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是个大课堂,有着非常大的学问,学好婚姻这门必修课对每个人来说都很重要。因此,江苏政协委员提议:“大学生应修婚姻课,合格才能结婚”,对于这一提议很多人表示赞同。知道如何维系感情固然应当,可了解一些必要的婚姻法律常识也不容忽视。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金博大律师事物所北京分所的张式杰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一些实际、常用的婚姻法律常识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婚姻是个大学堂,正是因为许多人缺乏对婚姻的认识,才有了如今高居不下的离婚率。虽然要求大学生修专门的婚姻课,听起来太过滑稽;而且非合格,不能结婚,更是让人大跌眼镜。对此能否成为结婚的法定条件,我们暂且不论,先来请张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目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有哪些?
法邦网: 在婚姻的大课堂里,结婚是我们必修的第一课,符合了结婚条件的男女可以自愿而自由的结成婚姻关系,但是,在婚姻的缔结过程中,程序问题也不容忽视。根据我国婚姻法,结婚需要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婚姻登记的效力何在?办理婚姻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张式杰律师:
男女双方一旦登记结婚,其二人之间即缔结了婚姻关系,成为夫妻。根据婚姻法的要求,夫妻之间应承担相互忠实、相互抚养的义务,同时,除有特别约定之外,夫妻之间应享有财产共有以及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具体地讲,所谓相互忠实的义务,主要是指配偶性生活排他的专属义务,即只能和自己的配偶发生性行为。
相互抚养义务,是指一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生活上遇有困难的,另一方有义务在精神上和经济上予以支持。
夫妻财产共有,意思是除了双方有约定情形以及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外,不论收入多寡,双方在婚后的收益都属于二人共同所有。
夫妻之间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是指除有遗嘱情形外,婚后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有权继承属于一方生前的财产。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双方当事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此外,新人还要提供3张免冠2寸彩色合影照。
法邦网: 不合法的婚姻,与坎坷的情路一样,闹不好都会使婚姻走向末路,而一段不合适的婚姻最好的结局也莫过于离婚。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离婚的必备要素,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夫妇对此需要通过哪些行为或证据来证明?
张式杰律师:
对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专门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提供判断标准。具体内容为: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法邦网: 感情的破裂,其法律表征有列举的多种情形,如家暴。当然对于这种情形的离婚,自然有一方会背负更重的爱情伤痛,于是法律在这种情形下规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除了家暴外,根据法律的规定,还有哪些情形无过错一方可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法邦网: 对于一段即便是赔偿也要结束的婚姻,其身份关系的终结,说白了就是一张离婚证的事情,但是离婚财产却可能是横亘在夫妻之间的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当新婚燕尔的夫妻离婚或订婚阶段的男女感情不复存在,那么男女一方为婚礼而支付的财产能否要求另一方补偿?所谓的彩礼又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张式杰律师:
《婚姻法》第17条就夫妻共有财产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除夫妻双方就财产归属有特别约定外,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会在遵循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下平均分割。但需要注意的是,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并非绝对,有两种例外情形:一种是,如果其中一方存在婚姻法中规定的过错情形,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这就意味着,如果法院一旦认定其中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其将向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责任落实到财产分割方面,则为向无过错方倾斜,对过错方酌情予以少分。另一种是,离婚时,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邦网: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最新的婚姻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头——房产,进行了直接的规定,可谓厘清了一些长久以来婚姻房产的老大难问题。张律师您能给大家简要解释一下相关的规定吗?关于这些规定大家又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张式杰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7条和第10条是有关房产归属的规定。其中,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按照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理解,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及配偶双方的赠与。而按照司法解释(三)中第7条理解则是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就意味着,离婚时,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产证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的,在夫妻离婚无法协议房产归属时,该房产应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其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按揭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因此,需要人们特别注意的是,在遇到上述两种情形时,如果想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应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做好财产权益的维护与防范工作。比如,注意房产证上产权人的登记;涉及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注意保留相关出资证据等。
法邦网: 任何离婚情况的出现,都是彼此对婚姻修为的不够。因此,为了挽救一段即将覆灭的婚姻,更确切的说是保障弱势妇女的合法权益,法律同样也作了最后的努力,比如规定了一些离婚的限制性条件,那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限制性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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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式杰律师
张式杰律师,英语本科,法学硕士,北京市东城区优秀法制宣传志愿者;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特约通讯员;NGO小小鸟打工互助热线公益律师;培训师;法律翻译。
张式杰律师对婚姻法、劳动法、公司法方面的学术理论和实务案例有着深入研究。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相关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涉外婚姻领域,能够有针对性的研究外国的婚姻家事法律,从而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制定最有利于其的诉讼方案和策略,为其争取利益最大化。张律师能够在工作中熟练使用英语进行交流,尤其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860016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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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张式杰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