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月17日晚从荷兰飞往马兰西亚的马航MH17在乌克兰东部坠毁,所有人的关注点都集中在“谁是凶手”及乘客的赔偿上,没人考虑过机组人员的死亡是否为工伤死亡情形,更没有人想过应如何对他们进行赔偿。那在飞机失事时机组人员的伤残或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又该如何进行赔偿?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林高民律师以马航坠机事件来探讨与工伤有关的法律问题。
法邦网: 我们都知道7月17日晚马航坠机的事件,这让很多家庭都受到了重创,其中也包括马航机组人员的家庭。机组人员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而受到了伤害,那么这一情况如果在我国的话是否属于工伤的情形呢,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林高民律师:
机组人员如果是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受到了身体伤害或者因事故死亡,在我国这种情况当然是属于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而对于机组人员如果是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受到了身体伤害或者因事故死亡,应该是属于上述工伤条例的第(一)项情况,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林高民律师:
这种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我们平时讲的工伤鉴定,实质上就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即职工经劳动部门确认构成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否则,如果是其他情况,是不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
第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1、申请人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中心保险窗口提交所需要的材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
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5、复查的期限规定也为60日。
第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完整的病历检查报告或者《职业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5、工伤职工本人的一寸免冠照片和受伤部位彩色照片;
6、属于复查鉴定的还需要提交上次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林高民律师:
主持人讲的情况应该是指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期间出现的工伤。按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和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的规定,应该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死亡时,应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亡赔偿责任的,应向外方索取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归当事人或其亲属所有,但需要偿还国内垫付费用;
2、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国内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3、境外伤残赔偿金低于国内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
4、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到境外定居的,凭生存证明领取抚恤金;也可以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并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林高民律师:
好。下面讲大家讲一下工伤死亡赔偿的标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具体的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为: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林高民律师:
主持人讲的情况,也非常复杂。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采取何种赔偿模式?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原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已给付的部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但交通事故赔偿付给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原规定采取的是补充赔偿模式,即由侵权人先行赔偿,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2004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作为行政法规,其取消了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但未明确规定如何解决两者竞合的问题,这并不是立法中的忽视,而是经多方论证的结果。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的,告之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该司法解释,多数人理解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采取的是“双重受益模式”,但也有部分人认为其规定的不够明确,否认“双重受益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上海等地法院支持“双重受益模式”,而北京、重庆等地法院否认“双重受益模式”。出现了相同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却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的混乱局面。
法邦网: 工伤死亡的职工往往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他们死亡后他们的配偶、父母与子女有可能要依靠赔偿金来养活自己,可是这工伤死亡赔偿金该归谁所有呢?是配偶,是父母还是子女呢?在分配这一死亡赔偿金时有没有什么原则呢?
林高民律师:
工伤赔偿争议解决程序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什么情况找哪个部门,哪个程序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当事人往往弄不明白才来找律师。而什么情况律师能够受理,什么情况律师不能受理,受理以后怎么操作?是比较专业的问题。况且,工伤赔偿不是一步完成的。每一阶段有每一阶段的任务,千万不能混淆。
对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解决方式,通常有三种:
第一类协商方式:1、直接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2、间接协商,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第二类仲裁方式:1、直接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不愿调解)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间接仲裁,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亦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类诉讼方式:1、直接诉讼,《仲裁法》第四、五条规定之外的,即:既不协商,也不申请仲裁的,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的“人格权”所规定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2、间接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简单的步骤就是,遇到工伤赔偿的情况,首先进行工伤治疗,其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赔偿数额,最后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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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高民律师
林高民律师,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房产律师,曾在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近十年,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擅长处理房产领域法律事务。林高民律师从事律师行业以来,成功办理过多起房产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林高民律师专注于房产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多年的法务实战经验使其在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能够迅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将深奥而枯燥的法律问题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例子深入浅出的进行重新阐释,并根据委托案件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林高民律师对商品房、二手房、家庭房产、小产权房、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房等各类房产案件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在房屋买卖违约、一房二卖、开发商欺诈、产权争议、收房验房、房屋质量纠纷、房屋租赁违约、中介转委托等领域均有多件成功案例。此外,林高民律师熟知各类房屋买卖合同的实务操作,尤其擅长处理房产合同违约、房产合同欺诈等纠纷。
林高民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勤勉敬业,在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方面严于律己,每一个案件务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林高民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深得广大当事人的信任。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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