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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汗钱打水漂 民间借贷那些不能不说的事儿

许运来律师      阅读:125555

许运来 律师

联系电话:1351241250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摘要 民间借贷说好的有高利息,一家人辛苦挣来的血汗钱借给投资公司,没想到利息没拿到,本钱也拿不回来,投资公司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查封了。血汗钱打水漂的事情又再次上演,明明是民间借贷怎么变成非法集资了,我们该怎么防范民间投资风险呢?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的许运来律师就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的许运来律师,许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许运来律师: 大家好!

法邦网: 在1999年最高院的批复里,将发生在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称为民间借贷,而有人把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统称为民间借贷。那么,我们该怎么定义民间借贷呢?


许运来律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利息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法邦网: 本来是签了合同的“民间借贷”,后来为什么就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上,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和界限是什么?


许运来律师: 好,首先说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那么,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他们二者时间有如下的区别:

  1、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至其“金融机构”后,其目的虽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2、两者的行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一般依托借贷双方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其往往通过宣传、介绍、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基于增值货币的愿望出让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

  3、两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贷款利率在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法邦网: 我们还了解到一些企业是在发生资不抵债的时候,没有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也没有请第三方管理财产的情况下,才侵害了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当企业资不抵债时,进入破产程序对债权人有哪些好处,债权人的债务能否在这一环节得到偿还?


许运来律师: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进行重整、和解等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破产制度对于债权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化解金融风险;遏制各种逃废债行为;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对那些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来说,不对其进行破产宣告,允许其继续借银行的钱用于各项支出,实际上就是容忍其继续浪费社会资源。另一方面,破产法的内容并不限于企业破产清算,相反,破产法中还有重整、和解等程序,通过这些程序可以使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暂时免受债权人的追讨,获得复苏的机会,从而最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债权人可以通过企业的破产程序通过债权申报,部分地实现自己的债权。

法邦网: 与公民企业间的借贷相对的是自然人间的借贷,江湖救急发生频率高,借款数额少。那么,我国《合同法》对自然人借贷有什么特别规定?


许运来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发现,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属于无息,约定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同时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

法邦网: 其实身边有人都觉得借贷双方是朋友,不需要打欠条,最后却因债务问题对簿公堂。在民间借贷中,是不是必须签订书面借据?书面借据跟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样吗?


许运来律师: 好的,这个问题我的答复如下: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借条一般体现的是债已经实际发生,即所借款项已经支付,但是并未偿还。

  两者的关系如下:

  借款合同只是约定合同双方应该如何履行借款的权利义务,但是实际履行仍然需要通过借条来确认双方是否确实履行了借款合同。

  换句话来说,借条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书面或者口头的借款合同,而借款合同的存在并没有说明双方就一定履行了借款合同义务,除非借款合同本身存在这样的条款。

法邦网: 有些债务人为了省略偿还利息环节,还在借款时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但法律禁止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预先扣除利息会带来什么危害?


许运来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因此,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预先扣除利息有较大的危害,最直接的危害就是可能造成高昂的利息,不利于确立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法邦网: 无论是公民间借贷还是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都会不可避免的谈到利息问题,那么,利息可以随意约定吗,法律对于对民间借贷的利息有什么样的规定?


许运来律师: 好的,这个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1991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此,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即利息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利息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法邦网: 民间借贷除了利息问题就是还款时间了,而还款时间的约定上往往也夹杂了太多人际关系问题,碍于情面,双方时常不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可是由于期限约定不明又常常引发纠纷,那如果还款期限不明确,是不是债务就可以一直拖着不还呢,如果诉至法院还款期限该怎么确定呢,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许运来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还款期限如果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最是要求还款。

法邦网: 如果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时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债务人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有资金,可能会发生提前或延后还款的情况。那么问题来了,对于提前还款的应该怎么支付利息?对于逾期还款要负什么责任?


许运来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对于提前还款的,除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对于逾期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邦网: 我国制定的法律中跟民间借贷相关的有许多,如《民法》、《民法通则意见》、《合同法》,还有专门为民间借贷制定的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您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是怎么选择适用法律的?


许运来律师: 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情况看,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两部法律。从实践操作中,又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民法通则》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定比较原则,只规定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比《民法通则》具体、明确,由于《合同法》是合同关系的特别法,故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如案件中涉及当事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否存在代理、借款诉讼时效等,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当涉及到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判断时,尽管《民法通则》可能有所涉及,但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但是《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不明确的情况,这时也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邦网: 作为普通的老百姓,我们在遇到民间借贷时,我们应该如何防范风险呢?


许运来律师: 首先,审核对方的借款用途和担保方式;其次,如果决定借款,要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再次,落实担保物和保证人。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许运来律师: 今天谈到了很多问题,既有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也有借贷合同的利息问题;既有如何界定高息的问题,也有利息的给付方式问题;既有有确定答案的问题,也有存在争议的话题,今天的话题可以说丰富多彩,以点见面,我需要对广大的网名说的一句话就是,借贷有风险,放款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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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运来律师: 我希望今后的《法律名人谈》打造一个百姓舞台,让大家将更多的法律问题通过这个节目呈现出来,线上解决大家的共同问题,线下也可以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解决个别问题。谢谢大家的关注!我的联系方式为:46898377@qq.com;电话为:13512412504,欢迎大家垂询,同时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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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运来律师
许运来,天津知名律师,资深法律顾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青海大学本科毕业,南开大学在读法律硕士。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法、房地产、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工业大学客座讲师,天津市作家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中小企业协会常务理事。执业理念:实现公平、正义的道路虽然曲折,但坚信公平、正义一定会到来。 许运来律师擅长建设工程、经济合同、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房地产、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公司股权、重组、并购,股权转让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以及各类刑辩业务。 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是许运来律师的最大心愿,您的信任与支持是对他最积极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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