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先生与梁女士作了做了婚前财产公证,证明梁女士婚前无财产。婚后,李先生将自己的婚前房产变卖,并另借30万元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不久两人闹离婚,争执便在这套房产分割的问题上。夫妻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一方卖婚前房产婚后买的房离婚时应该归谁?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张式杰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李先生与梁女士婚后不久闹离婚,而离婚的焦点便在于离婚房产的分割上。李先生认为房子是变卖自己的婚前房产所得的钱款购买的,这套房子理应归自己。而梁女士则认为这套房子是在婚后购买的,夫妻理应对半平分。请问律师,对于这套房子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呢?
张式杰律师:
离婚纠纷案件的难点往往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本案中争议房产的性质归属,就目前对该案例所掌握的信息而言,有些复杂。我们知道,李先生是在出售其婚前个人房产的基础上,又借款30万元另购了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登记在李先生个人名下。对此,不能仅依据房屋产权的取得时间简单地对房屋产权归属作出判断,而要结合房屋的购房款来源进行分析后,再确认房产归属及分割比例。
如前所述,涉案房屋是登记在李先生个人名下的,如果把涉案房屋看做一个整体的话,它应该是由三部分组成的:李先生出售婚前房产所得款项+30万借款+房屋增值部分。其中,对于婚前房屋的售房款所得部分,应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因为这部分实际上只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而另外30万,就算是李先生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是借款目的是为了购房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30万元购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涉案房屋并非全部是李先生的个人财产转化而来,其中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张式杰律师:
问得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凡是婚后取得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应该属于常态。有常态,就有变态,呵呵,也就是主持人所谓的“例外”。下面我来说一说这则例外——婚后购房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A先生和B女士于2010年8月结婚,A先生婚前有一套位于甲区的房屋,B女士婚前无房产。婚后,A先生将甲区的房屋出售,所得购房款78万。后,A先生用出售甲房所得款项中的71万元另外购置了位于乙区的房屋一套,房产登记在A先生名下。2012年4月A先生起诉与B女士离婚。审理过程中,二人对乙区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分歧:A先生认为乙区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转移、延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女士则认为该房产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区房产是A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理由是:虽然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由于购房款来源于A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A先生进行的是一种以房换房的行为,乙区房产应视为A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其性质仍然是A先生的个人财产。
从上面可以看出,对于房产归属,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后所购房产的购房款来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则应认定该房产为购房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解释:
首先,从购房款来源来看,A先生的乙房产应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发生转化,但财产权属性质并未改变;
其次,从所有权登记情况来看,房产登记在A先生个人名下,说明A先生作为购房一方并没有将乙房产转变为二人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
法邦网: 对比张律师刚才讲到的案例,和我们本次讨论的李先生的案例挺相似。但不同的是,刚才案例中的A先生卖掉婚前个人房产后,另外购置的房屋是其个人全额出资,而我们这个案例中的李先生,他卖掉婚前房产后另外购置房屋的款项中,除了出售婚前房产所得款项外,还有其另外借款30万。这是他们的不同之处。
法邦网: 李先生的婚前房产当然属于李先生的个人所有,如果他没有变卖这套婚前房产另外购买婚房,那么在离婚时,梁女士也就无权主张对这套婚前的房产分割。不过,一方的婚前房产是否就一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呢?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让一方的婚前房产转为夫妻共有房产呢?
张式杰律师:
根据目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而改变。
但是,《婚姻法》并未对个人财产的归属完全绝对化,而是特别留了一扇门,这扇门就是《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属。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即,无论是夫妻结婚前的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结婚后所得的财产,都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属于一方还是双方所有。如:夫妻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约定男方婚前的某套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权属以产权登记为准。因此,夫妻双方在约定房产归属后,还应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通俗地讲,就是在约定夫妻共有的那套房屋的房产证上,要有夫妻双方两个人的名字。还有,从《合同法》角度看,这种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改变婚前财产归属的方式,在性质上其实应该属于赠与。
当然,另一种方式就是如本案所示,将婚前房产出售之后,用所得售房款支付首付,另外购置新房,夫妻共同还贷,这种情形下购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需要注意到是,在进行房屋分割时,这种房屋的分割比例和普通的房产平均分割的方式有所不同。
张式杰律师:
首先要说明的是,离婚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的市值作为分割的依据。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习惯以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和分割,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成立的。举例来说,比如购买时房价为50万,离婚时房屋市值为100万,升值了50万。分割时,夫妻各方应按照房屋市值100万进行分割,即双方各分得50万。从这里可以看出,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也予以平均分割。
另外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一种情况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务中,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房屋升值部分,究竟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尚有争议。比如在北京,法院在房屋分割过程中,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根据我们代理的案件判决结果来看,不同法院的判决有所不同。有的法院倾向于将房屋增值部分认定为个人财产,有的法院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结果不同,导致房屋分割方式也有所不同。
举例如下:假设本案中李先生当初卖掉婚前房产所得到的购房款为30万,另借款30万,即房屋价款共计60万元。现房屋市值为100万元,升值了40万。其中,李先生个人婚前房产购房款为30万,增值20万。
(1)如果法院认定该增值部分属于李先生个人财产,则房屋分割方式为:
100万中减去李先生婚前房产出售所得款30万及其增值部分20万,剩余50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评价分割,双方各分得25万。
(2)如果法院认定该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房屋分割方式为:
100万房价款中减去李先生婚前房产出售所得款30万,剩余的70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评价分割,双方各分得35万;
就上述两种观点而言,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主流的观点是前者,即倾向于把房屋中属于个人财产那一部分的增值,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做分割。
另一种情况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有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时如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处理房产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转变为其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由房屋归属方,也就是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举例:小A婚前支付首付50万,购买总价为100万的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小A名下。后小A和小K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还贷30万。现在小A、小K二人欲离婚分割该房产。经评估,该房市值为200万元,增值100万。
对于该房屋,法院可以判决归小A所有,剩余20万房贷由小A偿还。夫妻共同还贷30万,共同还贷部分增值为30万,则,法院可以判决夫妻双方就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共计60万元进行平均分割,即各分得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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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式杰律师
张式杰律师,英语本科,法学硕士,北京市东城区优秀法制宣传志愿者;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特约通讯员;NGO小小鸟打工互助热线公益律师;培训师;法律翻译。
张式杰律师对婚姻法、劳动法、公司法方面的学术理论和实务案例有着深入研究。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相关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涉外婚姻领域,能够有针对性的研究外国的婚姻家事法律,从而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制定最有利于其的诉讼方案和策略,为其争取利益最大化。张律师能够在工作中熟练使用英语进行交流,尤其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860016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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