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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拒抚养惹怒老汉 改遗嘱继承赠房给老伴

石锦双律师      阅读:122745

石锦双 律师

联系电话:13051085589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摘要 亲情无限大,可是当遇上钱,总会让它变得微不足道!父亲生病,女儿拒绝支付医疗费,不合家庭伦理;然而,老汉看似“技高一筹”的遗嘱改赠房产给老伴,实则是撕裂了本就已经产生动摇了的家庭关系。介于此,法律将如何调整该继承纠纷?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的石锦双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房产继承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何恒恒。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的石锦双律师,石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石锦双律师: 大家好,我是专职做房屋买卖、房产确权、离婚财产分割、遗嘱继承等法律业务的房产律师,很高兴来到这里,与大家一起探讨财产继承方面的问题。

法邦网: 生老病死,自然规律。但有时候生者逝去也会留下很多事,让继续活着的人疲于奔波。这不,忠县法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父亲生病住院,女儿拒付医疗费,导致父亲修改遗嘱,将原本死后由两个女儿继承的房产改由现任妻子继承。从家庭伦理层面来讲,父女两对簿公堂似乎并不合适;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关于这场继承纠纷,石律师您能告诉大家,继承人应如何确定吗?在没有遗嘱存在的情形下,继承人又该如何确定?


石锦双律师: 忠县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做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也是没有问题的。针对本案先谈一下继承遗产的范围,即诉争的一套房产,此房产是在原老伴儿去世后,在2007年独自出资购买的,老人有独立的处分权;再谈一下继承人的范围,依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父亲的继承人范围按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老伴儿、两个女儿,因为原老伴儿在2006年已经去世,所以此处的老伴儿是指老人再婚的李婆婆。

  上述就是在没有遗嘱存在的情形下确定遗产的范围和继承人的范围,但本案涉及到了遗嘱,而且继承人也是在《继承法》第十条确定的范围内,所以应该遵照遗嘱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父亲在第一份遗嘱中决定将诉争的房产由两个女儿继承,那么继承人就是两个女儿,在第二份遗嘱中决定将诉争的房产由李婆婆一人继承,那么继承人就是李婆婆一人。

  如果遗嘱是在《继承法》第十条确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外指定遗产接受人,此为受遗赠人,也是法律允许的。

法邦网: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根据法律的规定,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如果子女对老人生前不尽义务,死后却偏又“不知廉耻”的想要遗产,这似乎是件很不合理的事。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如果死者生前没有遗嘱,那么子女是否会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石锦双律师: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有:(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你所说的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对老人生前不尽义务,达到了遗弃或者虐待,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就丧失了继承权。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时有发生的,有一种情况是老人生前对某个子女比较溺爱,在精神上过多呵护、物质上过多的给予,可这个子女对老人并不知道感恩,永远没有满足的时候,有的只是埋怨和怨恨。在老人的赡养问题上,这个子女对老人生前不但不履行日常照顾、亲情问候、经济支持等应当由子女做的义务,他那贪婪的心,如你所说的“不知廉耻”的思想反而最能引起父母子女间、或兄弟姐妹间失和,家庭矛盾不断。这样的子女在老人生前不尽义务,一位老人去世后,因为溺爱,另一位老人也不会指责,在大量的审判实践中,这种所谓的“不尽义务”也不好举证,所以一般都有相应的继承权,并能分割分配到相应的遗产份额。

法邦网: 尽管该事件中的女儿们并不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但是老人的最后遗嘱明确表明房屋赠予自己的老伴儿,女儿不得继承,并与其所立前一份遗嘱冲突。在此种死者生前立多份遗嘱的情形下,遗产的继承应该按照哪份遗嘱来执行?我国法律有何规定?


石锦双律师: 此种情况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老人在生前自由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是对与老伴儿李婆婆间相亲相爱的感情的一种表达,对李婆婆在自己最需要亲人的时候不离不弃,照顾有加的一种感激,也是对自己亲生女儿不看望、不照顾、不出医药费等行为的控诉。老人有权更改先前的遗嘱,内容也可以与前一份遗嘱冲突,相差甚远。当然在此我需要说的是,本案中的两个女儿,不论老人有没有遗产都应该尽到看望、照顾、经济资助的赡养义务,二人的做法应该得到道德的谴责。

法邦网: 按照最贴近被继承人内心想法的遗嘱去处分遗产,应该算是对死者最好的一种交代。但是,当财迷心窍的继承人挖空心思的想尽可能多的霸占遗产时,纠纷可能会远比该事件中的情形要多且复杂,而房产继承则更是需要厘清很多关系。因此,石律师您能告诉大家,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而作为遗产的房产,其在被继承时,产权如果出现争议,又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石锦双律师: 确实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要远比法律规定的情形复杂得多,甚至比电影电视剧演绎的都丰富多彩,有的子女为了多占财产,严格控制老人的活动,更甚者将老人隐匿不让其他子女接触,采取软磨硬泡、蒙骗、恐吓、引诱、逼迫的方式让老人写遗嘱,或到公证处做公证,将所有财产留给自己一个人,还有的是与老人签订协议将老人名下的房产、股权或其它贵重物品以买卖的方式,以赠与的方式过户给自己,还有过户给自己的下一代晚辈的。最可气的是,将老人的所有财产搜刮一空之后,老人的居住、日常生活和求医问药都成了问题,要时时看子女的脸色行事了,落入了一种有苦说不出的境况。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所要继承的都必须是老人名下的财产,还要强调的是必须是合法财产,这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比如工资、佣金、劳务报酬,彩票奖金等;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比如厂房、土地使用权;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八)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九)公民继承得来的财产或者接受的遗赠财物,包括没有实际分割的财产或应当继承的权益。

  作为遗产的房产在被继承时,产权出现争议的,应当先进行析产,即明确了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财产状况后,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分配分割。

法邦网: 在遗嘱继承的情形下,被继承人一般会对财产如何分配作出明确的表示。但是如果遗嘱被确定无效或者没有遗嘱,那么依照法定继承可能会使房产的继承非常麻烦。在同一顺位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时候,作为不宜分割的遗产——房屋,应在继承人间如何分配?


石锦双律师: 房产作为遗产,并且只有一套,必须依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存在多个继承人,一种情况是继承人按各自的份额共有继承的房产,共同到房产登记机关去登记备案,每个继承人持有相应份额的按份共有的权利证书。尤其是正在或不久正面临拆迁的房产,这样处理是最符合所有继承人利益的分配方案,房产的原有居住人继续居住使用,待拆迁取得贷币补偿后,继承人分割拆迁贷币;

  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一个继承人取得房产的全部产权,依此房产的评估价或共同协商价,按继承人各自的份额折算成贷币,由取得房产全部产权的继承人向其他人支付折价款。

法邦网: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产是不动产,房产登记取得房产证是权利归属的最有力证据。按照最终确立的遗嘱效力,房产的权属本应归老太,但房产证却被女儿霸占。此时,作为遗产的房屋的所有权该如何确定?老太又该如何真正取得房屋的权属证明?


石锦双律师: 房产证确实是权利归属的最有力证据,依《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房屋权利归属的核心不是证书本身,而是房产登记,李婆婆在取得生效判决后,可以持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屋和土地管理局的产权交易中心去咨询办理过户的流程和应该准备的材料。在李婆婆取得了继承房屋的新房产证后,就踏实了,这就是房屋的权属证明。

法邦网: 如果在遗产尚未分配完毕前,女儿们凭借持有房产证的先天优势,擅自将房屋做出租或出卖的处分,那么作为真正房屋主人的老太,其继承房屋的权利该如何得到保障?


石锦双律师: 你说的这种情况确实有可能发生,因为有些老百姓的法律知识欠缺,与人盲目的签订合同,只重“合同”的形式,不注重合同的内容,更不关注合同主体的情况也是有的。

  女儿们将老人生前名下的房产出租或出卖,因为不是房屋权利人的意思,所以这种协议的效力是处于待定状态的,也就是说老人生前同意或者说继承人李婆婆事后追认,这份协议才能生效。一般情况下,李婆婆是不同意的,她可以要求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腾退房屋、赔偿损失;可以要求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一般这种房屋买卖是无法办理过户的,所以不会发生处分完毕的情形。

  如果要进行相应的诉讼维权,这种情况需要另行提起返还原物纠纷或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的诉讼。

法邦网: 对于该事件中的老太,或许夺回房屋的所有权并不是什么难事,但是要取得房屋法律上的权属证明并不那么容易。那么办理房产继承到底需要哪些程序?又该提交哪些资料呢?


石锦双律师: 本案中老人将生前个人所有的房产遗嘱留给后来的老伴儿李婆婆,如果二个女儿没有异议,三个人可以共同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然后再携带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但三个人不可能协商,并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提交生效的判决书、房产所有权证、契证,自己的身份证等材料即可。

法邦网: 亲人的离世,对每个人来说,应该都是一件很悲哀的事;然而,最心痛莫过于死者刚逝,生者便开始为遗产喋喋不休与头破血流。因此,石律师您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经验,给大家谈谈怎样才能尽可能避免遗产中的纠纷。


石锦双律师: 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尤其是六七十年代的人吃过苦、受过累、创过业,名下或多或少都累积了房产、股权、文玩及其它贵重财产,随着老龄社会的进入,如何处理自己的财产,让它良好的传承是很多人应该考虑的一个问题,我的建议是:

  一、老人生前对财产做好安排,对接受财产的人不必一视同仁,应该由有德者得,有能者管控,大量的财产都留给品行习性不良的儿孙辈,其实不是爱,反而是大害。

  二、老人的财产在生前不做分割,也不能将以后分割分配的方案告诉儿孙辈,应当立下遗嘱,这样能够充分的保证自己在生前过一个平静祥和的晚年。

  三、指定一个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懂得继承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士,也可以是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这样在继承发生时,需要执行解读遗嘱时,有执行人能够尽快的定纷止争。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石锦双律师: 我补充的就是可以不懂法律知识、法律程序,但懂得求得专业人士的帮助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是现代人的思维;还有就是踏踏实实做好眼前事、诚诚恳恳对待身边人,不要奢求,上天自有安排!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石锦双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石锦双律师: 谢谢主持人,谢谢网友的支持,我的建议就是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和大家一起分享身边发生的故事,解读其中的法理和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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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锦双律师
石锦双律师,大学本科毕业,并拥有双学历,1999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执业于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 石锦双律师担任过多个企业的法律顾问,主要办理企业劳动、合同、侵权、知识产权领域的仲裁诉讼案件,曾为企业提供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为企业应对劳动合同签署、履行、变更、解除,经济补偿金,试用期,竞业禁止,工伤,非全日制用工等问题提供有效的策略,规范企业管理,重建规章制度,使企业合理运用法律法规规避多种用工风险。 石锦双律师专注于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事务的研究和实践,对客户公司关注的人力资源相关HR日常咨询、HR劳动合同、HR用工流程、HR风险预防、HR竞业禁止、HR保密措施、HR管理制度、HR员工手册、HR法务培训、HR劳动争议、HR知识产权、HR职务犯罪预防等事项提供专业的服务。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能为客户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石锦双律师从业多样,知识面宽广,社会阅历丰富,代理案件过程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沉稳、慎密又不失灵活,是当事人纠纷案件中强有力的帮手、生活中可以信赖的朋友。执业以来代理案件多样,高比例的成功率来源于办事认真、负责任的态度,真心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信法律、相信证据,注重维护律师的口碑和当事人的长久利益,成功代理案件千余起,为多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 石锦双律师还擅长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经济合同、房屋买卖、物业管理、与公司经营紧密相关的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行政法规,及遗嘱继承、婚姻家庭、强制拆迁、民事损害赔偿等。执业中更多的涉猎知识产权、工程承包、经济合同、刑事辩护、与公司经营紧密相关的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行政法规等领域。 石锦双律师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专业素养,在石律师的法律服务中,当事人没有陷入诉累,个人事业、企业规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年发展状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石锦双律师始终把委托企业的需求放在第一位,以委托人满意作为最高服为宗旨,把握全局为委托人提供高效服务,并及时跟踪反馈工作情况,让委托企业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进程。至真至诚,全身心投入,始终为委托人着想,是烙印于石锦双律师心中终生不变的执业追求。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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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石锦双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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