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林心如在《TCBS看板人物》上发表人生感言,称自己并非不需要爱情,只是觉得婚姻想结就结,该离就离,在爱情里永不言败。但是,结婚真的就如此简单吗?在生活中我们到底要如何处理婚前财产的认定、公证等一系列问题呢?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金博大律师事物所北京分所的张式杰律师就结婚中人们经常忽视的法律问题与大家分析、探讨。
张式杰律师: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三)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四)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邦网: 其实,在婚前财产的问题中,最主要的无疑还是房子的问题。听了张律师的介绍,我们知道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肯定是归个人财产无疑,但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房贷的话,那房子还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吗?房子的所有权又为谁所有?
张式杰律师:
由于当前中国高房价的事实,您说的这种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是相当普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面的规定可知,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购买人一方所有,但是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张式杰律师:
现在的年轻人,尤其是80后、90后,闪婚闪离的非常多,从而在嫁妆、彩礼方面产生的纠纷也非常多。在这里我将二者在法律上的规定,详细和大家谈谈。
首先,我们先来谈谈彩礼。
彩礼又称聘礼,是我国社会古已有之的一种财产形式。关于彩礼的性质,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是赠与行为。赠与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包括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这种赠与行为在婚姻恋爱关系中的表现是互相赠送礼品、礼金,这种习俗为人们所遵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彩礼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这与无条件赠与不同,其实质是附条件赠与行为。法律保护这一赠与行为,除非该赠与行为影响了赠与方生产、生活,或者另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
对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前述情形下,男方才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然后,我们再来谈谈嫁妆。
判断嫁妆的性质究竟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结婚登记的时间来判断。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由女方所有;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应予以分割。当然,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张式杰律师:
根据我们的经验,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当事人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男女中一方或双方为港澳台或外国人;一种是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为再婚;还有一种是双方财产所有数量悬殊。这些情形下,人们往往倾向于签署婚前协议。
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对“婚前财产协议”作出明确的概念描述。通常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做出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任何一方婚前的财产婚后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
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基础,在于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协议是存在法律基础的,合法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自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张式杰律师:
随着现在经济水平的提供,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已经变成一种趋势,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应注意以下事项:
(1)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
(2)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一般包括男女双方婚前的存款,房产,车子,其他贵重物品等。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不能过细,建议仅对重要财产作出约定即可。
(3)明确婚前财产婚后共享的比例;在婚后可以与爱人共享的财产内容,以及共享的比例应该清楚。若只是表述为“婚前某项财产婚后共有”,法律上的理解应是每人一半。
(4)财产描述要明确;在实践中,由于财产描述不明确最终导致认为协议约定不明而不予确认的案例不在少数。比如房产的描述,很多伴侣在作婚前财产协议时,对于一方的婚前房产只是写“某某小区的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正确的描述应该是“坐落于某市(县)xx街xx号房产由双方共有”。
(5)设定清楚婚前财产生效的条件、时间;协议的生效若未作特别约定的话,一般是结婚登记后生效。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为了增加婚前财产协议的公示力会增加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后生效的限制。
(6)男女双方必须签字并且注明时间;
(7)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在结婚前签订也可以在结婚后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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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式杰律师
张式杰律师,英语本科,法学硕士,北京市东城区优秀法制宣传志愿者;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特约通讯员;NGO小小鸟打工互助热线公益律师;培训师;法律翻译。
张式杰律师对婚姻法、劳动法、公司法方面的学术理论和实务案例有着深入研究。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相关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涉外婚姻领域,能够有针对性的研究外国的婚姻家事法律,从而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制定最有利于其的诉讼方案和策略,为其争取利益最大化。张律师能够在工作中熟练使用英语进行交流,尤其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8600163056
电子邮箱:zhangshijie97642@qq.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张式杰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