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每年丢失身份证的人约在100万人以上,但是由于目前公安信息系统的权限设置,一般民警很难查到公民挂失身份证的记录,即使查询,其手续也很复杂。丢失的身份证无法像挂失的银行卡一样自动作废,它很可能成为一颗不定时炸弹存在于某处,不知何时突然引爆。个人身份证丢失了应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如今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为此,法邦网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东卫律所的秦根才律师。
秦根才律师: 居民身份证是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的法定身份证明,这项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可是,近年来,却多次出现身份证丢失,失主的身份证被人违法使用,比如冒用,就是拿着别人的身份证,来进行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其来源可能为购买、出租、出借、转让、收购、盗窃、骗取、非法扣押、伪造和变造。当公安机关在侦查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查明身份时,误将失主当成犯罪嫌疑人,予以拘留,给失主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损失。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失主保管身份证时有疏漏,造成身份证丢失或脱离自己的管理;第二方面说明违法犯罪分子的狡猾,其逃避侦查手段的多样化;第三方面说明国家对身份证的管理尤其是丢失、核查方面的管理亟待改进,尤其是建立、健全相关规章、行政法规的立法及执法工作。
秦根才律师: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没有见到关于身份证挂失的法律规定。
至于身份证核查的规定,尤其是关于身份证使用的管理,还是有法律规定的。比如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是关于公民有权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的规定,它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本法第十四条是关于公民应当出示身份证证明自己身份的规定,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还有本法第十五条是关于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公民不得拒绝的规定,它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遗憾的是,当居民身份证发生丢失等情形被别人冒用并且用于违法犯罪时,警察查验及失主应对的相关规定,还是空白。也正是这个空白导致失主被错误的拘留。
秦根才律师:
这个问题问得很好,我想这方面的问题应该是我们大家深思的主要问题。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见到身份证丢失,像银行存单等凭证丢失,向银行挂失,按照一定程序作废的法律程序。当然,身份证是我国居民的法定身份证明,相关信息应该是唯一的,不会因为身份证的丢失而作废。我们需要思考的是,身份证丢失时,我们的丢失者应该怎么办,尤其是公安机关如何查验管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既不能放过真正的违法犯罪分子,更不能冤枉丢失或被骗取身份证的人。我想当发生自己的身份证丢失、被盗、被骗等非主观愿望脱离自己管理时,一方面要及时向核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录入计算机系统;当然更不能随意出借、转让自己的身份证;另一方面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查验是要及时向该公安机关的警察说明情况。第三,相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向核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核实相关情况,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不得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比如拘留。另外,我想主要还是要加强旅馆等违法犯罪可能使用别人身份证相关部门人员地职业道德教育,要认真核对。加大对违法使用别人身份证的人的处理力度,是他们不敢轻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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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根才律师
特许与直销经营、劳动关系协调律师,注重特许与直销经营、劳动法律风险防范,擅长劳动、刑事律师业务。1990年11月开始从事律师服务,1992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7年取得工商经济专业经济师资格。曾任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资深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资信调查 劳动争议 破产清算 合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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