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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尚权刑辩论坛网友热议解读

高文龙律师      阅读:93970

高文龙 律师

联系电话:13911932898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摘要 2015年10月17日,第九届尚权刑辩论坛在天津隆重开幕。论坛期间,刑辩界专家学者的精彩发言引发网友热议。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高文龙律师就本次论坛中网友关心一些问题与大家一起交流、分享。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高文龙律师来到我们节目,高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精彩点评,节目开始,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高文龙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参加《法律名人谈》栏目。

法邦网: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是当下的热点,本次尚权刑辩论坛的与会人员中不乏业界著名专家学者、知名律师,会场气氛祥和热烈,观点详实新颖。截至目前,网友们普遍反映“收获很大”、“受益匪浅”。但同时网友们也反映,“以审判为中心”这个词太专业,貌似离我们普通人比较远,真是这样吗?


高文龙律师: 以审判为中心包括几层含义,第一,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者相比,审判工作是最重要的;第二、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也不是以法官为中心,而是以庭审活动为中心;第三,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审判工作是其中心工作。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只能用于作出使用强制措施和起诉等程序性决定;审判中的定罪量刑只能依据法庭上直接调查的证据,即直接言辞证据原则,而不能依据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角度来看,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的罪责,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意义,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对审判阶段确定被告人的罪责也没有预决性,这样的原则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相契合的。

法邦网: 本次论坛上“有效辩护”被提及多次,那么什么样的辩护才能称为“有效辩护”,您对“有效辩护”是如何理解的?


高文龙律师: 我的理解,从行为特点上看,有效辩护应当是指律师在辩护中尽职、尽责的进行辩护;从结果上看,有效辩护最大限度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有效辩护是外来事物,最近被我国学界所关注,目前国内并无有效辩护制度,创建这一制度需要一系列的配套设置,比如律师的准入制度、辩护的质量控制体系、评价体系、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设计等,这些制度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在我国确立有效辩护制度尚需时日。但是,有效辩护的理念是可以追求的,通过追求有效辩护的理念和目标,提升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进而为确立有效辩护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的准备是可以追求的。

法邦网: 正如一位专家所说,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看不见制度的,他们只相信亲身经历的各种感受,而苦涩的诉讼过程和结果的又常常使他们体会不到具体的公正。这里有效辩护显得非常重要,我们国家对有效辩护的保障与救济有哪些呢?


高文龙律师: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会见、阅卷、法庭辩论、调查取证等权利都是对有效辩护的具体保障。对于律师这些权利遭受侵犯如何解决,《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可以说,这些保障和救济的措施在制度设计上是趋于完整的。当然,不足也是有的:有人曾经提议,律师被非法限制会见期间形成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样的程序性制裁措施没有入法,这也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律师执业的权利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法邦网: 除了有效辩护,独立辩护也被提到多次,什么叫独立辩护?先请高律师给我们的网友解释一下这个概念。


高文龙律师: 独立辩护是指律师可以独立于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的意志,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辩护,但不能独立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人的意志。之所以这样解读,是因为律师的辩护权利来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授权,通过授权获得的辩护权,并非完整意义上的权利,因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随时撤销授权,所以律师很难、也不能独立于他们的意志进行辩护。

法邦网: 陈虎教授发言时抛出了一个问题,就是当辩护人和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律师该如何辩护?律师是不是可以以独立辩护为理由按自己的思路继续辩护?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高文龙律师: 司法实践中,如果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方案、辩护观点相左时,一般都应进行充分协商,形成统一的辩护思路,以便达成良好的庭审效果。如果不能达成共识,除少数情况极为特殊的案件外,都应遵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意见进行辩护。

法邦网: 本次法邦网负责了图文直播,从数据表现来看,关于死磕派律师的争议最为激烈,发布不到一小时就被转发300次以上,近百条评论。有网友就说,当年辩护聂树斌案、呼格案时就死磕,他们就不会冤死。对此,中国律师界应该深刻反思、检讨!也有网友说,如果律师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审判中真正维护法律尊严依法行使权力,怎么会出现那么多冤假错案,还用得着死磕派律师吗?这些都是网友们的观点,作为专业刑辩律师,您是怎么看死磕这个问题的?


高文龙律师: 死磕是一种辩护技巧,是一种辩护精神,是刑事辩护律师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一种无奈的选择,是刑事辩护律师在自己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申诉无门的情况下一种无奈的选择。面对司法机关的公然违法,辩护律师有必要通过抗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激活法律规定中维护律师权益的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并期望最终达到减少需要死磕案件发生的概率的目的。从另一个角度讲,死磕案件过多的发生,显然不是好事,这表明司法实践中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仍在发生,司法工作人员的司法理念仍然有待改进,这对于目前正在进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不利的,也不利于法律共同体的构建。所以,我希望需要死磕的案件越来越少,律师与司法机关可以和谐、理性的沟通,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法邦网: 韩士队律师在发言中也提到,要想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设计中,首先要科学设置控辩审三方的三角关系,三角形中的一边就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作为刑辩律师,您认为要实现平等对抗,在法律设置上急需改进的是什么?


高文龙律师: 控辩双方不能平等对抗,原因有很多。目前来看,有两个原因最为突出。首先,公诉人的权力过大。我们知道,公诉人宣读公诉词之前,都会说“现在我受XXX的指派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法律监督职能”这几个字总会给人以不明觉厉的感觉,这让公诉人看起来既像是运动员,又像是裁判委员会的执法监督员,这让裁判如何执法,又让另一方运动员如何公平的参与比赛?所以,未来在法律设置上,应当取消公诉人的这一权利,另行由专门机关、专门人员行使,而法律监督的对象,当然也应当包括公诉人才对。其次,辩护人的庭审言论没有豁免权。刑九之后,这种情况可能会更加严重,这会导致律师在法庭上束手束脚,不敢充分发表质证、辩护意见,加剧控辩失衡的情况,所以,未来的法律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律师职业言论豁免的问题,这样才能保证控辩平等,进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法邦网: 在死刑复核案件辩护这个单元,罗力彦主任谈到,律师的作用在于发现,法官的作用在于选择。但我们知道“发现”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您认为目前实务中“发现”的难点是什么?


高文龙律师: 发现最大的难点在于没有东西可以发现!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有冤案发生,有程序性权利被侵犯,但就我的经验而言,一个案件经过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的反复检验仍被判定有罪时,出错的几率是非常小的。死刑案件更是这样,在天津举行的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上,曾经有法官赋诗来表达办理死刑案件的内心煎熬,我也与最高法院的法官聊过,他们讲,在死刑复核时,他们连一片纸、一个字都不敢放过,有时候半夜想起一件事,披上衣服就跑到办公室进行核实,所以,很多时候,律师找到程序性瑕疵、个别罪名的定罪争议比较容易,但要想真正发现免死情节是非常难的!

法邦网: 专业人士和普通人看问题是不一样的,就拿错案终身追究来说,会上有律师就表示,错案终身追究,这不是好事,不利于纠正错案。专家也说,现在强调法官终身责任制,判错要负责,但同时带来负面影响,很多法官不敢判了,请示到最高法院,一年两年,很多案件判不下来,羁押期限越来越长。在老百姓眼里本来是“好事”的错案追究,在专业人士眼里则变成了“坏事”。这个问题您怎么看,实务中如何平衡?


高文龙律师: 错案终身追责当然不是好事,甚至这样的提法与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都是相悖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以庭审活动为中心,要求法官以庭审活动调查的情况为依据进行裁判,而错案终身追责会让法官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不敢轻易判决,他们会去请示,而请示的对象肯定是没有参与庭审活动的,这如何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原则?另外,过度的追责诉求一定会成为冤案平反的阻力,所以,我是坚决反对这一制度的。

法邦网: 本次论坛也涉及到了刑法修正案九,这对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一些专家对刑法干涉和介入其他领域表示了担忧,比如考试作弊。这是不是一个趋势,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高文龙律师: 不敢说这一定是个趋势,但是本来可以用道德约束的行为需要上升到用刑法来约束,这种现象本身就很令人担忧。一方面,这表明整个社会公民的道德意识不强,另一方面,也表明我们目前急需建立道德信用体系,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手段,永远都只能是最后的选择,这是由刑法的谦抑性本身决定的,如果刑法过多的介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可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其他的破坏,这肯定是立法者不愿意看到的。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高文龙律师: 刑九即将开始实施,过去一些看似普通的行为,在11月1日之后将会做犯罪评价,请谨言慎行!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高文龙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高文龙律师: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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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龙律师
高文龙律师,法学学士,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曾先后工作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010年,曾作为中国新闻法立法专家参加德中媒体对话。 擅长并热衷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类案件。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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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wlgao_2002@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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