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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提议大学修婚姻课 结婚到离婚仅一步之遥

张式杰律师      阅读:112371

张式杰 律师

联系电话:1860016305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摘要 婚姻是个大课堂,有着非常大的学问,学好婚姻这门必修课对每个人来说都很重要。因此,江苏政协委员提议:“大学生应修婚姻课,合格才能结婚”,对于这一提议很多人表示赞同。知道如何维系感情固然应当,可了解一些必要的婚姻法律常识也不容忽视。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金博大律师事物所北京分所的张式杰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一些实际、常用的婚姻法律常识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何恒恒。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金博大律师事物所北京分所的张式杰律师,张式杰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式杰律师: 大家好,我是张式杰,很高兴我们又相聚在《法律名人谈》。

法邦网: 婚姻是个大学堂,正是因为许多人缺乏对婚姻的认识,才有了如今高居不下的离婚率。虽然要求大学生修专门的婚姻课,听起来太过滑稽;而且非合格,不能结婚,更是让人大跌眼镜。对此能否成为结婚的法定条件,我们暂且不论,先来请张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目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有哪些?


张式杰律师: 结婚的条件,可以从两方面来说,一方面是实质上的要求,一方面是形式上的要求。

  就结婚的实质条件而言,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种。积极条件主要为:(1)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双方必须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消极条件主要有:(1)双方均为单身,没有配偶;(2)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3)男女双方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

  结婚的形式条件为,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给双方结婚证后,即确立夫妻关系。

法邦网: 在婚姻的大课堂里,结婚是我们必修的第一课,符合了结婚条件的男女可以自愿而自由的结成婚姻关系,但是,在婚姻的缔结过程中,程序问题也不容忽视。根据我国婚姻法,结婚需要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婚姻登记的效力何在?办理婚姻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张式杰律师: 男女双方一旦登记结婚,其二人之间即缔结了婚姻关系,成为夫妻。根据婚姻法的要求,夫妻之间应承担相互忠实、相互抚养的义务,同时,除有特别约定之外,夫妻之间应享有财产共有以及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具体地讲,所谓相互忠实的义务,主要是指配偶性生活排他的专属义务,即只能和自己的配偶发生性行为。

  相互抚养义务,是指一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生活上遇有困难的,另一方有义务在精神上和经济上予以支持。

  夫妻财产共有,意思是除了双方有约定情形以及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外,不论收入多寡,双方在婚后的收益都属于二人共同所有。

  夫妻之间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是指除有遗嘱情形外,婚后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有权继承属于一方生前的财产。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双方当事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此外,新人还要提供3张免冠2寸彩色合影照。

法邦网: 不合法的婚姻,与坎坷的情路一样,闹不好都会使婚姻走向末路,而一段不合适的婚姻最好的结局也莫过于离婚。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离婚的必备要素,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夫妇对此需要通过哪些行为或证据来证明?


张式杰律师: 对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专门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提供判断标准。具体内容为: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法邦网: 感情的破裂,其法律表征有列举的多种情形,如家暴。当然对于这种情形的离婚,自然有一方会背负更重的爱情伤痛,于是法律在这种情形下规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除了家暴外,根据法律的规定,还有哪些情形无过错一方可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张式杰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除了实施家庭暴力情形外,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该损害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法邦网: 对于一段即便是赔偿也要结束的婚姻,其身份关系的终结,说白了就是一张离婚证的事情,但是离婚财产却可能是横亘在夫妻之间的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当新婚燕尔的夫妻离婚或订婚阶段的男女感情不复存在,那么男女一方为婚礼而支付的财产能否要求另一方补偿?所谓的彩礼又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张式杰律师: 为婚礼而支付的财产内涵较为广泛,它包括彩礼,又不限于彩礼。比如,举行婚礼过程中的婚宴费用、支付给婚庆公司的费用等等,这些属于结婚过程中必要性的消费,不具有返还的法律依据。而对于彩礼的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10条就此有专门的规定,存在如下情形的,如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邦网: 彩礼,对于庞杂的婚姻财产关系或许只是九牛一毛,因为真正让夫妻揪心的,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那么当男女双方离婚时,哪些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又该如何分割?


张式杰律师: 《婚姻法》第17条就夫妻共有财产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除夫妻双方就财产归属有特别约定外,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会在遵循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下平均分割。但需要注意的是,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并非绝对,有两种例外情形:一种是,如果其中一方存在婚姻法中规定的过错情形,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这就意味着,如果法院一旦认定其中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其将向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责任落实到财产分割方面,则为向无过错方倾斜,对过错方酌情予以少分。另一种是,离婚时,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邦网: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最新的婚姻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头——房产,进行了直接的规定,可谓厘清了一些长久以来婚姻房产的老大难问题。张律师您能给大家简要解释一下相关的规定吗?关于这些规定大家又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张式杰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7条和第10条是有关房产归属的规定。其中,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按照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理解,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及配偶双方的赠与。而按照司法解释(三)中第7条理解则是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就意味着,离婚时,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产证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的,在夫妻离婚无法协议房产归属时,该房产应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其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按揭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因此,需要人们特别注意的是,在遇到上述两种情形时,如果想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应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做好财产权益的维护与防范工作。比如,注意房产证上产权人的登记;涉及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注意保留相关出资证据等。

法邦网: 虽然法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分割做了一定的努力,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难免会出现分割后再起纠纷的情形。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后,当事人能否请求对共同财产再次进行分割?什么情况下可请求再次分割?


张式杰律师: 完全可以,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再次分割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提醒的是,这里的再次分割请求权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法邦网: 任何离婚情况的出现,都是彼此对婚姻修为的不够。因此,为了挽救一段即将覆灭的婚姻,更确切的说是保障弱势妇女的合法权益,法律同样也作了最后的努力,比如规定了一些离婚的限制性条件,那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限制性条件有哪些?


张式杰律师: 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的限制性条款主要体现在第33条和第34条。

  第33条是保护军婚。出于对军人家庭稳定性的考虑,该条款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34条应该是考虑到女性在生理方面的天然弱势而作出的规定,即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只有在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下,方可以不受此规定限制。

法邦网: 关于婚姻这门课,不能走到终点,或许都难说是及格的;说了这么多,张律师您能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经验,给大家谈谈您的一些关于婚姻的忠告吗?


张式杰律师: 我一直认为,婚姻是一门艺术,婚姻在于经营。如果把婚姻看做是公司,则夫妻即为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合伙经营最重要的是三观要一致,也就是应当具有相同的经营理念。夫妻之道,我认为,最为重要的是,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爱慕,相互帮助。说到底,婚姻如履,合不合脚不是别人看的,是自己体验的。再华丽的鞋子,不一定适合自己的脚。最后要说的是,婚姻之中最最重要的,就是一定要懂得珍惜。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张式杰律师: 婚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婚姻法也是我一直钟爱的业务领域。虽然每一期的访谈时间有限,但是我和大家的交流是不受时空限制的。如果大家有其他问题想咨询的,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我的电话:18600163056。另外,我与法邦网合作的《名律直播室》春节过后就要上线了,在该栏目中,我将通过案例的形式和大家一起探讨婚姻法,欢迎大家届时关注。谢谢。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张式杰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张式杰律师: 贵栏目我一直在关注,也希望更多的朋友能够关注她,喜欢她。我也希望她能越办越好,蒸蒸日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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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式杰律师
张式杰律师,英语本科,法学硕士,北京市东城区优秀法制宣传志愿者;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特约通讯员;NGO小小鸟打工互助热线公益律师;培训师;法律翻译。 张式杰律师对婚姻法、劳动法、公司法方面的学术理论和实务案例有着深入研究。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相关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涉外婚姻领域,能够有针对性的研究外国的婚姻家事法律,从而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制定最有利于其的诉讼方案和策略,为其争取利益最大化。张律师能够在工作中熟练使用英语进行交流,尤其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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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张式杰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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