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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遇虚假债务该如何应对,多分财产能否得逞

曹成律师      阅读:8297

曹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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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摘要 中国有句古语“一日夫妻百日恩”,然而现今很多离婚夫妻中的一方为了能够多分财产不顾多年的夫妻感情去故意制造虚假债务,有些甚至在没有提出离婚前就利用虚假债务将财产转移,面对这种情况另一方该如何应对,利用虚假债务究竟能否多分到财产?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的曹成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许丹丹。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的曹成律师,曹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曹成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又能与大家一起探讨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现实里离婚夫妻为了多分财产而制造虚假债务的现象比较普遍,遇到这样的问题时,我们需要理性分析应对。

法邦网: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在离婚时通过制造虚假债务以便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而且造假者多为有钱人,或在家庭中掌握较多财产的一方,利用离婚时对于共同的债务夫妻要共同承担的原则,在这里首先请曹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曹成律师: 这个不难理解,就是为了夫妻共同的生活或生产需要所借债务,即为共同债务。

法邦网: 很多人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借的钱就属于共同债务,制造虚假债务也以此为基础将借款期间写的是未离婚前的日期,那么在实践当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认定的呢?


曹成律师: 关键看借的钱,是否用于双方共同的生活或生产经营了。如果是借钱一方自己用了,对方不知情,或者不认可,而且后期另一方也没有因为借钱这个事情从中得到好处或受益,那也不是共同债务,也就是所谓的个人债务。

  诸如一方借款给其自己的亲威结婚用的债务、除了自己掏钱还格外借了一部分钱给老家人或者近亲属盖房或者买房子的债务、借钱用于开公司对方不同意事后也没有享受公司盈利的债务以及私自借款放高利贷形成欠款的债务等都属于个人债务。

  而最常见的,也是最容易被法院认可的共同债务有:

  1、一方在婚后借款用于购买共同所有的房屋的;

  2、一方在婚前,双方或单方借款买房,如果最后房屋是按共同财产处理的,那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即便另一方不认可婚前的借款,法院也会认定婚前一方借款是共同债务;

  3、一方不尽家庭义务,一直不向家里交钱,另一方为了子女教育或生活开支发生的借款;

  4、或者为了还共同房贷借的款,也是共同债务。

法邦网: 如果一方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认可,就需要有证据证明,请问曹律师,在实际生活中有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曹成律师: 通常是这样,双方都签字的借条能直接认定是共同债务,其他的证据还可以是事后双方的谈话录音、邮件等证据中对方认可是共同债务,或者事后认可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的,也可以作为有效证明使用。

  这里面对于共同生活的范围,通常是指:购买共同所有的房屋或者是偿还共同所有的房贷,购买共同所有的汽车,一方或双方出国旅游,子女开支包括支付高额的赞助费、返校费,家里成员的大额医疗费。这些一听就是我们最常见的、也是所能够理解的家庭开支项目,所以,共同生活开支的范围法律上不必做具体的规定,完全可以根据我们日常的生活常识就能够判断,是否合理,不用法官说我们自己能都能有个基本的判断,而且这个判断和最终法院的判决不会有太大的差别。

  对于共同生活的开支,除了大额的开支项目以外,给孩子买衣服食品娱乐的开支,日常用品的开支,都不必提供证据,比如说男方月收入八千,开庭时男方说都用于日常生活花完了,那这个就不必举证,法官肯定不会说你年收入十万,没有证明去向,而判决男方补偿女方5万的。

法邦网: 在离婚时制造虚假债务的一方往往会通过提起虚假债权债务诉讼为手段,炮制“证据”,企图达到多拿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等到发现对方是虚假债务时对方已经有了法院判决作为证据,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呢?


曹成律师: 为了做假债务而提起的诉讼和判决,通常都是以借款人一方作为被告的,配偶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到这个债务纠纷的诉讼当中,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法院还会重新核实前一个案件判决中的债务的用途,是否属于共同生活或配偶方是否受益等实际情况来考查,并不当然会依据之前的判决直接认定是共同债务。

  首先,具体应对时,先不要受之前那个判决的影响,该说的一定要说,该举证据的照样举证,完全不要受判决的影响,视为它不存在。这是第一部分,进攻的部分;

  第二,说了自己该说的以后,要针对性地反驳之前的判决,点出它的不合理之处,与实际情况的矛盾或者不符合之处,这些都是法官很关心的内容,这部分就是守。

  一攻一守,法官知道具体的全面的情况后,所做的判决基本不会错。

法邦网: 如果对方用这种虚假债权债务诉讼为多分财产的行为被证实,那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能否以此为由要求对方少分财产?


曹成律师: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当中,一旦法院发现了这个事实,那会根据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弄虚作假的恶劣程度,来决定少分多少,具体比例法律没有规定,都是由法官来根据具体情况来自行掌握的。但通常来说,不分的情况基本没有。

法邦网: 对于利用虚假债务诉讼的行为,当事人除了要承担会少分财产的风险,是否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曹成律师: 这个不会,最多就是拘留,极少用。通常都是给予警告,但这种警告会写进判决书里面,也是个非常没面子的事儿。

法邦网: 实际生活中有很多人是在离婚时甚至是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在离婚之前就通过虚假债务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给转移了,这种情况下转移的财产还能追回吗?


曹成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所以,发现了,就要尽早起诉,别超过两年保护期。另外,起诉越早,证据越容易取得,比如银行记录,一年以上的就不好查了,因为数据都交到上一级银行了,查起来比较费力,查的时间也会更长。

  查到证据后,对方如果拿不出证据证明合理去向并且用于共同生活,那对方肯定会赔偿给对方更多。实践当中转移财产一方基本都拿不出证据证明合理开支掉了,所以,只要能查出来曾经有过,转移方肯定就非常被动了。

法邦网: 请问曹律师,除了上述所说的诉讼方式制造虚假债务,在实际生活虚假债务还有哪些手段,如何预防?


曹成律师: 离婚诉讼中假债务是经常性的出现。尤其是一方亲友出具的假借条,或者亲友亲自出庭作证,这些没有预防,因为都是对方的诉讼权利,只是对应的办法,要看具体的时间、数额、事件是否吻合,是否有相应的银行凭证相印证。没有银行的凭证只有人证和借条,基本法官都不认。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曹律师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曹成律师: 我的经验就是:假债务基本上就是一个纸老虎,当事人多是在起诉前用来吓唬对方的,一旦到了法庭上,就非常容易被识破,所以,假债务一点也不可怕。

法邦网: 打造有质量的高端访谈,这里是《法律名人谈》,谢谢大家的支持,谢谢曹成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曹成律师: 很高兴能在此和大家一起探讨离婚虚假债务的问题,《法律名人谈》是一档十分不错的访谈节目,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也祝愿《法律名人谈》栏目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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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成律师
曹成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邦网《法律名人谈》等栏目长期特邀律师嘉宾律师。曹成律师自2003年从事律师工作,以丝丝入扣、法理精准、严格务实的三项标准,经过十年的磨砺,成功打造了专业律师应具备的精专、敬业的律师品质,为律师执业生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专做婚姻家庭案件九年,是婚姻家庭法律领域的专家律师。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曹成律师潜心替委托人着想,主张采取各种灵活的策略和多样的办案方法,以期将婚姻破裂对当事人造成的情感伤害、财产损失和其他不利因素降到最低。十余年执业经验,专注婚姻业务九年,曹成律师比当事人更了解案情,更熟悉法官。因此曹律师能够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所涉财产数额、经济能力等因素,为委托人提供最适合的法律服务建议,在保证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的同时,帮助当事人节省成本。 “以专业为根、诚信为本、勤勉为叶,对案件负责、对委托人负责”是曹成婚姻律师团队不变的执业遵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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