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他人借贷入火坑 保证责任如何承担
许运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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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51241250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摘要
民间借贷很普遍,但是也常常因容易忽略很多细节而产生纠纷,日前一位为好友提供担保的李女士,就因为被担保人的“人间蒸发”,而使自己陷入了还债的火坑,那么保证责任到底应该如何承担呢?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的许运来律师就“保证责任究竟该如何承担”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何恒恒。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许运来律师,许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女子提供担保,本来是好心为朋友能借到钱,却不料最终让自己成了“债务人”,真是好心招来恶果。对此,许律师您能给大家说说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应怎样承担责任?
许运来律师:
担保责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法邦网:
担保人为债务提供债的担保,在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毕竟不是真正的债务人,让其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是不合情理的。那么在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受到的损失应得到怎样的赔偿?
许运来律师: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法邦网:
如果担保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了债务,担保人可就自己因偿还债务而遭受的损失向债务人追偿。然而,在很多的债务担保纠纷中,关系往往要更复杂,如当担保人好意提供物保,而债务人和债权人却恶意窜通侵吞担保物,此种情形下担保的效力如何?担保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许运来律师: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法邦网: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需要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那么,如果担保时缺乏相应的书面形式,担保是否仍会对保证人产生相应的约束效力?
许运来律师: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纳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法邦网:
既然担保是一种要式行为,那么许律师,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哪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的缺失,会否影响到担保合同的效力?
许运来律师:
担保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担保的主债权的金额,担保的范围,担保种类(是物的担保还是保证人担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限等等内容。
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有缺失,一般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是如果法律要件缺失,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提供不动产抵押的情况,需要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并且要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否则该抵押担保依法不产生物的担保的效力。
法邦网:
担保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对担保的债务就负有保证清偿的责任。那么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哪些?具体的保证责任该如何确定?
许运来律师: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邦网:
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很多时候可能都是出于对债务人的一种信赖,而让基于信赖关系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无限期承担保证责任似乎不太合理。因此,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届满,会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许运来律师:
保证期限属于担保法中非常复杂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现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邦网:
根据许律师的介绍,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可是在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担保的债权债务发生转移,保证人是否仍负有保证责任?
许运来律师:
如果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
如果主债务发生转移,由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法邦网:
保证人所担保的债务转移,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未经保证人的同意可以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许律师,除了此种情形外,还存在什么情形,可以使保证人不必承担保证责任?
许运来律师: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保证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法邦网: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因此,许律师您能结合您的实践经验,给大家说说,作为保证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还应注意什么其他的问题。
许运来律师:
保证人需要注意的问题,我归纳总结如下: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2、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4、主要担保期限问题;5、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等等。
许运来律师:
我希望今后的《法律名人谈》打造一个百姓舞台,让大家将更多的法律问题通过这个节目呈现出来,线上解决大家的共同问题,线下也可以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解决个别问题。谢谢大家的关注!我的联系方式为:46898377@qq.com;电话为:13512412504,欢迎大家垂询,同时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平台。
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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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运来律师
许运来,天津知名律师,资深法律顾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青海大学本科毕业,南开大学在读法律硕士。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法、房地产、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工业大学客座讲师,天津市作家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中小企业协会常务理事。执业理念:实现公平、正义的道路虽然曲折,但坚信公平、正义一定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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