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运来临 谁为马航机组人员的工伤死亡“买单”
薛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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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7月17日晚从荷兰飞往马兰西亚的马航MH17在乌克兰东部坠毁,所有人的关注点都集中在“谁是凶手”及乘客的赔偿上,没人考虑过机组人员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死亡情形,更没有人想过应如何对他们进行赔偿。那在飞机失事时机组人员的伤残或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又该如何进行赔偿?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的薛为华律师以马航坠机事件来分析、探讨与工伤有关的法律问题。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贾晶晶。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的薛为华律师,薛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薛为华律师: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的薛为华律师!
法邦网:
我们都知道7月17日晚马航坠机的事件,这让很多家庭都受到了重创,其中也包括马航机组人员的家庭。机组人员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而受到了伤害,那么这一情况如果在我国的话是否属于工伤的情形呢,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薛为华律师:
哪种情形属于工伤,在我国法律中主要是在《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的。该条例的第14、15条分别规定了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及视同工伤的情形。第14条规定,下列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如有上述几种情形,应被认定为工伤。而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条例》的规定,机组人员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了伤害,而受到伤害也是因为工作原因,因此,如果马航的情况发生在中国,我认为机组人员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法邦网:
通过您的讲述我们知道了哪些属于工伤,马航机组人员是在这一起事件中直接丧生,那在飞机失事事件中机组人员的死亡应不应该算作是工伤死亡呢,工伤死亡的情形又有哪些?
薛为华律师:
虽然条例仅第十五条第一项提到了死亡,其他表述为受到伤害,但是我认为受到伤害本身就含有死亡之意,因此如果符合第14、15条规定情形,受到伤害导致死亡都应该算作是工伤死亡。
法邦网:
马航事件比较严重,有时候飞机并不会失事只是出一些意外导致机组人员受伤,那当机组人员确定自己属于工伤情是否还需进行工伤鉴定,又该如何申请工伤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薛为华律师:
根据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主要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些材料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在实务中,除了上述材料之外,工伤认定受理部门还可能会要求提交一些额外的材料,比如受伤员工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等,所以具体的材料要以具体经办部门的要求为准。
法邦网:
由于现在马航的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调查时间有可能持续几个月,也有可能是几年,那如果此类事件发生在我国会不会耽误工伤鉴定的时间呢,工伤鉴定有没有时间限制?
薛为华律师: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鉴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机组人员的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上述的30天、1年多不会发生中断。
法邦网:
马航的机组人员应属于马来西亚,但事故发生地却是在乌克兰,也就是说这属于异地,那么如果在我国工伤是异地发生的该去哪里申请认定,又该注意什么?
薛为华律师:
依据《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发生在异地的,也是如此。但工伤发生在异地时,根据各地实务操作的不同,可能会要求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履行一定的报告义务。
法邦网:
我们上面讲到了工伤情形以及工伤鉴定,最终目的还是进行索赔,那已经认定为工伤死亡情形的话该如何赔偿,也就是说工伤死亡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薛为华律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邦网:
我们知道了工伤死亡赔偿的标准,但实践中有时候工伤死亡事件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就像这次马航事件一样,那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死亡又该怎么赔偿,工伤赔偿能否与民事赔偿并用呢?
薛为华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这个角度来看,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是可以并用的。
法邦网:
工伤死亡的职工往往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他们死亡后他们的配偶、父母与子女有可能要依靠赔偿金来养活自己,可是这工伤死亡赔偿金该归谁所有呢?是配偶,是父母还是子女呢?在分配这一死亡赔偿金时有没有什么原则呢?
薛为华律师:
前面已经提到,工伤死亡赔偿金由三部分组成,其中丧葬费属于专款专用,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剩下的就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该如何分配。对于这一点,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鉴于补偿金取得时间,其性质也不属于工伤死亡人员的遗产,但是可以参照遗产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法邦网:
马航的坠机事件造成的伤害非常巨大,但工伤以及工伤死亡的情形并不仅限于此,日常生活中也会见到。而工伤赔偿也是工伤后大家最为关心也最易发生纠纷的地方,那如果发生工伤赔偿纠纷该怎么办?
薛为华律师:
工伤赔偿发生纠纷的,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结果,职工仍然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及时地或者说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都是必须的,千万不要因为所谓的协商赔偿而忽略了工伤申请的期限。
法邦网:
薛律师告诉了我们工伤赔偿纠纷的几种解决办法,那具体到实践中该如何选择呢,哪一种办法最为妥当一些,又能否直接起诉至法院呢?
薛为华律师:
解决纠纷的方法各有特点,也在实务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若要论哪种方法最为妥当,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因为工伤赔偿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该类案件是劳动仲裁前置,所以在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
薛为华律师:
针对职工工伤这部分的内容,除了今天上面所讨论到的关于认定、认定后的待遇等问题之外,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还有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的待遇问题以及劳动者与职工之间劳动合同如何处理的问题,希望下次有机会可以就相关问题再次与主持人及各位网友分享、讨论,谢谢!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薛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薛为华律师:
《法律名人谈》在公众和律师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既为公众答疑解惑,也让律师有了更好的学以致用的平台,希望贵栏目在今后能提供更多的机会,让公众与律师进行更好的交流与互动。谢谢!
法律名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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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为华律师
薛为华律师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后一直服务于涉外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劳动法及外商投资法律研究,并为多家跨国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曾经在日本东京、大阪等地的国外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并曾接受多家专业报纸杂志的采访或约稿,就劳动立法、罢工应对与解决、清算案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预防及外商投资等领域多次发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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