塞硬币这一事件曝光后,女童就读的幼儿园负责人说:“我们也很委屈、也很震惊,我们也很心疼孩子,我们愿意全力配合调查,一定要找到罪魁祸首。”发生这样的事情,负责人到底为什么觉得自己委屈呢?发生校园人身侵权事件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郭延虎律师: 3岁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所以如果学校无法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就应当承担责任。

法邦网: 通过郭延虎律师的讲解,我们了解到,要想知道学校在校园人身侵权事件中是否承担责任,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校园里的人身侵权事件有很多种,我们选取了一些常见的情形,请郭律师分析一下。现在来看第一种情形:学校里学生比较多,未成年学生之间难免发生冲突,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学校承担责任吗?


郭延虎律师: 关于在学校里未成年人之间产生的冲突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学校尽到了管理责任,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种举证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由学校加以证明。

  如果学校能够充分证明其在学校的管理教育过程中尽到了应尽职责,可以免责,此种情况应由侵权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学校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仍应承担对未成年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邦网: 一般学校都设有门卫室,对进出学校的人及车辆审查,但是有些学校没有这样的设置。这样学校外的人很容易进入学校。如果校外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给学生的人身造成损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呢?


郭延虎律师: 如因学校疏于对进出学校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管理和审查,导致校外人员实施了侵权行为给学生造成人身损害的,学校因管理失职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邦网: 上面我们讨论了两种人为伤害的情形。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除了人为原因外,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受伤。未成年学生因为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人身损害,学校有没有责任呢?


郭延虎律师: 在学校里,未成年人因为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人身损害的,如因学校在设置或安放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或管理漏洞的话,学校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如果未成年人在使用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过程中存在过错,那么自己本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邦网: 学校有正常的教学活动,放学后有很多学生仍然逗留在校内玩耍,或者放假后学生自行到学校玩,这时,如果未成年学生发生人身损害事件的话,学校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郭延虎律师: 在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之外,若学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学生在学校逗留或放假期间不允许在学校自行玩耍并采取了合理措施的话,未成年人在学校发生人身损害一般认为学校是可以主张免责的;若学校没有明文规定并没有采取合理防范措施学校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邦网: 近几年来,学生自杀的消息,不断见诸媒体,自杀学生的年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全有。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自杀身亡,学校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郭延虎律师: 近年来在校生自杀事件频发,究其深层次原因,不难发现,心理障碍、生理疾患、学习和就业压力、情感挫折、经济压力、家庭变故以及周边生活环境等诸多因素,都是学生自杀的直接原因。解铃还须系铃人,要遏止愈演愈烈的学生自杀事件,必须首先破除引起学生自杀的诸多诱因。在校学生自杀现象比较突出,不仅仅是心理问题造成的,这已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应引起教育部门及全社会的重视。

  一般认为自杀行为学校可以主张免责,但是如果自杀的原因是因为学校管理上存在问题学校仍应承担责任。另外在自杀的具体行为中如果学校因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存在缺陷也应承担过错责任(如学生跳楼,学校未安防护网措施等等),还有学校老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如有违背了《教师法》的行为如体罚、侮辱学生导致学生自杀的,学校应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

法邦网: 谢谢郭律师的讲解。通过郭律师的讲解,我们对学校在校园人身侵权案件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有了一定的了解。未成年学生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校园侵权事件给学生们带来的不仅是身体的伤害,还会造成心理阴影,对以后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如果未成年学生遇到侵权事件,该如何维权呢,学生的家长该怎么办呢?


郭延虎律师: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学校遭受侵权事件屡屡发生,如未成年人遭受此类侵权行为,未成年人家长应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掌握并保留证据,有必要可以及时报警,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解决争议最后的手段,但并不一定是最好的手段。

  在学校如未成年人遭遇侵权,作为家长首先应注意保存证据,做好侵权时间、地点的记录,必要时可以拍照,找相关证人作证并录音或录像,对于因遭遇侵权所收到损失的数额注意取证,保存好医药费的相关单据。

  侵权事件发生后可以和学校或者其他侵权人协商解决方案,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立案,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法邦网: 根据郭律师的回答,我们知道发生校园侵权事件后,家长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权益。因为是孩子受到了伤害,那么,起诉的时候是应该以家长的名义提出呢,还是以孩子的名义呢?另外,如果起诉的话,是不是要提供证据呢?


郭延虎律师: 如果家长就校园侵权事件向法院起诉的话可以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起诉,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直接以未成年人监护人名义起诉。

  向法院起诉要收集相关证据,如遭受侵权的事实证据和所受损失的证据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家长对于自己诉讼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包括孩子所遭受侵权的事实、侵权时间、地点、受损情况均需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最核心的一点就是证据的收集和整理,最关键的一点是法庭的质证环节,所以各位家长如在此方面有更详细的问题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

法邦网: 近年来,各地接连曝光多起涉嫌猥亵幼女的案件:甘肃陇西乡村教师刘某某强奸猥亵8名女生被判死缓、海南万宁的“校长带学生开房”案、广东深圳又曝多名小学女生遭班主任猥亵,等等。这些令人发指的案情过程,引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切。郭律师作为债权债务方面的资深律师,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类似案件,那么请郭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就如何防范校园侵权事件给未成年学生的家长们提供一些法律意见吧。


郭延虎律师: 校园侵权事件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无法估计,家长们一定要注意防范:

  首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定要给予未成年人尤其是女孩子正确的生理知识教育和指导,在发生诸如此类事件时让孩子知道是遭受了侵犯;

  第二要摈弃传统思想带来的影响,如孩子遭受侵权一定要勇于和侵权人或犯罪分子作斗争,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让侵权人和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郭延虎律师: 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法律存于我们学习、生活的点滴之中。儿童在成长的道路上,应以积极的心态去接触和了解法律,并从小培养起法治观念与法律信仰。通过学习法律,我们能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从而保护我们幼小的身躯与心灵,促使我们茁壮成长。要意识到,法律是我们手中最有力的武器,合法运用它,我们便可抵御一切荆棘与猛兽,直达健康成长的胜利彼岸。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郭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郭延虎律师: 很高兴能与大家探讨法律问题,祝《法律名人谈》栏目越办越好!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再见!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郭延虎律师
郭延虎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曾担任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特约法制评论员,香港上市公司富力地产法律顾问,公安部督办的张某重大涉黑案件首席辩护律师,先后在国家及省市级刊物上发表《和谐社会与法》、《投融资十字路口的抉择》、《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之我见》等学术著作。独家设计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防火墙”,包括企业组织结构、劳动人事、经济合同、投融资等。细心、诚恳、热情、专业是他的法律服务态度。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合同审查 私人律师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8801437818
电子邮箱:18801437818@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郭延虎律师联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