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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现场大闸蟹被抢 承运人是否要为损失买单

陈红石律师      阅读:12575

陈红石 律师

联系电话:18712817974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公司并购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常年顾问

摘要 近日,长沙一辆装有螃蟹的面包车发生车祸,车祸现场大闸蟹被抢。对于该事件,除了道德层面外,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也引起不少人的关注,那么事件中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是否要为货物的损失买单呢?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的陈红石律师就车祸现场大闸蟹被抢事件中所涉及的承运人责任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张燕。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的陈红石律师,陈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陈红石律师: 大家好!

法邦网: 近期有条新闻,说长沙车祸现场螃蟹被抢,这条新闻在提醒承运人注意运输安全的同时,也给托运人敲响了风险警钟。现在大家都知道要签合同,但如果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没签运输合同,又该怎么办?


陈红石律师: 在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运输合同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口头约定也是可以的。但是未签订书面合同,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部分权利义务就很难确定,在发生争议时,可能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

法邦网: 如果双方签了运输合同,一般会对彼此的义务进行约定,而在螃蟹被抢事件中,承运人不可能再按照约定将螃蟹运送到目的地了,那么这是否有违承运人的义务呢?


陈红石律师: 是的,未能把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是有违承运人的义务的。一般来讲,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

  1、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法邦网: 事实上,与义务相对应的不仅仅是权利,还有责任,也就是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该事件中,承运人显然是没能履行自己将螃蟹安全送到的义务,那他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陈红石律师: 承运人没有将货物安全送到目的地,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我们认定违约责任,需要符合以下几点:

  1、须有违约行为,也就是有不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约定的事实;

  2、须有损害的事实,即受害人要有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约方没有免责事由。

法邦网: 如果承运人确认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了,他应该如何承担?


陈红石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违约责任方式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就本案而言,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是否约定违约金和定金,我们不知道。现仅就三种基本形式分析承运人如何承担责任。

  继续履行合同显然是不可能的了,因为螃蟹已经被抢,货物已经不存在,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该种承担方式不适合本案承运人;采取补救措施一般适用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也不适合本案承运人。

  赔偿损失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其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没有其它约定的情况下,承运人应该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邦网: 有网友提出,如果托运人事先买了保险的话,那他是否可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螃蟹是被路人抢走的,那路人是不是也应该主动返还螃蟹,如果他们不还,托运人可不可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陈红石律师: 如果托运人事先买了保险,而该损失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路人抢走了螃蟹应该主动返还,如果不还,可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法邦网: 通过陈律师的分析,我们知道托运人可以找谁赔,可能是承运人、可能是保险公司,也可能是侵权第三人,而接下来就是赔偿多少的问题了。


陈红石律师: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损失包括两方面:一是实际损失,是指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现有财产实际的、直接的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以及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二是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可以得到因违反合同而未得的利益的损失。但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本案托运人可以要求的赔偿是实际的货物损失和可获得的利益。

  具体的赔偿标准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邦网: 当然,了解赔偿范围只是托运人追责的前提,那么托运人可以从哪些途径获得赔偿呢?


陈红石律师: 可以和承运人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且合同中未约定仲裁和管辖法院,可以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承运人。

法邦网: 事实上,不管是哪种解决途径,托运人都要面对一个大难题,就是要收集相证据,我们知道在此类纠纷中往往还会涉及到异地取证,作为托运人应该如何收集证据?怎么做是比较行之有效的?


陈红石律师: 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具体来讲,托运人最好能够提供和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以及被抢螃蟹的数量、价值等。

法邦网: 收集完证据,托运人若想通过诉讼去处理纠纷,应该在什么时间内提出,法律有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陈红石律师: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法邦网: 如果托运人在法定时效内拿着收集到的证据去法院诉讼,但承运人主张自己有免责事由该怎么办?


陈红石律师: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的事实,承运人也可以免除责任。

  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2、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决定,并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如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因货物自然特性和运输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法邦网: 谈了这么多,运输中托运人的风险应该如何防范?也请您给大家提些宝贵的建议。


陈红石律师: 首先,应该和承运人签订完整的运输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以便发生争议时能及时明确双方的责任。

  其次,要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要因为自身的过错造成了损失。例如: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第三,要保管好合同、托运单和承运人之间的来往函件等,如发生纠纷,可以有充足的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建议为货物购买运输保险,可以使损失得到及时的补偿。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陈红石律师: 其实,今天案例中发生的事情,是我们都不愿看到的,运输的螃蟹被抢,并不是承运人的过错,但也是由于承运人先发生了交通事故,才造成了这样的后果,因此交通安全是很重要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大程度地保障运输的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陈红石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陈红石律师: 希望我们的节目能选择更多更有代表性的话题,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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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石律师
陈红石律师,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文字处理能力,同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师顾问。 执业多年,陈红石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素养,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承办了包括合同纠纷、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争议以及刑事在内的各类案件。在各类案件中尤其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为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服务。多年来不仅成功代理多起合同纠纷诉讼和仲裁案件,而且在合同谈判、合同代拟、合同审查、合同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工作中,陈红石律师能够始终把委托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深入细致的了解当事人的需求,从不作虚假承诺,从专业角度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方案,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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