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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店房贷利率高一倍 民间借贷如何约定利息

许运来律师      阅读:11860

许运来 律师

联系电话:1351241250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摘要 近日,通州一家连锁洗衣店打出了小额抵押贷款的广告,民间借贷已无孔不入。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把闲散资金用于投资,民间借贷也越来越多。然而,人们对于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以及民间借贷如何约定利息知之甚少。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的许运来律师就民间借贷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薛加兴。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的许运来律师,许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许运来律师: 大家好,我是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的许运来律师,欢迎大家踊跃提出法律问题,我将安排时间统一解答。

法邦网: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自然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更加频繁,民间借贷越来越频繁。但由于人们对民间借贷问题知之甚少,很容易引发纠纷。那么,民间借贷有哪几种呢?这些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吗,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许运来律师: 根据借款主体的不同,民间借贷一共分三种,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

  在这三种借贷方式中,只有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违法。

  根据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此外,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因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法邦网: 根据许运来律师的讲解,我们可以看出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大家都知道银行借贷是要支付利息的,同是借贷,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呢?


许运来律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可以约定利息的,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但是约定利息的,不要违反要国家相关规定。

法邦网: 现在人们进行民间借贷不再局限于亲戚朋友之间,更多地是把闲置的资金用于投资。从许律师的介绍中,我们得知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那么,如果出借人想通过民间借贷获得利润,该如何约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呢?


许运来律师: 民间借贷的利息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1991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此,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即利息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利息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法邦网: 很多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复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利滚利”,当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未返还利息,就把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这种做法合法吗,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复利呢?


许运来律师: “利滚利”在实践中非常常见,往往容易形成高利贷,但是这里受两条红线的约束: 第一条红线是根据1991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包括“利滚利”形成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第二条红线是,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根据上述两条红线可以得出结论,不得将利息提前算入本金,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的四倍。

法邦网: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很多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那么,民间借贷能否既约定利息由约定违约金?如果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应如何处理?


许运来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对于贷款人来说,如果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其所遭受的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

  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中同时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和高额的违约金时,对于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法律尚且不保护,举轻以明重,法律更不保护高额的违约金。此时法院不应支持所有的高额违约金的请求。

  也就是说,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处理方案是: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约定的利息本身就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必要考虑违约金的调整,直接驳回违约金的诉请即可;当然,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应当均予以支持。

法邦网: 看完上面的问题,相信大家对如何约定民间借贷利息有了一定的了解。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出借人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约定民间借贷利息。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利息之后,借款人应当如何支付利息呢?


许运来律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05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法律规定即是答案。

法邦网: 借款时约定了利息,要求偿还利息是天经地义的。但是生活中,经常碰到出借人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但还款时却要求支付利息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是怎么处理的呢,出借人能要到利息吗?


许运来律师: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当事人一般不能主张还款期限内的利息,但是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法邦网: 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生活中当事人往往随意处理借贷利息问题。多数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后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但有的出借人却在借款时,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做法合法吗?


许运来律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上述规定,利息不得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这种做法违法。

法邦网: 民间借贷过程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很容易因为利息问题发生纠纷,如利息约定是否合法、应当如何支付利息、利息提前扣除是否合法等。那么,具体来说,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实践中该如何处理利息问题呢?


许运来律师: 这种情况可以这样来分析和操作,首先分析利息的情况:第一、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是利息的上限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第二、利息的支付方式,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205条);第三、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无法主张,但是可以要求逾期付款的利息;第四、利息提前在本金中扣除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利息不得提前在本金中扣除。经过上述分析,如果民间借贷不符合上述规定,那么都存在违法性的问题。

法邦网: 近日,温州女富商吴英案有了新进展,民间借贷问题再次成为社会的焦点。实际上,民间借贷所隐藏的风险不言而喻,利息问题更是人们发生争议的焦点,一旦某一环节出现纰漏,当事人必将遭受损失。作为资深的债权债务律师,您对如何约定民间借贷利息还有什么专业的法律建议呢?


许运来律师: 首先,谈一下吴英案件。吴英案的死刑判决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评论铺天盖地。在一项网络投票中,96%的人反对死刑判决。这一现象反映出司法民主建设刻不容缓。而解决这一问题最重要的方法就是落实我国的人民陪审制,让普通人作为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的审理。本律师认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其一、必须是非法集资;其二、必须是诈骗的目的;其三、向公众集资。比照这三点,吴英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日报》评论认为,吴英案备受关注,体现了民众对民间融资行为重要性、合法性的高度关切,对我国现行金融领域方面法律法规的集中反思和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热切呼唤。吴英案对于当下社会的意义重要性体现在,民间融资已经属于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现象,法律如何规制民间资本取决于立法者的智慧。如何界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以及集资诈骗属于一个永恒争论的话题。

  其次,上述问题厘清后,再谈一下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上面已经分析清楚了,民间借贷是可以约定利息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行,但是最好将利息明明白白地写在合同上,包括利息的数额、给付方式等等,避免发生争议。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许运来律师: 今天谈到了很多问题,既有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也有借贷合同的利息问题;既有如何界定高息的问题,也有利息的给付方式问题;既有利息和本金的关系问题,也有利息和违约金的关系问题;既有有确定答案的问题,也有存在争议的话题。同时也谈到了吴英案,也谈到了民间融资和金融改革的话题,今天的话题可以说丰富多彩,以点见面,我需要对广大的网名说的一句话就是,借贷有风险,房款要谨慎。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许运来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许运来律师: 我希望今后的《法律名人谈》打造一个百姓舞台,让大家将更多的法律问题通过这个节目呈现出来,线上解决大家的共同问题,线下也可以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解决个别问题。谢谢大家的关注!我的联系方式为:46898377@qq.com;电话为:13512412504,欢迎大家垂询,同时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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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运来律师
许运来,天津知名律师,资深法律顾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青海大学本科毕业,南开大学在读法律硕士。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法、房地产、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工业大学客座讲师,天津市作家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中小企业协会常务理事。执业理念:实现公平、正义的道路虽然曲折,但坚信公平、正义一定会到来。 许运来律师擅长建设工程、经济合同、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房地产、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公司股权、重组、并购,股权转让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以及各类刑辩业务。 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是许运来律师的最大心愿,您的信任与支持是对他最积极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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