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四川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在驾驶越野车撞伤路人后玩命奔逃,并在逃跑过程中撞死四人。本来一件很普通的交通事故,如今却因肇事司机的害怕,给自己惹下一身麻烦,那么,对于这样一位无知的司机,他该怎样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呢?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孙振明律师就四川越野车撞人致死一事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分析、探讨。
法邦网: 近日,四川发生的越野车撞人,并致多人死亡的事件,想必时下人人皆知。对此,很多网友表示相当愤慨,强烈要求严惩肇事者。但是,作为一个理智的法律人,孙律师您能从刑法的角度给大家剖析一下,该事件中的肇事司机究竟犯了什么罪?我国刑法对此罪是如何规定的?
法邦网: “一失足成千古恨”,肇事司机得到应有的惩罚,应该说是众望所归。但是,为了今后能让大家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至于慌了神,了解一下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孙律师,您能结合该司机的行为给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吗?
法邦网: 既然肇事司机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受到刑法的制裁也是必然的。但是,在车祸中丧生的受害者是无辜的,无论肇事者有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受害者或其家属都应该得到应有的赔偿。那么他们可以向谁请求赔偿?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邦网: 根据肇事司机李某的供述,其驾驶的越野车是借的。因此,如果肇事者的供述属实,那么该越野车的真正所有人也很难逃脱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出借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成为赔偿的责任的主体之一?
孙振明律师:
关于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主要包括: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如机动车制动不良、报废车辆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邦网: 找到对的人,才能办对的事。确定了赔偿主体,索要赔偿金的事情就有了明确的对象。尽管该事件中的肇事司机是罪有应得,但是在另一些时候司机也可能是无辜的,因此,交通事故的责任分配很重要。那么当出现机动车致损的情形,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分配,我国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孙振明律师:
本案中如受害方没有过错,肇事司机应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邦网: 根据孙律师您上述的介绍,交通事故中过错程度是确定当事人双方责任的基础。但是大家都知道,在机动车致人损害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是最主要的责任主体,即使受害人一方有过错,机动车一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结合本案,受害人在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时,可就哪些具体的项目进行索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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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振明律师
孙振明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入职于公安交通警察执法机构,从业多年深谙当事人维权之难,故毅然离职投身律师行业,专职为当事人提供交通事故处理等法律帮助。多年法律工作经历,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磨砺形成了深厚行业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基础、准确的书面表达能力和极强的沟通协作能力,另其踏实、认真谨慎的工作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孙律师办案心得:车祸猛于虎,轻则误事糜费,重则家破人亡。然一旦意外肇成,无论有责方,还是无责方,无论事故参与方,抑或利益关联者,达到最大程度降低或弥补损失,便显重要。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股份转让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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