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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蔡依林四亿身家全部信托 以防未来离婚财产被分割

张式杰律师      阅读:15540

张式杰 律师

联系电话:1860016305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摘要 近日,网上传来一则蔡依林迟迟未婚的消息,理由竟然是蔡依林将四亿身家全部交由多家银行信托管理,以免日后离婚散财,遭致各种财产纠纷。众网友直呼:终于找到锦荣不娶蔡依林的原因了。那么,我国法律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相关规定呢?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张式杰律师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贺丹。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张式杰律师,张式杰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式杰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张式杰,很高兴又在这里和大家相聚。

法邦网: 据多方资料显示,将个人财产交由信托管理,已经是很多明星甚至身家过亿的人常用的做法,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避免离婚后个人财产上的纠纷。那么,究竟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呢?


张式杰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邦网: 通过张律师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夫妻的个人财产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当然除了个人财产,还有一种财产就是共同财产。那么,哪些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张式杰律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邦网: 报道中提到蔡依林将四亿身家全部交由多家银行信托管理。对于“信托”,也许很多人不是太了解。张律师能为我们讲讲什么是信托吗?


张式杰律师: “信托”二字,顾名思义,便是把自己的财务委托给守信用的人管理。关于信托的定义,我国《信托法》第2条有明确的阐释,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其中,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管理或处理的财产,叫做信托财产,也叫信托标的物。

  设立信托,首先,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其次,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的财产;再次,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信托合同、遗嘱等。同时,在信托合同中,还必须列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并明确约定信托的财产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信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事项等等内容。

法邦网: 为什么说蔡依林将四亿身家交由信托管理,就能避免离婚后散财呢?究竟通过信托管理个人财产有什么作用呢?


张式杰律师: 之所以说信托能够避免蔡依林离婚散财,我想这主要和信托的特点有关。

  第一,根据《信托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信托财产本身具有独立性。一方面,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另一方面,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财产相区别。具体说来就是: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设立信托后,在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

  信托财产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根据我国《信托法》第5条、第52条的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由此也可以看出,信托关系的持续与否,只与受益人主体资格密切相关。换言之,只有当受益人主体资格消灭时,信托关系才终止,才须对信托财产进行重新处置。无论委托人或受益人婚姻状况如何,均不影响信托的持续。

  我们现在再回到蔡依林的信托事件中来看,无论蔡依林日后是结婚还是离婚,只要未出现信托终止事由,其行为对信托均无影响,信托财产仍由受托人管理,不存在分割或重新处置的问题。所以,如果从这个角度而言,说信托能够防止蔡依林散财,也不是没有道理的。对于信托在个人财产的保护和传承上的作用,我认为大致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财产的保护。可以避免子孙挥霍外,可以让那些为了雄厚财产而与家庭成员结婚的的人无机可乘;

  2、避免纷争。因争夺遗产而让家庭成员反目成仇的案例不胜枚举,而信托可以让委托人按照个人意愿,预先安排资产分配给各个家庭成员、亲友、慈善团体及其他机构,从而避免委托人身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继承纷争。

  3、隐藏财富。由于信托文件一经签署,资产已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大多数的法定管辖区域无关于公开披露的规定,而且信托契约无需向任何政府机构登记,也无须公开供公众查询,因此受益人的个人数据及利益均绝对保密,直至信托终止为止。

  4、免于偿债。信托可以保护信托受益人不受其债权人的追索。比如,“富一代”在建立信托后因经营不善而陷入债务危机的话,债权人将无权处置已转移到“富二代”名下的信托资产,从而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企业经营不善给家庭生活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

  5、财富升值。从理财的角度看,由于信托受托人一般都具有专业的理财能力,这样可以弥补财产继承人理财能力匮乏的缺陷,从而使家庭财产得以稳健增值。从某种意义上说,信托解除了富人们对“富不过三代”的担忧。

法邦网: 原来如此,既然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其从委托人的自由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张式杰律师: 前面讲到,信托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其中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如果信托指定的受益人为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则信托财产的收益属于该第三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过来,如果信托设定受益人为其夫妻二人或其中一人的的话,则婚后的信托财产的收益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邦网: 既然信托财产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离婚时,信托收益又该如何分割?


张式杰律师: 在信托收益分割上,遵从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即信托合同里面事先约定离婚时信托收益分割方式的,按照约定分割;如果无明确约定,则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平均分割。

法邦网: 以上几个问题是“信托”情形下处理离婚财产的方法。下面我们就和张律师共同探讨一些比较常见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首先要请教张律师的是,对于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张式杰律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案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邦网: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也有不少网友问到: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了,可以采用什么办法来重新要求分割财产呢?


张式杰律师: 可以有两个途径:

  一个是通过诉讼的方式。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在法定期间内,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返回,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经审理后,如果法院未发现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采取诉讼方式的前提是,离婚协议签订时须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另一个方式是协议。建议反悔的一方和另一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重新对财产分割进行约定。

法邦网: 那么关于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请求的时间,有没有限制呢,是不是随时都可以?如果不是,那应该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张式杰律师: 这个当然是有时间限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的一年内,如果就财产分割问题返回,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也就是说,反悔期只有一年。

法邦网: 张律师,这里还有一个网友们非常关心的问题,那就是如果一方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存在隐匿、转移或者变卖夫妻财产的,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张式杰律师: 离婚时为了侵占财产,故意隐匿、转移或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屡见不鲜,对此《婚姻法》第47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特别需要提醒的是,这个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也就不再对此进行保护了。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张律师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张式杰律师: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婚姻是要靠夫妻两个人共同经营的,相互之间的信任、包容非常重要,同时,在此基础上的风险防范意识也很重要。尤其是现在,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资产的增多,如何做好个人财产的保值、增值,使不受婚姻变故的影响,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同时,随着高净值人群和中产阶级的日渐壮大,个人信托业务也开始成为法律服务的新领域。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张式杰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张式杰律师: 很高兴和大家再次相聚在《法律名人谈》。愿《法律名人谈》越办越好,蒸蒸日上!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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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式杰律师
张式杰律师,英语本科,法学硕士,北京市东城区优秀法制宣传志愿者;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特约通讯员;NGO小小鸟打工互助热线公益律师;培训师;法律翻译。 张式杰律师对婚姻法、劳动法、公司法方面的学术理论和实务案例有着深入研究。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相关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涉外婚姻领域,能够有针对性的研究外国的婚姻家事法律,从而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制定最有利于其的诉讼方案和策略,为其争取利益最大化。张律师能够在工作中熟练使用英语进行交流,尤其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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